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防治管理制度

粉塵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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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防治管理制度1

  1、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寧波華業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粉塵作業過程的控制,以及作業防護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透過本辦法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辦法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20xx-05-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國務院國發[1987]10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gb5817-86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全國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暫行辦法

  華東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實施細則

  3、職責

  3.1公司粉塵治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公司粉塵治理的防治工作,由公司總工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粉塵治理領導小組組織研究並制定防塵技術措施和衛生保健措施;協調、解決防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工作優劣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或處罰。

  3.2工程部是公司粉塵治理領導小組的常設工作機構。工程部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專案粉塵治理工作的開展;組織制定落實防塵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負責對粉塵作業工程專案進行危害識別,確定應落實的防護措施;負責接觸粉塵人員的健康監護、監測的管理工作;負責總結和推廣粉塵治理的工作經驗。

  3.3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並督促執行勞動保護用品及津貼的發放標準;負責勞動分級工作,做好勞動條件分級統計工作及分析管理工作;參加對作業人員接觸粉塵情況進行評定工作;負責組織職業衛生的培訓工作。

  3.4物資部負責組織防塵用品合格供方及定點單位的評定;負責防護用品、裝置監測儀器裝置的採購、儲存、保管、發放、維修和送檢等管理工作。

  3.5綜合辦公室負責粉塵治理作業中職業衛生的管理。負責員工的健康檢查、健康評定和健康檔案的.建立和接觸粉塵人員的統計管理工作。

  3.6工會負責監督職業衛生工作的執行情況。參與並監督防塵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收集、反饋員工對防塵用品的有關意見和建議,並督促有關部門解決落實;負責開展職業衛生防治宣傳工作。

  3.7專案部負責執行公司粉塵作業安全管理工作。專案部組織作業過程的粉塵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粉塵危害控制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防塵技術措施及防護措施;負責防塵用品使用計劃的申報工作;檢查、監督、糾正現場作業人員粉塵作業行為。

  4.粉塵作業安全管理

  4.1常見的粉塵作業

  常見的粉塵作業一般分為:

  a)保溫作業;

  b)焊接作業;

  c)爆破作業;

  d)除鏽作業;

  e)油漆作業;

  f)清掃作業;

  g)檢修作業。

  4.2粉塵分類

  a)按粉塵的性質分類:無機性粉塵、有機性粉塵、混合性粉塵。

  b)按粉塵顆粒的大小分類:灰塵、塵霧、塵煙。

  c)按光學分類:可見粉塵、顯微粉塵、超顯微粉塵。

  4.3粉塵作業的管理

  4.3.1人員要求

  4.3.1.1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4.3.1.2有下列禁忌症者不得從事粉塵作業:

  a)各種型別活動性肺結核病。

  b)慢性肺部疾病,嚴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氣管疾病。

  c)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嚴重的心血管系統疾病。

  4.3.1.3對接觸粉塵作業的員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

  4.3.1.4不應在粉塵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4.3.2防護要求

  4.3.2.1凡涉及粉塵作業的施工專案,個體安全防護用品、器具、通風裝置應齊備。

  4.3.2.2紗布口罩不得作防塵口罩使用,空氣過濾式防塵口罩可選擇免保養型防塵口罩如:普通式、呼氣閥式、焊接專用式等。

  4.3.2.3在進入裝置容器、深井、隧道內進行粉塵作業前,應經檢測人員(或委託環保部門)用監測儀器測定作業環境的粉塵濃度,並進行強制通風或水抑塵,降低粉塵濃度。

  4.3.2.4在進行有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足夠適用的個體防護用具(防塵口罩、半面式(全面式)防塵面罩、動力送風防塵面具、供氣式面具)和預防性保健藥品。

  4.3.2.5粉塵作業或揚塵點,應採用水、風(通風)等綜合的職業衛生技術措施來做好防塵工作。不應在沒有采取防塵措施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4.3.2.6對粉塵嚴重的作業部位(如:前後爐膛、未部受熱面、空預器、燃燒器層及以下區域等)進行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正確配戴過濾式口罩如:半面式(全面式)面具,或供氣式的送風半面(全面)式面罩,進行有效的個體防護措施,不應配戴空氣過濾式免保養型防塵口罩進入上述作業部位。

  4.3.3過程控制要求

  4.3.3.1凡涉及粉塵作業的施工專案,在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在編制安全施工技術措施時對作業環境進行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制定防止粉塵危害的職業衛生技術治理措施和防護措施,經安全員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監督員稽核,報專案總工批准,必要時須公司工程部稽核,公司總工批准。

  4.3.3.2作業前,專業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負責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職業衛生技術措施交底,使每個作業人員心中有數,並作好交底記錄。

  4.3.3.3勞動保護監督員和技術人員應在作業前檢查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職業衛生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只有在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職業衛生措施已交底、且正確無誤落實情況下,方可同意開工,否則有權阻止施工。

  4.3.3.4凡進入裝置容器、深井、隧道內進行粉塵作業,應到專案安全部門或業主有關部門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或“熱力機械工作票”,作業人員必須按防護要求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等。

  4.3.3.5在落實職業衛生技術措施同時,作業人員應做好現場裝置的防淋保護措施,如電器開關、電器裝置等。

  4.3.3.6粉塵作業人員工作時應按作業環境粉塵濃度測定結果,配戴適宜的防塵用品。

  4.3.3.7作業人員使用的防塵保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除免保養型防塵口罩外的(不屬消耗類)防塵保護用品必須落實專人定期進行檢查、檢驗和保養。

  4.4防塵技術措施

  4.4.1一切粉塵作業活動必須有防塵技術治理措施和防塵保護措施,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佈置作業。

  4.4.2保溫作業過程中,除必須做好防材料散落的措施外(大面積保溫作業必須設定尼龍圍網或彩條編織布來阻擋揚塵),並應自上而下對不同作業部位噴水抑塵,並及時清理乾淨,為防止二次揚塵還應定期灑水。

  4.4.3粉塵作業應儘量避免同其他作業活動交叉進行,在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應做好隔離措施和防塵措施作業後,並經安全員確認,才可進行作業。

  4.4.4通風不暢的作業區域,應安設通風換氣裝置及空氣淨化設施。

  4.4.5在機務檢修作業前,需進入容器內作業的(如:前後爐膛、部受熱面、空預器、磨煤機內等),必須對容器內進行水沖洗,並進行通風,佩戴適宜防塵防護用具才可作業。

  4.4.6在容器外部作業(如:空預器、磨煤機、煤粉管、灰鬥、燃燒器層及以下區域等),可用水對拆除裝置後的檢修現場作業環境進行噴淋,並及時清掃乾淨。

  4.4.7檢測人員需分階段用監測儀器按時測定檢修現場和作業環境的粉塵濃度,從中檢視粉塵的危害程度,為防塵工作提供依據,確保作業環境符合要求。

  4.5防塵防護用品的採購

  4.5.1由專職粉塵治理管理人員負責會同有關人員來確定防塵防護用品,並由物資部門統一採購。

  4.5.2所採購的防護用品,必須是公司物資採購合格供方或定點單位所提供的產品。

  4.5.3各專案應在年初或新開工專案開工前(至少一週)根據工程進度及分項情況做好年度(工程專案期限)防塵防護用品的定購計劃,包括實際需要規格、型號等,並報物資部門予以採購。

  4.5.4各專案應按規定做好防塵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6健康管理

  4.6.1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員工,按《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調離粉塵作業崗位,並給予治療或療養。

  4.6.2對新發現的病人,要建立個人病案和隨訪制度,以控制病情發展,病情診斷按《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4.6.3對於疑似塵肺(o+)和i期塵肺病人,按勞動部發(96)266號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並應作為觀察治療重點,做好塵肺二級預防工作。

  5培訓

  5.1職業衛生培訓應當作為企業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納入培訓規劃。

  5.2對各級管理人員應進行勞動保護法規、勞動保護科學管理和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與職業危害基本知識的培訓。

  5.3檢測管理技術人員應進行預防性工業衛生監督、監測技術方法的培訓以及職防人員應進行塵肺病治療技術的培訓。

  5.4員工應定期進行勞動保護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及培訓。

  6、獎懲

  6.1對在粉塵治理及防治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專案部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6.2對違反《全國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暫行辦法》及《華東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實施細則》和本管理標準的專案部和個人給予經濟處罰。

  6.2.1不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ohsms)的有關程式要求對作業環境進行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制定防止粉塵危害的職業衛生技術治理措施和防護措施,對技術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

  6.2.2粉塵嚴重作業部位未經檢測,不落實防塵措施,強制作業人員作業,對違章領導處以300元罰款。

  6.2.3不按規定在粉塵作業場所正確配戴防塵用品,對違章者處以100元罰款。

  6.2.4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防塵技術治理措施作業前不進行交底,對技術員處以100元罰款。

  6.2.5發生違章被指出後仍不改正,對違章者處以200元罰款。

  6.2.6進入裝置容器、深井、隧道內進行粉塵作業,不按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或“熱力機械工作票”,對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

  6.2.7作業時,未按安全措施要求實施防塵措施,或在實施防塵措施時未對裝置防護(防淋、防撞)措施進行落實,視情節輕重,對工作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獎懲制度》有關規定,追究事故責任。

  6.2.8倉庫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防塵用品,對倉庫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6.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致使企業、投資者和員工利益受損失,情節嚴重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6.4對違反本標準的專案單位,根據公司《安全獎懲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考核。6.5所罰款額全部用於粉塵治理的防治工作。

  7、記錄

  7.1下列記錄按記錄控制程式進行控制:

  7.1.1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安全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和儲存記錄;

  7.1.2風險控制計劃表(rcp)。由技術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和儲存記錄;7.1.3安全措施交底記錄。由安全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和儲存記錄;

  7.1.4物資採購申請表。(個體防護用品採購單獨制單)由物資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記錄,物資部門儲存;

  7.1.5接觸粉塵作業人員個人健康檔案記錄。由醫務部門提供表式並形成和儲存記錄。

粉塵防治管理制度2

  1、礦防塵工作必須實行計劃管理,每月制定詳細的防塵工作計劃。其主要內容包括:

  (1)安裝(拆除)防塵管路。

  (2)新增水袋和噴霧設施。

  (3)規定日期測定粉塵濃度。

  2、每個月對防塵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同時制定下個月的防塵工作計劃。

  3、有粉塵飛揚的工作地點,要安裝噴霧灑水降塵裝置和灑水管路。

  4、建立防塵領導小組,將礦防塵工作納入作業規程、工程設計和作業計劃中,在佈置、檢查、總結工作時要同時佈置、檢查、總結防塵工作。

  5、粉塵日常檢查工作,由指定負責單位或工作人員進行,並做到不漏檢、不損壞防塵裝置。

  6、礦每月必須對產生粉塵進行不少於—次的檢測工作,並制定防塵措施,填寫好測塵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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