事故管理制度(15篇)

事故管理制度(1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事故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事故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範公司工程、運營專案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工程、運營專案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裝置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傷。

  3.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執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彙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採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後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託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託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並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採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執行日誌、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並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採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裝置的,應當作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妥善儲存重要痕跡、物證,並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並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並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誌、執行日誌、通知紀要、傷亡人員資訊等記錄檔案,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後,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檔案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列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影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資料。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蒐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並貼上標籤,註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溼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瞭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後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瞭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瞭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瞭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瞭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並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託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透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專案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於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裝置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裝置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築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專案,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裝置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確的安全警告標誌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儲存,並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稽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後續工程、運營專案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範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後,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列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影帶等。

  4.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檔案。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裝置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閱,並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專案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專案一年以內發生由於設計、製造、施工安裝、除錯、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准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專案,由於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裝置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裝置執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並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並在公司推廣防範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專案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並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2

  一、辦公室負責站裡車輛排程、車輛安全管理、車輛維修、車輛保險、辦理減免車船使用稅、車輛保險責任經濟索賠工作。

  二、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有關制度、管理辦法,並不斷健全、完善。

  三、業務科室因工作需要用車,須提前提出申請,辦公室根據工作的輕重緩急,全面平衡派車。

  四、本站職工私人用車以及職工家屬因病、因事需要用車,須經站領導批准後方可用車。

  五、車輛必須在規定地點停放,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六、車輛維修、購買部件,到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同意後再到指定地點維修和購買部件。正常維護、小修保養由辦公室主任批准,大修、購買部件由處長批准。

  七、汽車加油在指定的中國石油加油站加油,刷卡消費。沒有特殊情況不再使用現金加油。每月30日到辦公室登記行車裡程,以便考核和掌握百公里耗油情況。

  八、每月一次安全例會。根據不同時期和上級要求,利用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交通法律、法規、安全常識等教育活動,提高駕駛員自覺遵守紀律和法律意識;及時傳達《安全簡報》、《事故通報》中與交通相關的事故案例,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

事故管理制度3

  一、發生因工傷亡(重傷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災事故後,事故現場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用電話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並於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向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二、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應迅速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協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工程局或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

  三、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後,由單位填寫《因工傷亡事故快報表》,並加蓋公章後傳真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快報上報的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事故單位應認真組織內部事故調查分析,並認真填寫《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加蓋公章後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事故結案後,各單位應及時將政府部門出具的事故結案報告及結案批覆意見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提供相關能證明事故已經結案的材料。

  五、每月2日前,各單位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六、每年1月15日前,各單位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年報表》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七、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責任制。各級(專案經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領導是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對及時、準確上報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領導責任。

  八、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的具體管理工作,部門經理和專業崗位人員對及時、準確上報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直接責任。

  九、對發生以下違規行為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經濟、職業資格處罰及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違反本規定,未按期上報《因工傷亡事故快報表》、《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年報表》;

  2、疏於管理,對下級單位發生的傷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隱瞞傷亡事故不報;

  4、弄虛作假、擾亂事故調查。

事故管理制度4

  1.各級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嚴防差錯事故發生。

  2.醫院及科室均須建立差錯事故登記報告制度,定期上報,一旦發生醫療事故,嚴重的差錯或糾紛,應當立即向科主任報告,科主任應及時向醫務科和業務院長報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應在12小時內由院部上報區衛生局。

  3.醫療事故、嚴霓的差錯或糾紛發生後,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各有關原始資料及物品,妥善保管,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和搶奪病案。要積極發揮院醫療事故處理小組作用,組織專人調查研究,進行院內分析並提出意見。

  4.疑藥品引起的不良反應,請院藥品不良反應領導小組成員到場,列該藥品封存、送檢,並會同有關供銷方共同處理。對一次性醫療用品引起的不良後果,請醫務科、後勤保障部到場,與供銷商聯絡,共同做好分析工作。

  5.發生或發現醫療過失行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盡最大努力減輕不良後果並做好解釋與善後工作。

  6.各科室要有醫療差錯事故預防措施,發生差錯事故的科室要認真討論分析,遇重大事故必須組織全院討論、院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討論,吸取教訓,舉一反三,訂出改進措施,以防差錯、事故再發生。

  7.患者死亡,醫忠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忠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8.醫療差錯、事故有關責任人,按《醫院獎懲條例》予以處理。

事故管理制度5

  一.質量事故是指藥品管理使用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導致危及人體健康的責任事故。

  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質量事故

  1、違規購進使用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後果。

  2、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如櫃(架)。

  3、使用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並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三、一般質量事故

  1、違反進貨程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保管、養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生變化的。

  四、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式、時限

  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在12小時內上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

  2、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並在7日內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書面彙報。

  3、一般質量事故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時處理。

  五、發生事故後,應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六、處理事故時,應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原則,並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藥械質量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藥械質量責任事故即是指藥械使用單位因採購、保管養護、裝置等原因而導致產生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為。

  二、藥械的採購程式符合藥械採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於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使用單位應積極主動地協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關企業或生產廠家的責任。

  三、藥械的採購程式不符合藥械採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於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採購主管領導及其採購人員應負主要責任。因之而受到處罰的,主管領導及採購人員應按照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因養護保管不當而導致假劣藥品和醫療藥械並未按照有關規定報請銷燬,依然存放於藥房的,應追究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人員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五、因裝置缺乏而導致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並未按照有關規定請銷燬,依然存放於藥房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六、因上述問題而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事故管理制度6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完善和規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明確各級管控職責,增強事故防控能力,降低安全風險,有效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風險管控的職責、風險辨識和評估及考核等要求,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車間、班組和崗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大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構建雙重預防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範。

  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科學評估、分類分級、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控。

  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組織機構由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各分管副總經理、各部門和車間及班組負責人組成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安全和生產的副總經理擔任。

  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組織協調製定和修訂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的相關制度,明確相關工作內容、責任部門、責任人員、管控措施及績效考核等工作要求,提供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資金和物資及人力等資源保障,督查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的相關制度落實情況及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5.2.2.1負責組織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組織成立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領導機構,釋出授權命令。

  5.2.2.2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負責組織制定或修訂、審批、釋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5.2.2.3負責組織公司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負責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中強制性條款的,或發生過死亡、重傷、職業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輕傷、一般財產損失事故,且現在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或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或具有中毒和窒息、爆炸、火災等危險的場所,作業人員在9人(不含9人)以上的,或經風險評價確定為最高級別風險的等重大風險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重大風險控制措施。

  5.2.2.4負責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5.2.2.5負責組織制定風險報告、公告制度,審查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審批對外發布的風險公告。

  5.2.3.1協助組長組織、協調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

  5.2.3.2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負責組織、協調製定或修訂、稽核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5.2.3.3負責組織、協調公司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分管職責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組長進行重大風險的管控,負責較大風險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較大風險控制措施。

  5.2.3.4協助組長組織、協調製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與職責範圍的下級部門或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下級部門或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5.2.3.5協助組長組織、協調製定風險報告、公告制度,稽核、研判車間、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的內容,組織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並報組長審批對外發布。

  5.2.3.6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核的稽核和上報。

  (1)負責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具體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

  (2)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負責編制或修編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3)負責定期進行公司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編制安全風險辨識程式和方法,製作企業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協助公司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制定風險控制措施並逐級上報。

  (4)負責編制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與部門內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部門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5)負責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製作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負責收集、彙總、研判車間(工段)、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並報副組長稽核上報。

  (6)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風險評估報告,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和公告欄,繪製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佈圖。

  (7)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負責組織實施風險分級管控的教育培訓。

  (8)負責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總結及材料上報、歸檔工作。

  (9)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核的彙總和上報,並對本部門的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績效考核。

  (1)協助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部門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廠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車間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班組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班組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車間進行一般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班組的低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班組及各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車間簽訂本班組安全生產責任狀,與班組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組織召開班組班前安全生產例會,佈置生產任務,告知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和職業危害,督促和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及佩戴情況,檢查崗位風險告知卡的佩戴和掌握情況,講解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及應急措施等安全生產相關內容,負責組織稽核、研判、上報本班組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車間和班組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崗位的風險辨識和評估活動,協助班組進行一般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崗位的低風險管控,負責落實本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4)參加班組組織的班前安全生產例會,接受生產任務,瞭解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和職業危害及注意事項,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設施,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熟練掌握相關應急措施等安全生產相關內容,負責檢查本崗位的作業環境、裝置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供輔設施、原材料等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填寫、上報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6.1.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每年進行一次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訂及評審工作,建立完善的責任制度和責任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風險報告和公告制度,並組織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當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組織機構、人員或職責等發生變化時,及時組織修訂相關制度並及時釋出實施。

  6.1.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根據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負責進行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訂及評審工作,當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組織機構、人員或職責等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修訂相關制度,並做好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6.1.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每年進行一次公司的風險評估工作,當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或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危險源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組織進行風險評估,組織制定和稽核、審批較大以上風險控制措施。

  6.1.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根據領導小組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要求,具體負責公司的風險辨識工作,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編制安全風險辨識程式和方法,確定風險級別,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製作和填寫企業安全風險清單,協助公司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審批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6.3.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負責編制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風險管控職責,並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並制定、稽核、審批風險控制措施。

  6.3.1.1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組織和實施重大風險(紅色)的管控,審批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重大風險、較大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2 領導小組副組長負責組織和實施較大風險(橙色)的管控,稽核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較大風險的控制措施,組織督促檢查較大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實施一般風險(黃色)的管控,稽核較大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4採購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5財務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6質量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廠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7技術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廠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8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9設能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0制芯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1鑄一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2鑄二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3清理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4維修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5設計製作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6模具加工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7物資庫房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2班組負責組織和實施本班組低風險(藍色)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實施本班組及各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班組低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3崗位負責本崗位的風險辨識和低風險管控,落實本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分級管控應遵循風險越高管控層級越高的原則,對於操作難度大、技術含量高、風險等級高、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作業活動應重點進行管控。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並逐級落實具體措施。風險管控層級可進行增加或合併,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單位機構設定情況,合理確定各級風險的管控層級。

  6.5.1 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組織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

  6.5.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製作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明確各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研判的內容及風險報告的流程和方式方法,收集、彙總、研判車間(工段)、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報副組長稽核上報,由組長審批公告。

  6.5.3公司在各部門(工段)門口的顯著位置,公告存在的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後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風險評估報告,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和公告欄,繪製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佈圖。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負責組織實施風險分級管控的教育培訓。每年對公司全員進行安全風險知識為主的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每名員工都能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風險的基本特徵及防範、應急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及時將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總結及材料上報、歸檔工作。

  各級、各部門結合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風險分級管控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參照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核的彙總和上報,並對本部門的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績效考核。

  各級、各崗位風險分級管控應做好記錄,記錄至少儲存3年。

事故管理制度7

  1 總則

  1.1 目的

  為明確酒店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職責和程式特制定本規定。

  1.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酒店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非傷亡事故。

  本制度適用於本酒店所有部門。

  2 要求

  2.1 事故報告時限

  2.1.1 事故報告符合國家法規的規定,員工或賓客重傷及以上人員傷亡事故、火災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保衛事故等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並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2.1.2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3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4 發生一般(III級)旅遊安全事故,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區縣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

  2.1.5 發生較大(II級)旅遊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市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2小時後再次報告。

  2.1.6 發生重大(I級)旅遊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市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視事故處理情況隨時再報。

  2.2 事故報告內容

  2.2.1 報告事故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2.2.2 旅遊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符合《北京市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2.3 事故調查處理

  2.3.1 事故發生後,各部門應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國家法規和北京市規定的重傷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門派出調查組或委託本酒店調查。調查前需保護好現場。

  2.3.2 本酒店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由保衛部、人力資源部等人員參加;政府組成調查組的,本酒店主要負責人組織各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配合調查,並確定配合協助調查的人員。

  2.3.3 事故發生部門和班組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2.3.4 事故調查應確定事故性質和分類,事故調查取證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和事故現場圖繪製等。

  2.3.5 事故調查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包括事故發生過程及經濟損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責任分析,並針對原因提出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其中事故原因應包括直接、間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等,間接原因包括技術原因、教育原因、身體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2.3.6 本酒店組成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應由調查組負責人編制,報酒店主要負責人批准;政府主管部門組成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酒店負責接收並根據報告要求進行內部分析處理。

  2.4 事故管理

  2.4.1 各部門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未遂事件進行統計分析,分析其發生的原因,並針對原因採取預防措施。

  2.4.2 事故處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2.4.3 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檔案,並長期儲存;事故檔案登記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造成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調查的資料和事故處理決定;採取的整改和防範措施和落實情況等。

  2.4.4 保衛部建立事故登記臺賬,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2.5 災害賠償與救治

  2.5.1 為每一位員工(包括事實用工關係的人員,包括外來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並儲存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2.5.2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酒店及時辦理工傷申報手續,並儲存申報資料和記錄。

  2.5.3 按國家和北京市規定,及時對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個人或其家屬。

  2.5.4 按國家和北京市賠付標準對受傷員工進行賠償,並保留賠付證明材料。

  2.5.5 根據本酒店風險情況,依據國家法規和北京市相關規定,投保以本單位依法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責任保險,以確保本酒店及人員、賓客在遇到財產損失、傷亡時根據北京市賠付標準得到及時賠付。

  2.5.6 為旅遊團隊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及相關實施規定,建立責任保險制度,為旅遊者投保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責任險。

  3 附則

  3.1 本制度由保衛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3.2 本制度自印發施行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8

  為了進一步促進產品質量管理工作的提高,加強全體員工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心和責任感,確保產品質量的提高,特制訂產品質量事故處理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部(專業)技術標準,生產的產品達到有關技術標準要求的為合格產品。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廢品處理。

  1.產品不符合國家、部(專業)技術標準者。

  2.原材料、輔助材料經檢驗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本公司內控標準者。

  三、生產時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程進行操作,不得任意更改、簡化技術操作規程和違規操作,無操作規程者,一律不準生產。

  四、按照公司的實際情況,產品質量事故的級別按下列規定劃分:

  1.凡造成廢品1000元損失以下者,按一級質量事故處理(即為一般質量事故)。

  2.凡造成廢品5000元損失以下或連續三次一級質量事故者,按二級質量事故處理(即為重大質量事故)。

  3.凡造成廢品10000元損失以上或連續二次二級質量事故者,按三級質量事故處理(即為特大質量事故)。

  五、產品質量事故報告的規定:

  1.發生一級質量事故,車間和責任班組必須召開質量事故分析會,分析發生質量事故的原因,在當班時間內,及時向公司部報告。

  2.發生二級質量事故,車間和責任班組必須召開質量事故分析會,分析發生質量事故的原因,追究責任,在16小時內向公司部報告。

  3.發生三級質量事故,責任班組必須在16小時內以書面向車間報告事故原因和經過,車間在16小時內報告公司部,等候公司領導處理。

  六、產品質量事故處理的規定:

  1.產品質量發生事故,要嚴肅處理,開好質量事故分析會議,找出發生質量事故的原因,查明責任,提出處理和整改意見,吸取教訓,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避免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2.認真執行事故報告分析制度,對不認真執行制度者,必須追究責任,進行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

  3.事故責任班組和個人,根據造成經濟損失程度,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和扣發工資、獎金以至紀律處分。

  4.對違規操作、責任心不強、不聽從指揮,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造成質量嚴重事故者,必須從嚴處理,追究其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事故管理制度9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及調查、處理工作。

  (2)負責對事故事件應急響應、制止事故事件蔓延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和配合事故事件調查。

  (1)安全科是事故事件的監察管理部門,負責對事故事件資訊及時準確傳遞。

  (6)組織召開事故事件定性分析會議,提出考核和整改意見。

  (1)負責將職能管理範圍內的事故事件,透過各級管理部門逐級報告。

  (5)開展職能管理範圍內事故事件指標的統計、分析。

  (1)負責將事故事件報告給本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和安全科。

  (4)參加調查組,參與或配合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事件調查。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微事故:造成人員輕傷,或者不很嚴重的裝置損害的事故。

  (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凡發生行車事故,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時,應當立即搶救傷者,搶救傷者變動現場時必須標明位置,不得擅自撤離和破壞事故現場(沒有人員傷亡的輕微事故除外),並根據事故的性質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須在30分鐘內報公司,如值班室接到報警後應在5分鐘內告知安全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報告、謊報或隱瞞不報。安全科人員應及時瞭解事情況,指導事故的處理,並向保險公司報案。3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和安委會彙報事故情況。

  1)一般事故發生後,安全科接到報案電話應立即報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向企業第一負責人彙報,同時應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協助處理。

  2)較大事故發生後,各有關部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人員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搶救,做好事故的善後工作。企業第一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重大以上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現人可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將報告的內容進行登記。上報政府的按照相關法規檔案要求登記,公司內部進行上報的按照相關表單模板登記。

  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部門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程式開展事故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證。

  事故發生後,安全科應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1)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查明責任部門和主要責任者;

  按事故分類,明確事故調查處理許可權,分級負責。正確把握“四不放過”的原則,從事故調查處理的過程中,汲取教訓,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隱患、預防事故的作用。

  1)輕微事故的調查許可權和處理決定,由事故發生部門明確規定調查許可權和處理程式。但對於重傷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要以書面的形式報公司安全科。

  2)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公司安全科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般死亡事故,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由公司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在聽取安全科的意見後,做出事故處理決定。並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公司主管安全負責人。

  3)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企業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影響重大的,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指揮部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事故處理意見等,以書面的形式報總公司安委會,經總公司安委會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輕傷、重傷、一般傷亡事故(含一般裝置、財產損失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事先徵求安全領導小組的意見,做出決定後,抄報公司安委會。

  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裝置、財產損失事故),事故發生部門除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外,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意見,由總公司安委會做出對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的決定。

  透過宣貫、影片等多種形式對事故相關人員進行教育,並對教育效果進行評估,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措施,由相應的整改責任人進行整改,並由安全科進行驗收。過程中做好記錄。

  (1)事故處理結案後,安全科應建立事故檔案,各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並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事故責任者自述材料、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檢查材料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2)安全科每年元月份對上一年度的事故進行統計分析,並將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及發生規律,認真查詢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準確把握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杜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向企業主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第一責任人彙報,及時調整管理的重心和措施,切實增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效性和針對性,不斷增強公司安全生產預防、預控的能力。

  企業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事故、事件回顧,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2)事故事件的回顧必須依法確保事故當事人的各種權益不受侵犯;

  (3)事故事件回顧的宗旨是汲取經驗、警鐘長鳴,杜絕同類事故的發生;

  (4)事故、事件回顧、學習可採用電視宣傳、板報、報紙、演講或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方式;

  (5)事故事件的回顧在員工中須做到廣泛性、實效性。

事故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裝置缺陷、故障管理,全面掌握裝置執行狀況,及時消除裝置缺陷,針對存在的缺陷、故障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出現事故,保證裝置安、穩、長、滿、優執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部裝置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裝置缺陷、故障的界定、分類、登記及處理等管理。

  第二章 裝置缺陷管理

  第三條裝置缺陷是指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其零部件損傷或超過質量指標範圍,引起裝置效能下降的狀況。

  第四條

  裝置缺陷分類:

  (一)一般缺陷:不影響產品質量、不危及安全生產,能及時消除或裝置仍可正常執行但不會造成裝置波動和引發各類事故,不需採取特殊監護措施的裝置缺陷。

  (二)重大缺陷是:影響產品質量、危及安全生產,但因生產需要而必須帶病執行,有可能造成裝置停工或引發各類事故,必須採取特殊監護措施的裝置缺陷。

  第五條裝置缺陷實施分級、動態和閉環管理,各車間應建立所屬裝置一般缺陷臺帳,各單位裝置管理部門要建立重大裝置缺陷臺帳,每月更新,並報公司裝置管理部備案。

  第六條發現一般裝置缺陷後,操作人員應逐級彙報班長、車間裝置管理人員,由車間組織消缺,完工後及時填寫消缺記錄。對暫不能消缺的應上報本單位裝置管理部門,並填寫裝置一般缺陷臺帳,制定整改計劃和措施。

  第七條發現重大裝置缺陷後,操作人員應及時彙報車間和本單位生產、裝置管理部門,同時報公司裝置管理部。由裝置管理部門組織對重大缺陷進行分析,制定缺陷監護方案、消缺計劃和措施,落實責任人。

  第八條各單位裝置管理部門要加強裝置缺陷的管理,要監督一般缺陷的整改情況,避免一般缺陷因整改不及時造成缺陷的擴大。對於重大缺陷,要嚴格落實整改計劃,並做好重大缺陷的特殊監護措施。

  第三章 裝置故障管理

  第九條裝置故障是指由於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訊、儀器(表)、容器、運輸裝置、管道等裝置及建(構)築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件。

  第十條裝置故障分類:

  (一)一般故障:直接經濟損失大於或等於20xx元而小於4000元。

  (二)嚴重故障: 直接經濟損失大於或等於4000元而小於6000元。

  (三)直接經濟損失大於或等於6000元,按照《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裝置故障損失的計算以直接經濟損失為準。其中裝置故障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一)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淨值減去殘值計算;

  (二)損壞後能修復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的修復費用計算。

  第十二條各級裝置管理部門要有專人(可兼職)負責裝置缺陷、故障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裝置發生故障後,當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長、車間主任報告,車間向裝置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故障擴大。裝置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故障進行分析處理。對於裝置嚴重故障及關鍵裝置出現的故障,要立即電話報告公司裝置管理部。

  第十四條不論故障大小,各單位裝置管理部門每月都要將對裝置故障進行統計,填寫裝置故障月報表報公司裝置管理部。

  第十五條裝置故障實施分級管理,各單位裝置管理部門建立A、B類裝置故障臺帳和裝置故障報告,各車間建立所有裝置故障臺帳,其中A類裝置故障及造成公司級非計劃停車的裝置故障分析一般應由公司裝置管理部組織,由各單位填寫故障報告上報公司裝置管理部備案。裝置故障發生、分析、處理情況要及時存入裝置檔案,為了解裝置歷史狀況、制訂檢修、更新及改造計劃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積極開發應用裝置狀態監測及故障診斷技術,將其用於裝置日常管理之中,及時發現故障徵兆,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損失,保證裝置安穩執行。

  第四章 裝置事故管理

  第十七條裝置事故管理引用公司《事故管理規定》。

事故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員工以及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職業病、財產損失事故的報告處理。

  3定義

  3.1輕傷:指員工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構不成重傷的傷害。不是負傷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損失工作日?

  3.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3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職責

  4.1安全環境部負責本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並視事故情況上報分管、主管領導,在徵得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上報上級政府部門。

  4.2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執行本標準,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5事故分類

  5.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於違犯工藝規程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5.2裝置事故:指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5.3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間或因公外出由於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於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4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5.5爆炸事故:指由於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5.6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導致死亡的事故。

  5.7環境汙染事故:由於生產、使用貯運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固體廢棄物超標排放,使大氣、水體、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環境受到損害,為環境汙染事故。

  6事故報告

  6.1報告程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而後迅速逐級報告到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6.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3外派出差人員發生事故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實時電話報告所在部門相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所在部門相關人員隨即告知安環部、行政人事部,安環部上報公司。

  7事故調查

  7.1事故發生後,由公司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事故調查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

  7.2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相關部門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如要求提供相關檔案、資料、相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7)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影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格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公司工業安全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資訊。

  (9)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0)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8根據事故調查分析認定事故責任人。

  8.1根據事故性質和造成的後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責任及處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獎懲制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8.2事故調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由安環部出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相關部門班組必須根據期限進行整改。

  9其它要求

  9.1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9.2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9.3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公司《獎懲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0相關記錄

事故管理制度12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二、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事故報告

  1、報告程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排程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後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採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公司醫務室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4、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五、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分廠(分公司)、車間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裝置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裝置修復後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裝置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裝置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摺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七、其它要求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分廠(分公司)必須於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並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13

  安全工作是學生宿舍生活老師的主要職責之一,包括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財物安全、人身安全等。作為樓層生活老師必須嚴格執行樓道寢室、設施裝置的檢查、巡視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人身傷害等安全工作。為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身傷害責任追究

  1、學生因打架鬥毆,生活老師未巡查或未及時到場勸阻、制止,造成傷害的。

  2、學生因違規用電、用火,生活老師未檢查出或未及時處理,造成傷害的。

  3、生活老師因清場不到位或午休晚寢查房未查出學生不在宿舍,造成學生髮生意外傷害的。

  4、學生上下床鋪時,因扶梯、床擋板壞,生活老師未及時檢視、上報維修,造成傷害的。

  5、學生擅自到宿舍屋頂平臺,生活老師未及時到場制止,造成意外傷害的。

  6、學生因違規爬窗,生活老師未巡查發現、及時到場制止,造成意外傷害的。

  7、學生擅自從非正常出口外出,生活老師未巡查發現、及時到場制止,造成意外傷害的。

  8、宿舍窗臺掉下重物,學生或從室內向室外拋擲重物,生活老師巡視不到位,造成意外傷害的。

  9、學生上下樓梯發生擁擠,生活老師未及時疏導,造成意外傷害的。

  10、學生在開水房打水,因地面溼滑,生活老師未及時拖乾地面,造成意外傷害的。

  11、值班員因脫崗或監管不力,擅自放進外來閒雜人員,使學生造成傷害的。

  12、消防設施、裝置檢查不到位,發生火災時貽誤撲救時機的。

  13、明知學生帶進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不制止、不上報的。

  以上各條,一經查實,根據不同程度,除適當扣款外,給予當事人警告、記過、辭退等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翫忽職守送交公安機關進行嚴處。

  二、財物丟失責任追究

  1、生活老師未嚴格執行關門制度,造成財物丟失的。

  2、生活老師未嚴格執行巡視制度,造成財物丟失的。

  3、生活老師在學生宿舍內拾得財物,據為己有者。

  4、生活老師沒收學生違紀物品,據為己有者。

  5、生活老師未嚴格執行寢室鑰匙管理制度,造成財物丟失的。

  6、生活老師未及時發現宿舍內門窗、桌櫃鎖已壞的安全隱患,造成財物丟失的。

  7、生活老師脫崗造成財物丟失的。

  8、值班人員脫崗或未做到外來人員登記、陪同,造成財物丟失的。

  9、值班人員監管不力,擅自放進閒雜人員,造成財物丟失的。

  10、生活老師監守自盜者。

  以上各條,一經查實,根據學生丟失財物的不同金額,給予生活老師(當事人)扣款。細則如下:

  案值500元以下:扣款100元,記嚴重工作失誤一次。

  案值500元—1000元:扣款300元,記重大工作失誤一次。

  案值1000元以上:扣款500元至丟失物品價值合計的1/2並直接辭退。

  監守自盜嚴重者,直接辭退,並視其情節上報公安機關嚴肅處理。

  三、其他安全事故:

  按後果輕重給予適當扣款並給予當事人警告、記過、辭退等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翫忽職守送交公安機關進行嚴處。

事故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不斷提高公司質量管理水平,增強廣大職工的質量意識,加強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的管理,減少和防止質量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產品質量事故是指由於企業內部違章操作、管理不善、裝置故障等原因和本單位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導致產生一定數量的廢品,或者因產品質量問題給使用者在使用中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事件。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鋼鐵產品質量管理辦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條本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為公司技術質量部、鍊鐵作業部、鍊鋼作業部、熱軋作業部、線材作業部、鋼材加工作業部、供應公司、營銷管理部、質量檢查站。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技術質量部是公司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質量事故的劃分標準,確定公司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級別的劃分;負責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組織制定並實施糾正措施以及重大、一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六條供應公司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進廠原燃料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彙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進廠原燃料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並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並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七條營銷管理部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產品銷售後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彙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產品銷售後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並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並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八條質量檢查站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原燃料和產品質量檢驗過程中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彙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原燃料和產品質量檢驗過程中的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並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並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九條鍊鐵作業部、鍊鋼作業部、熱軋作業部、線材作業部、鋼材加工作業部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鍊鐵、鍊鋼、軋鋼、深加工生產中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彙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鍊鐵、鍊鋼、軋鋼、深加工生產中的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並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並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三章質量事故級別的劃分

  第十條鋼鐵產品質量事故按其產生的廢品數量、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影響大小程度分為重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和小事故。

  第十一條重大質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採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採購驗收技術條件,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40萬元。

  二、鍊鐵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高爐上連續發生兩次以上一般質量事故。

  三、鍊鋼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轉爐或連鑄機上連續發生兩次以上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四、軋鋼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生產裝置上連續兩個生產班次發生同一缺陷廢品的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五、深加工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生產裝置上連續兩個生產班次發生同一缺陷廢品的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六、按爐送鋼:由於混爐亂號造成120噸(含)以上廢品。

  七、質量檢驗:由於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20萬元。

  八、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大於500(不含500噸)噸。

  九、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使用者在使用中造成≥4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並且經濟損失佔合同金額比例超過8% ,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惡劣影響是指省、市電臺廣播專題報導、國家主管部門的新聞釋出會等給公司榮譽、產品信譽造成影響的事件等)。

  第十二條一般質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採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採購驗收技術條件,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20萬元(含20萬元)-40萬元(不含40萬元)。

  二、鍊鐵生產:同一高爐連續出兩次出格鐵。

  三、鍊鋼生產:

  (一)、轉爐或精煉爐發生因成分不合廢品一爐(指已澆成鑄坯);

  (二)、連鑄坯:方坯連鑄機同一班次在同一連鑄機上連續發生80噸以上的連鑄方坯廢品;板坯連鑄機同一班次在同一連鑄機上連續發生120噸以上的連鑄板坯廢品。

  四、軋鋼生產:

  (一)熱軋板卷,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8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二)線材生產,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五、深加工生產:

  (一)、開平工序,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二)、酸洗工序,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六、按爐送鋼:由於混爐亂號造成60噸(含60噸)以上120噸(不含120噸)以下廢品。

  七、質量檢驗:由於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10萬元(含10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

  八、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為150噸(不含150噸)-500噸(含500噸)。

  九、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使用者在使用中造成20萬元(含20萬元)-40萬元(不含40萬元)經濟損失,並且經濟損失佔合同金額比例超過4%,或給公司榮譽及產品信譽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影響是指省市級產質量監督抽查不合,並公開發布等)。

  第十三條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採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技術條件採購、驗收原燃料,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含5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

  二、鍊鐵、鍊鋼、軋鋼、深加工生產:同一班次發生的廢品數量達到一般質量事故的一半以上,構成質量小事故。

  三、按爐送鋼:由於混爐亂號造成30噸(含30噸)以上60噸(不含60噸)以下廢品。

  四、質量檢驗:由於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5萬元(含5萬元)-10萬元(不含10萬元)。

  五、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為60噸(不含60噸)-150噸(含150噸)。

  六、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使用者在使用中造成10萬元(含10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經濟損失,並且經濟損失佔合同金額比例超過2%。

  第四章質量事故的彙報

  第十四條在原燃料採購、生產過程、產品銷售、理化檢驗過程中,連續發生質量問題根據以上標準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時,問題發生單位的發現者或所在班組的班長應立即向本單位生產技術部門或質量管理部門彙報。

  第十五條各單位生產技術室或兩個管理部門在專業管理和專業檢查中發現連續出現質量問題,以及對發現者或者班組彙報的連續發生的質量問題,應迅速瞭解情況,根據以上標準初步判定事故級別,如認為是小事故的,由生產技術室或管理部門最終判定並組織處理,如認為已構成一般質量事故的,24小時內向技術質量部彙報;如認為已構成重大質量事故12小時內向技術質量部彙報。

  第十六條技術質量部對於各單位上報的質量事故初步判斷結果,做進一步分析判定,確屬一般質量事故的,由技術質量部最終判定,組織分析處理。確屬重大質量事故的,技術質量部向主管經理彙報後,要在發生事故後的24小時內向總公司技術質量部質量處彙報。

  第五章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十七條公司所屬各單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後,由技術質量部組織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專業部門召開分析會;發生小事故應由事故單位的生產技術部門或者質量管理部門組織責任作業區及責任人召開分析會。

  第十八條質量事故分析會的主要任務是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確定質量事故的級別及直接、間接責任者。

  第十九條質量事故調查人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瞭解情況,查閱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及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更不能阻礙干預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質量事故調查分析中,必須貫徹執行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楚不放過;沒有制定出有效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不處理及廣大工作者沒有受到教育、沒接受教訓不放過。

  第六章質量事故報告

  第二十一條質量事故調查在查明原因後,事故調查的組織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按照事故的管理許可權,依照規定的時限,經主管領導審批後,逐級上報質量事故報告。

  第二十二條重大質量事故發生10天內,由技術質量部根據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公司主管質量的公司領導審批後,上報上級主管質量的領導,並會知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一般質量事故發生5天內,由技術質量部根據對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公司主管質量的公司領導審批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小事故在發生3天內,由事故單位生產技術室或管理部門根據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後,上報技術質量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一般質量事故和小事故的事故報告,使用《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中“( )事故報告表”,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報告使用上級主管部門的“質量事故分析報告”。

  第七章質量事故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重大質量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8-12分,考核公司有關單位2-3分,直接責任人員考核2-3個月效益工資。

  第二十七條一般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5-8分,對一般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考核1-2個月效益工資。

  第二十八條小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1-3分,扣直接責任者當月獎金100%,扣其他責任者當月獎金10-50%。

  第二十九條上級主管部門對公司重大質量事故的考核執行相關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章其它要求

  第三十條發生的產品質量事故結案後,按照事故的分級管理原則,主管部門對調查分析資料和事故報告等進行歸檔儲存。

  第三十一條質量事故報告中的防範措施可以執行《公司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屬於企業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產品質量事故;列入試驗計劃的新產品,確因試驗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新裝置除錯期間,因除錯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不進行考核處理,但要進行報告和統計,因新產品試驗造成的讓步產品不納入質量事故的考核。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技術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的相關檔案有: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公司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15

  1、對事故及事故苗子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的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不放過。

  2、加強安全基礎工作,建立七種安全管理臺帳:

  (1)建立職工安全檔案。內容包括安全教育、技術培訓、考核成績、違章、事故。

  (2)建立車間、班組安全工作臺帳。內容:本部門不安全因素及解決辦法,職工違規違制、工傷事故等情況。、

  (3)建立裝置印象臺帳。記錄內容:裝置印象、安全裝置、措施完好等情況。

  (4)建立生產班組交接臺帳。

  (5)建立安全設施的管理、檢查、維護、檢修臺帳。

  (6)建立各種安全裝置試驗、允許臺帳。

  (7)建立專職安全員安全工作臺帳。記錄內容:工傷事故、違規違制、事故隱患、安全措施等。

  3、凡本公司員工,在生產或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包括急性中毒均為因工傷事故),其區分標準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分規定》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4、凡發生輕傷或嚴重違章,單位的領導應立即報告分管生產的領導,並同時報告公司安全科。

  5、凡發生違章作業,事故苗子、小傷(未休工)的班組的班組長,必須在兩天內書面報告車間主任。對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要和已遂事故一樣對待,及時書面報告安全科。

  6、發生重傷、多人負傷、死亡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任應立即報告廠長。廠長或安全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安監局。

  7、各車間、部門必須如實上報工傷事故,不得隱瞞虛報或遲報,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職工調動或轉崗時,因公負傷證明和個人安全檔案必須隨人同時調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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