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篇)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以用人單位名義頒發的有關職業健康的規範性檔案。一般包括: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組織職責、職業健康目標管理和責任制、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制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職業病人診療制度、職業危害告知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職業健康檢查與獎懲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責任主體,《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管理制度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明確的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職業危害主要來源於生產、經營、維修過程中,因此需要企業對生產工藝、機械裝置、原輔料以及人員操作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制定出一系列的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合法、有序、安全的執行,將職業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單位在長期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積累了大量的職業危害因素辨識、評價、控制技術,以及對職業危害事故知識的積累,這些技術和知識只有形成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斷的積累和運用到實踐中,達到預防職業危害事故,保護勞動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重要手段。國家有關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在一個用人單位的具體實施,只有透過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體現出來,才能使勞動者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為勞動者遵章守紀提供標準和依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單位管理的隨意性,有效地保障勞動者的健康。
總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貫徹國家職業危害防治方針政策的行動指南,是用人單位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2
自1963年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制度以來,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等。現對上述各項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裝置、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著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範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訊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國家釋出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
(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採取的措施;
(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採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革新專案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佈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群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彙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後,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專案,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准後,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於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檔案;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幹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製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於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獲得證書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製,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效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透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裝置、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瞭解新工藝、新裝置、新產品的安全效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透過採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後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誌等。
四、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透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採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查思想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並正常工作;查隱思是檢查生產作業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對過去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生產檢查時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裝置以及相應的安全健康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保證檢查的效果,必須成立一個適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查組,配備適當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來確定。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有職工死亡或重傷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出來的。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釋出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8年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2001年4月國務院頒佈第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傷亡事故統計
關於傷亡事故的統計我國目前有如下規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於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範圍內所列舉的病種,衛生部曾於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由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彙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有關職業病的處理,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涉及職業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患者的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及職業康復等工作,目前可按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月11月釋出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此規定,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倩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三)職業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關於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等。此外,該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危害後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範,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健康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舉和懲誡制度。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起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定原則、管理體制、職責、許可權、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被監察物件沒有上下級關係,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可以採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n職業安全健康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採取行政措施,並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後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專案(工程)、技術改建專案(工程)和引進的建設專案,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健康的設施、生產輔助性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專案(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工程專案完成後,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專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專案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範措施,並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檔案。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專案的初步設計檔案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安全健康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專案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專案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專案驗收合格,正式投入執行後,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閒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3號令《建設專案(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8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10號令《建設專案(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建設專案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從而正式提出開展“建設專案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1999年國經貿安全[1999]500號《關於建設專案(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從政策上將此項工作引向更深的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根據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分析、預測該建設專案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專案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和建設專案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作為參考。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專案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專案)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建設專案(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專案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屬於《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專案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專案;
2.屬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專案;
3.屬於勞動部頒佈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專案;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專案;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遊離二氧化矽粉料的建設專案;
6.其它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專案。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3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儲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代理人有權查閱、影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儲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生產和人員的實際情況,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制定本制度。
2.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表》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辦法》
3.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職工體檢管理工作。
4.職責
4.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及女職工專項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公司工會負責。
4.2根據《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
4.3擬招錄人員入職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
4.4公司職工醫院為職工體檢定點醫院,具體負責各類體檢工作。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體檢範圍
5.1.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
5.1.2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
5.1.3集團公司離休人員;
5.1.4集團公司擬招錄人員;
5.2體檢週期
5.2.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3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年一次。
5.2.4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5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後,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常規體檢。
5.3體檢專案
5.3.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內容:
5.3.1.1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5.3.1.2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5.3.1.3內科:血壓、精神及神經疾病、呼吸系統疾病、心血管系統疾病(發現異常時做心電圖確診)、腹腔疾病(b超),發現異常時可進行胸透檢查予以確診。
5.3.1.4化驗:表抗、生化全項、血液分析全項
5.3.2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內容:
5.3.2.1婦女乳腺常規檢查
5.3.2.2婦科常規檢查
5.3.3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專案,按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執行。
5.4體檢程式
5.4.1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在每年底將次年度體檢計劃列入集團公司年度綜合計劃內。
5.4.2根據年度綜合計劃,工會、安全環保部在體檢週期內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准後與職工醫院協商確定體檢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予以約定,並按規定要求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5.4.3集團公司各單位按照體檢組織部門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單位體檢人員的組織和安排。
5.4.4入職體檢: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後,由綜合管理部通知本人並由專人陪同到職工醫院進行體檢。
5.5體檢結果處理
5.5.1職工醫院應建立健全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在每次體檢結束後,如實出具書面體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公司存檔,一份職工本人保留),並進行整理歸檔,集團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適時進行監督檢查。
5.5.2體檢結果由職工本人到職工醫院進行查詢。
5.5.3對在體檢中查出對健康有影響,存在較大疾病隱患的職工,在做好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由醫院通知當事人複查,複查如有問題,告知本人進行治療,並提出治療建議與治療方案,以防延誤和錯失治療時機。
5.5.4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的,可能與接觸有害因素有關時,體檢組織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作業環境進行職業衛生調查,並提出相關評價報告。
5.5.5入職體檢:體檢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體檢報告與入職材料一併歸入個人檔案,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公司錄用後,轉職工醫院建立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體檢不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通知本人體檢結果,不予錄用。
5.6體檢費用
5.6.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體檢費用由集團公司承擔。
5.6.2億誠公司、千帆公司、社群中心、職工醫院的職工體檢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5.7體檢要求
5.7.1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對體檢過程全程跟蹤,及時協調處理體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體檢工作順利進行。
5.7.2職工醫院按體檢要求認真進行檢查,不得缺項或擅自更改檢查內容,體檢結束後,及時出具個人體檢報告。負責體檢工作的醫生要以認真、負責、耐心、細緻的態度對待體檢工作,並如實填寫體檢結果,不得弄虛作假。
5.7.3因公不能按時參加體檢的,由體檢組織部門協調進行補檢。
5.7.4無故不參加體檢的,將視為自動放棄,體檢組織部門不再安排補檢。
5.7.5擬招錄人員無故不參加綜合管理部安排的體檢,公司不予錄用。
5.7.6體檢全部結束後,體檢組織部門與職工醫院共同對職工的健康狀況做出分析和總結,並提出建設性意見,由體檢組織部門向集團公司提交體檢分析報告。
5.7.7國家/行業規定必須到指定醫療機構檢查的專案,按國家/行業規定執行。
6.本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解釋。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5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結合我礦生產和人員的實際,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促進全年生產和各項經營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一、查體範圍
1、對全礦所有接觸職業危害(包括粉塵、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進行計劃安排全面體檢。
2、對新招上崗前的人員按規定進行體檢。
3、對離崗人員應進行離崗體檢。
4、其它的應急檢查。
5、對以上人員的查體工作要按規定在有資質的專業醫療機構分類、分人員、分項檢查。
二、體檢管理
1、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和《職業健康監護表》。
2、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採用多種形式降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
4、採用有效防護設施,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採用多種形式加大職業衛生健康的宣傳教育力度。
6、把職業衛生健康列入職工安全培訓的課程內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經上崗前檢查的勞動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2、體檢結果發現有職業禁忌勞動者嚴禁從事所禁忌作業。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婦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和對胎兒有危害的作業。
4、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5、按規定妥善儲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礦各有關單位應按公司和礦今年體檢的計劃安排,認真組織好當期的生產和參加體檢工作,保證如期足額派員參加體檢。
7、年終我礦將對年度職工體檢工作進行一次總結,對好的科室、區隊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差的進行處罰。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6
水泥公司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一)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1、建立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建立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建立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
(三)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7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具體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身體建康及其相關權益,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進一步加強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促進公司生產、經濟發展和和諧穩定。
第三條 公司鼓勵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活動。
1.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部門負責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並進行督察、指導;負責職業衛生的制度建設;負責編制和實施職業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
3.辦公室負責用工制度建設,防止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及時調整涉及本崗位疑似職業病人員的崗位,妥善安置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有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
4.辦公室負責聯絡相關醫療機構,對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工作。
5.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糾正和制止。
①辦公室按要求配置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定員,人數應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滿足公司職業衛生服務的要求。
②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知識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質後方可上崗。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收集公司醫療、健康設施及服務的要求,及時配置所需的藥品和急救設施,並定期維護、校驗、檢查和補充。
③現場急救員由各車間從本單位人員中選擇,並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門備案同意,急救員數量及素質要滿足本單位實際情況,並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一安排急救培訓。
①醫療、健康設施及服務要求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並保證公司職業衛生管理的需要。
②職業衛生裝置設施及藥品要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和季節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
③職業衛生監測器材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職工醫院安排專人統一管理。
④根據公司應急預案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需要,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職工醫院負責安排在工作場所設定現場急救箱,放置在固定位置,指定相應的急救員負責管理和使用,並定期檢查和補充。
①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現場,其工作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
②公司依法實行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申報制度。各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專案的,應當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申報,接受監督。
③各單位申報後,因採取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申報變更內容。
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立職業病危害專案管理檔案,並對各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實施監督管理。
①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②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護措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③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措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①辦公室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必須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員工健康體檢和職業病專項檢查,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針對各崗位的職業健康風險提供職業病專項檢查的崗位及專案,辦公室提供崗位人員名單並聯系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組織檢查。
③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執行狀態。公司不具備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條件的,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申請委託監測。
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⑤辦公室及各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⑥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知辦公室,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⑦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在其退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辦公室負責組織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⑧辦公室應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做好存檔,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①各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知識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單位的負責人根據公司統一安排全面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並把職業衛生工作列為考核目標的內容之一。
②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宣貫並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③各單位必須按要求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設施,按公司勞動保護髮放標準為員工個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特殊情況、特殊崗位員工可向本單位申請增添勞動保護用品,單位稽核同意後以書面形式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稽核決定是否解決。
④各單位必須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職業危害辨識、職業危害後果、自我防護方法和職業危害報告方法。
⑤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
⑥各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⑦辦公室及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⑧各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定警示牌和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⑨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員工,職工醫院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⑩報警裝置和救援防護裝置應當經常維護,定期檢測裝置效能和效果,確保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①職業衛生保護用品使用方法培訓納入公司三級教育內容。在新員工入公司時,必須對其進行職業衛生保護用品使用的教育和培訓。
②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的採購、發放、儲存、檢查、保養、檢測、使用、評估參照《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執行。
③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的保養必須由使用者嚴格按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嚴格按規定進行檢測,未經檢測的職業衛生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1.公司配備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並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工醫院安排經過培訓並取得相關資質的監測人員負責日常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正常執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儲存。
3.各生產單位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監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隨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彙報。
4.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依據國家相關規範,定期對作業地點的噪聲和振動限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生產性粉塵、溫度、溼度、風量風速、輻射度、照度和人機工效等按規範進行測定,並採取措施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5.監測結果應建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檢測測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確定其危害程度和風險等級,制定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1.辦公室負責組織職業病診斷,並將做出的診斷結論千之員工。
2.發現疑似職業病症人員,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和所在單位。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職業病病人調離或者死亡,辦公室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或封存檔案。
第十條 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和上級法律法規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8
一、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1、杜絕重大傷亡事故;
2、輕傷負傷頻率控制在3‰以內
3、在各級部門檢查中,確保受檢工程合格率100%,優良率
4、確保奔專案部機械裝置完好率達到95%
二、職業安全健康指標
1、施工用電管理符合《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
2、施工機械管理符合《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
三、職業健康安全組織機構
專案經理任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環保員及各生產班組兼職安全員組成的安全上次小組,並落實安全檢查制度。
四、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專案經理
(1)對所分管工程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制定本工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指標及工作計劃,分解至各施工班組及個人,並進行定期考核。
(3)組織人員編制本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報總工程師審批、實施。
(4)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5)組織本專案部有關人員每週進行安全檢查工作,對檢查出的隱患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及時整改落實,並做好記錄。
(6)組織各班組召開班前安全會議,向工人強調安全事宜,把安全工作貫穿到生產的全過程。
(7)對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臨時用電、機械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應先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並經常檢查其安全使用執行狀況,隨時解決可能存在的問題。
(8)負責組織落實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的管理工作,並做好記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
(9)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如是上報,保護好現場,曹家調查處理。
(10)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2、安全環保員
(1)入場後8日內完成《危險源調查表》,並報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進行評價。
(2)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制定或修訂安全制度,並記錄好《安全日誌》 。
(3)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會審,參加生產會,掌握資訊,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4)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做好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並記錄號《職工安全教育檔案》及《年度安全培訓考核記錄》 。
(5)深入基層分析研究安全動態,提出改正意見,監督安全技術交底的實施,制止違章作業。
(6)做好本專案部的周檢及日常檢查工作,並做好《檢查記錄》 。
(7)及時填報《施工現場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教育,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8)參加傷亡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和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9)鑑定勞動保護用品,並監督其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10)每月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噪聲和揚塵檢測,並做好相關記錄。
(11)根據安全部評價出的《重大危險源》編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經有關部門稽核後報總工程師審批。
3、技術負責人
(1)做好友針對性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2)積極配合施工員、安全環境管理員做好現場安全防護設施驗收及內業管理等工作。
(3)負責對安全隱患、傷亡事故、已未遂事故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並提出技術方面的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4、施工員
(1)對所領導的生產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不違章指揮,制止冒險作業。
(2)協助施工現場負責人,對所管轄區域內的一切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符合要求負責,對整改通知書和隱患通知單中的整改內容組織落實改進。
(3)落實好有針對性的書面安全交底。
(4)組織各班組學習安全操作規程,並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檢查執行情況。
(5)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及時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協助上級分析、調查事故。
5、材料員
(1)負責按規定及時供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及腳手架等其他安全防護設施所需材料,凡不符合材質規定要求的不得使用、下發。
(2)負責週轉材料在週轉過程中的質量檢測,凡施工中損壞已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重新使用、發放。
(3)把好施工材料進場關,嚴格控制質量,確保"三證"齊全,做好進城抽驗工作,以確保材料使用安全。
(4)認真貫徹執行危險品的管理規定,易燃易爆用品要分別擺放,確保危險品的運輸和保管安全。
(5)保證安全"三寶"和電器絕緣用具的質量。
6、各班組長
(1)各班組長要遵守安全生產製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3)班前要對所使用的工具、裝置、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告專案經理。
(4)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專案經理回報。
(5)做好本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教育工作。
五、技術措施及保證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各部門、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專案部設立以專案經理張衡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班組設兼職安全員,明確各生產人員的安全目標,責任落實到人,對安全目標的實施情況有明確的獎罰措施。
(2)安全教育:工人進場首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使工人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技術交底:每個分部分項工程開始作業前,都應對作業班組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接對方必須簽字。每天上班前,必須針對當天的作業內容、應注意的安全事項進行口頭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要有針對性,並做好記錄。
(4)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在專案部註冊登記管理,上崗前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其進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
(5)安全檢查:專案部每週定期檢查一次安全防護設施情況。專案部安全環保員應每天在現場巡視安全生產情況,並留有檢查記錄。對於檢查出的隱患,要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整改,並填寫整改報告。
(6)現場設立十項安全措施及有針對性的安全宣傳牌匾。
(7)現場制定安全保衛制度,並責任分解到人,做到萬無一失。
(8)現場安全資料由專人負責,匪類齊全,做到規範化、標準化,現場安全環保員必須佩戴袖標。
(9)專項施工方案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並經公司各部門會審、批准、擬建設單位審批。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範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專案等相關資訊。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專案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相適應的儀器、裝置;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裝置、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准證書》,並註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和週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稽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週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後,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於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稽核後,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彙總平衡後提前20天編制採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由綜合部安排採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採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採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綜合部採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儘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製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採購不得入庫。大批次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並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專案公司批准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後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稽核批准後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式:屬於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後,到倉庫領取;屬於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後由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黴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黴。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誌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於任何個人。
7.1.2 執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於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後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稽核批准後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後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後,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徵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後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於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並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1
第一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進一步加強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促進公司經濟發展、和諧穩定。
第三條公司鼓勵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活動。
1.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部門負責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並進行督察、指導;負責職業衛生的制度建設;負責編制和實施職業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
3.辦公室負責用工制度建設,防止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及時調整涉及本崗位疑似職業病人員的崗位,妥善安置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有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
4.辦公室負責聯絡相關醫療機構,對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工作。
5.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糾正和制止。
6.公司配備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並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7.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工醫院安排經過培訓並取得相關資質的監測人員負責日常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正常執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儲存。
8.各生產單位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監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隨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彙報。
9.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依據國家相關規範,定期對作業地點的噪聲和振動限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生產性粉塵、溫度、溼度、風量風速、輻射度、照度和人機工效等按規範進行測定,並採取措施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10.監測結果應建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檢測測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確定其危害程度和風險等級,制定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11.辦公室負責組織職業病診斷,並將做出的診斷結論千之員工。
12.發現疑似職業病症人員,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和所在單位。
1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14.職業病病人調離或者死亡,辦公室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或封存檔案。
第五條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和上級法律法規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省衛生廳批准我院職業健康檢查範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後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名單、工種,確定檢查專案;組織體檢;體檢資料彙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二)職業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及週期)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範、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範,並由診2斷醫師簽名。
5、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佈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說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6、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絡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議,提出會診建議,並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說明情況。
7、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三)相關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採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鑑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察其資質並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七、裝置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裝置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裝置必須透過計量檢定或規定程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3.檢驗、檢查裝置大型儀器裝置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1、體檢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建立和儲存。
2、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記錄包括含職業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臨床檢查的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給用人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
3、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借閱應經體檢科負責人批准,限期歸還。
九、體檢報告、簽發制度體檢科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彙總名單、處理建議等。
(2)體檢結果報告和簽發:對每個受檢物件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審閱後填寫體檢結論並簽名,但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絡的病人,應當由三人以上相關專業的主檢醫師會診並簽發報告。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證、需要複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況結論可分為5種:
a.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範圍內。
b.複查-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複查確定者,應明確複查的內容和時間。
c.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4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
e.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體檢科應按統計年度彙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彙總資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
十、人員培訓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必須定期參加省衛生廳組織的職業病診斷培訓。
2、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當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3、體檢科應當定期組織所有健康檢查醫務人員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標準、法規和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
十一、監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單位徵求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意見。
2、設立投訴意見箱和投訴電話,由醫院行風檢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處理。
3、不定期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國家頒佈的有關《職業病準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要求。
4、如發現健康體檢醫務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則嚴格按醫院質控細則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條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專案。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准的檢查類別和專案,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範,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專案和週期。
第十二條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1為了預防、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及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訂本制度。
2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衛生要求的環境、條件、消除和減少各種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影響。
3專案部經理饒文舉對本專案部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安質部是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的主管部門,協調各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1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組長:饒文舉
副組長:何先瑜薛志國趙峰濤朱廣君孫長江
成員:孫建洪宋鵬張新張洪德康小衛
熊建波何乾龍馮亞峰楊天福樊軍
高勇高體忠陳明忠陳友樂任亮
王建華胡樂遠袁振洲張小斌任輝
2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職責:
2.1分管領導要掌握全線整體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處理請示報告。
2.2制定和修改經理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審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並督促實施。
3技安處負責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目標,推進和監督管理各項具體工作的實施並處理日常對外報表工作。監督《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實施。
4工程部負責各項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的具體落實,統一排程指揮突發性洩漏、中毒等事項的應急救護工作。
5安質部負責《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建立及落實。內容含第一部份:應急預案制度、現場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學毒物急性中毒現場急救及指揮現場;第三部份:急性職業中毒診療常規。並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完善和提高、改進。負責完成職工健康監護定期體檢工作,建立完善職工健康體檢檔案管理工作。並將體檢結果告知職工。
6安質部負責對各個夠本工段崗位的“三廢治理”及達標排放的管理,對所有職業危害因素定時、定點進行監測,建立監測資料檔案(含外來監測),並將監測結果月末報技安處。
7經理部工會負責宣傳、維護職工及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的合法權利,收集職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女工四期保護、女工結婚、分娩、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
8綜合部負責新進人員上崗前職業健康的把關;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告知新進人員其作業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
1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申報制度:
1.1所有隧道、橋樑的施工,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2職業病防治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專案建設竣工,需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2各經理部施工隊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按照規定設定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並設定通訊報警裝置。
3所涉及《職業病目錄》中的職業病種類:
3.1塵肺(鑽孔工塵肺、電焊工塵肺、矽肺),
3.2職業中毒(光氣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暑),職業性皮膚病(接觸性皮炎、化學性皮膚灼傷),
3.4職業性眼病(電光性眼炎),
3.5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聲聾),
4應按照規定向作業工人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斷改善工作條件。
5嚴格執行職工上崗前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轉崗職業衛生培訓。
6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7認真接受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8對班組崗位落實職業病防治防護措施不力,對個人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應及時糾正、整改。必要時給予處罰。
9職業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塵措施:配備功能先進的混凝土攪拌站,進料倉上方安裝水泥砂料袋式除塵器,可使料斗作業點粉塵降為零。水泥庫設定通風裝置,搬運時加強抽風或通風,改善作業環境。洞內配備大功率通風機,並配合灑水將洞內粉塵降低,同時運輸車輛配置淨化裝置,將煙霧消除。在選用袋式除塵器應考慮以下幾點:防爆結構設計、採用防靜電濾袋及結構措施、設定安全孔(閥)、設定檢測和消防措施、設定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塵器、控制入口粉塵濃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聲危害主要從消除或減弱生產中噪聲源、控制噪聲的傳播、加強個人防護著手。例如對拌合機械等噪音較大的機械裝置修建隔音棚或隔音牆,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干擾;儘量減少機械使用數量或錯開使用時間,對超出噪聲限值的裝置及時修理或更換。施工機械要在四周有圍擋或封閉的場所進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苯;改革工藝,減少接觸,如採用電噴漆;加強通風排毒和個人防護,定期測定苯的濃度;經常對生產裝置進行維護和檢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進人檢修時需使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並應有人在現場監護;進人可能存在苯的場所,必須遵守操作規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鉛中毒:鉛作業工人進入生產車間時務必戴好防塵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嚴禁在車間內吸菸、進食;車間內打掃衛生時,應先灑水再清掃,堅持溼式清掃;
採用適當的生產工藝,包括加料、出料包裝等方法,以減少空氣汙染,貯存中注意溫、溼度,用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對粉塵、有毒蒸氣或氣體的操作在密閉情況下進行,輔以區域性吸風,有熱毒氣發生時,可採用區域性排氣罩,控制職業性鉛有害因素的擴散;採取遠距離操作、自動化操作,輔以個人防護用品,防止直接接觸。
9.4弧光輻射、紅外線、紫外線的防護措施:電焊等操作工施工時配備特製防護眼鏡片面罩,可根據個人眼睛情況及電流強度選擇吸水式濾光鏡片或反射式防護鏡片;為防止弧光灼傷皮膚,焊工操作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
第四章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2員工變更到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崗位時,單位違反職業衛生如時告知等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3加強對員工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員工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掌握職業病防治方法,正確使用勞動防護設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業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5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單位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7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應當進行崗位輪換。
8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並按照下列儲存期限妥善儲存。
8.1接觸粉塵和致癌物作業的職工,檔案儲存至職工離職後30年;
8.2接觸放射性作業的儲存至離職後20年;
8.3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儲存至離職後5年。
9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職業病防治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間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1單位應當請地方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並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其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並及時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及向勞動者公佈。
2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執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在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5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建立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效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裝置,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範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定防護標誌,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各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絡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鑑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執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11、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12、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洩漏擴散。
13、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發現不足及時完善改進。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工作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式取得職業病診斷、鑑定的有關資料。
2、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安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司的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等報告。
3、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職業病防治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辦理。
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複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和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健康監護
1對新進和離崗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後職業健康檢查。
2由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或由特定醫院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職業健康體檢。
3本企業職業健康檢查週期規定:
3.1對接觸氯氣、光氣、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雙酚、噪聲等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1年進行體檢;
3.2對接觸粉塵、電焊煙塵人員,從事電工作業人員2年進行體檢。
4患職業病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5安質部對體檢的各種資料、表格,統一歸檔管理,並設專人管理,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對體檢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第八章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中交二公局貴廣鐵路工程指揮第二經理部。
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4
為了規範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公司安環部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4、及時掌握本單位各崗位職工的實際情況,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關危害的作業。
5、公司安環部組織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週期為一年,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6、公司安環部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及時通知本人,並做出處理意見;員工有權查閱影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後通知公司和勞動者,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公司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
9、公司安環部組織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每人一檔,長期保管,不得丟失和轉借;並負責將職工健康人員體檢情況進行統一彙總。
10、安環部負責將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告知各單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並將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按規定上報政府主管部門,並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告。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裝置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儲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影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