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管理制度15篇

停車場管理制度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停車場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停車場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加強園區車輛管理,維護園區交通秩序,提高車輛收費率,杜絕收費工作上存在的漏洞。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應於精良物業林海雲霄專案的車輛收費與管理。

  三、職責

  1、公司財務專員必須定期抽查停車場收費工作,核對停車場收費報表;

  2、樓盤負責人對停車場具有監管責任;

  3、保安主管制定相關車輛管理制度,並負責制度的培訓與推進落實;

  4、保安中隊長負責收費員的工作監督;

  5、收費員明確所在崗位的工作職責並且認真執行任務。

  四、收費管理辦法

  (一)、收費標準

  1、收費標準是依據市物價局統一規定的基礎上,以部門審批價為準,由部門根據情況報價給公司審批,方可實行收費。

  2、停車場實行24小時停車收費服務,分別實行月保收費、臨保收費兩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如下(具體收費標準以當地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詳見附件一。

停車場管理制度2

  為維護商場秩序,保持商場區域的安靜、整潔,保持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的暢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進入商場區域的車輛,必須服從商場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的管理指揮,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止管理指揮,對違反者、管理人員有權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二、所有外來車輛未經物業部許可,不得進入商場區域。

  三、禁止2.5噸以上貨車或大客車進入商場區域,特殊情況須經物業部處同意方可進入。

  四、車輛進出商場區域,必須按照本區域交通管理電腦控制系統服從操作或交通管理員指揮。

  五、禁止車輛在商場區域內亂停亂放,必須停放在車場車位上或臨時規定停車的地方。

  六、顧客要求長期停放的車輛,應向物業部申請,辦理進出相關手續,凡允許進入商場區域的一切車輛必須按照商場管理規定停車。

  七、進入商場區域的車輛應嚴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禁止在商場區域內鳴號。

  八、凡進入商場區域的車輛,要愛護商場的道路、公用設施,禁止所有車輛停放在人行道和草坪,如損壞者,照價賠償。

  九、除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停車場管理規定

  一、商場區域的交通秩序、車輛管理,由本商場物業部負責,接受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如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車輛盜竊等案件交由交通理部門處理,物業部要積極給予配合。 車輛管理員職責:

  1.本商場入口停車場設立門崗、電動道閘,派專人24小時值班。

  2.熟記車輛車主、車牌號碼和車輛固定停車位,熟悉商場區域道路和停車場環境。 3.一切進入商場的機動車輛,一律發給顧客IC卡進入本停車場;出門時憑IC卡放行。

  4.當班巡邏員要經常巡查車輛停放情況,發現可疑情況,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通知車主,同時報告物業部處理。

  5.負責車輛的停放次序,指揮進出車輛行駛。

  6.舉止端正,儀容整潔,對顧客進入停車場,要熱情有禮貌。

  7.值班時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不得在崗位上聊天、做私活、會客。

  二、各類車輛在本商場區域內行駛停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商場區域內的道路、公用設施,不能隨意停放。 2.停放車輛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3.車輛停放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車內貴重物品 4.須隨身帶走,否則後果自負。

  5.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6.機動車輛在商場區內行駛禁止鳴號。

  7.嚴禁機動車輛在商場停車區內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8.不準輾壓綠化草坪,損壞路牌等其他標誌,不準損壞路面及公共設施。 9.不準在行車道、消防通道口停放車輛(非機動車輛只能在非機動車庫停放)。 10.除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三、停車場管理規定

  1.大貨櫃車、集裝箱車、拖拉機、工程車不得駛入商場停車區。

  2.車輛入場,憑IC卡刷卡入場。車輛出場,憑IC卡刷卡出場,採用電腦控制系統管理。

  3.不得在停車場試剎車、練習駕車;有滴漏機油等必須清洗乾淨,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

  4.嚴禁運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火藥和其他不安全物資的車輛進場。

  智慧車場管理制度

  一、停車場使用智慧系統控制車輛出入口,入口使用車主IC卡,出口由車輛管理員憑IC卡記錄,核對後放行。

  二、車輛管理員必須熟悉車場智慧系統的效能、使用方法。

  三、車輛管理員必須認真執行停車場管理規定,禮貌待人,熱情服務,保證車輛安全,維護車場良好的停車秩序。

  四、車輛進場後,必須按指定位置停車,排列整齊,不得阻塞通道,車管員認真核查車型、車牌號,避免出現差錯。

  五、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進場存放,以免發生意外。如有車輛違反此規定進場時,應立即令其開出車場。並立即報告物業部或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六、車輛管理員值班期間發現可疑情況,立即報告智慧控制中心,並注意其事態發展,交接班時叮囑接班人注意,並記錄在交接登記簿上,同時將其他事需注意的事項記錄在登記簿上以備查。

  七、車輛管理員必須認真執行收卡制度,如有遺失IC卡,按規定賠償50元。 車輛管理員職責

  安保人員在物業部直接領導下,負責商場區各重點區域的安全防護。其職責如下 :

  一、禮貌地指揮進出車輛,收發出入卡,確認後予以放行。

  二、對出入商場施工的人員,要憑物業部簽發的“臨時施工證”出入。

  三、保持治安崗亭周圍環境的整潔及設施、標識完好。

  四、禁止推銷廣告、收拾垃圾等閒雜人員進入車庫。

  五、負責值班室內對講機、充電器、棉大衣、雨衣、雨鞋等擺放整齊,及值班室內的衛生工作。

  六、認真完成交接班手續。及物業部交辦其他工作。

  車輛管理員紀律

  一、儀容整潔,遵守《儀容儀表規定》。

  二、執行公司文明禮貌用語規範,講究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三、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四、值班時禁止喝酒、吸菸、吃東西;不準嘻笑、打鬧,不準在值班時會客、看書報、聽廣播,玩遊戲、及其它與值班職責無關的事。

  五、愛護各種器具,不得丟失、損壞、轉借或隨意攜帶外出。

  六、依法辦事,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是非分明。

  七、禁止在公司所管物業範圍內打麻將;不準借娛樂為名搞變相賭博。

  八、團結互助,禁止鬧糾紛;不說髒話,不做不利團結的事。

  九、遵守《員工手冊管理規定》,不得帶人停留,朋友來訪必須經過領導批准後方可接見。

  道口崗工作規程

  一、車輛進崗

  1、當發現有車輛進入商場區域,駛近道口擋車器前時,應立即走近車輛,向顧客示意取卡進入。

  2、待顧客取卡完畢後,應立即將道閘開啟放行,並提示行駛路線,若後面有緊跟車輛排隊時,應示意其停留,並致歉“對不起,久等了”,然後髮卡。

  3、車輛安全進入道口後,方可放下道閘,確保道閘不損壞車輛。

  4、當遇到公安、警察、政府部門執行公務的車輛要進入時,查證後放行,應作好《交接班記錄》登記車牌號。

  二、車輛出崗

  1、當發現有車輛駛出商場區域到達擋車器前時,即上前立正正並說“先生(小姐)您好,請您交還《IC卡》”,並核對車牌號。

  2、若後面有車緊跟,應立即擋在車前示意停下,另一名值班員應立即放下道閘,再按止述規定處理下一輛車的放行,並說“對不起,久等了”。

  三、注意事項

  1、車輛出入後切記放下道閘,以防車輛衝卡。

  2、放下道閘時應格外小心,防止道閘碰損車輛和行人。

  3、遵守服務禮貌用語。 車輛被盜、被損壞的處理程式

  一、當車管員發現停車場裡的車輛被盜或被損壞時,車管員應立即通知車主,並報告物業部。

  二、屬撞車事故的,車管員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車輛,應保護好現場。上報物業部領導處理。

  三、屬拋物砸車事故,車管員應立即制止,並通知肇事者對造成的事故進行確認。

  四、車管員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如實寫明車輛進場時間,停放地點、發生事故的時間以及發現後報告有關人員的情況。

  五、車輛在停車場被盜後,由管理處確認後協同車主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六、發生事故後,被保險人(車主、停車場)雙方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七、車管員、管理處、車主應配合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作好調查處理。 車輛管理系統保養規程

  一、管理中心負責監控車輛管系統主機,工程技術部維修人員負責對該系統實施維修保養。非專業人員不得隨意拆卸本機。

  二、車輛管理系統應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負責使用、管理和維護,無關人員不得隨意觸動。

  三、值班員應熟悉車輛管理系統報警訊號與大廈各車輛出入口 對應和編排。

  四、裝置投入正常使用後,為確保執行正常,工程技術部維修人員必須嚴格按《車輛管理系統裝置保養專案計劃表》進行檢查:

  1、每日檢查:車輛管理系統控制主機各項功能是否正常,電腦接線、介面接觸狀況,破損線路應整理好或更換;鍵盤系統要注意防塵保護,一旦出現操作不可靠即要清出保養或更換;檢查攝像機工作是否正常,擦抹乾淨再使用,鏡頭定期更換;檢查軟體有無異常,將檢查結果填寫在《車輛管理系統裝置每日保養記錄表》中;

  2、每月檢查:讀卡機讀寫感應器應靈敏高效,疆路保持接觸完好,如感應出現“宕機”,則按自動、手動狀態轉換復位,並檢查感應裝置,外部除塵以保持讀卡機乾淨;道閘裡行程開關是否損壞,如有損壞立即更換,外部除塵,加潤滑油;

  3、每季檢查:出卡機出卡裝置執行狀況,按鈕及到位檢測裝置是否損壞,如損壞應立即更換;

  4、每半年檢查:對電纜、接線盒、裝置作直觀檢查、清理塵埃,道閘的地感線圈及控制器是否正常,如失效及時更換,;將結果填寫在《車輛管理系統裝置半年保養記錄表》中;

  5、每年檢查:主控制器裡的電機驅動部分加油,磨損部分及時更換,可控矽和繼電器如損壞,則更換。

  五、車輛管理系統裝置出現故障後,首先應分清故障型別、部位,並及時排除,一時排除不了的故障,應立即通知有關專業維修單位,屬保修內容,立即通知保修單位修理、保養,以便儘快修復投入正常工作,並記錄在案。

  六、軟體及資料維護

  1、不當操作,嚴重損壞硬碟,系統不能進入主選單,硬碟引導檔案不能正確啟動系統,要用修復磁碟檔案的軟盤啟動系統,重新修復硬碟引導區即可;

  2、不正當操作,會造成程式裡資料庫混亂,應重新索引檔案或拷入備份的資料庫檔案;

  3、在維護方面無任何特殊的要求,如發生突然停電,可在再次啟動後,退到DOS狀態,用SCANDISK命令把硬碟檢查一下,刪除不連續簇。

  車**輛管理員崗位職責

  一、值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商場的各種規章制度。

  二、車庫實行24小時輪班制,值班期間不得隨意離開崗位,必須做好車庫內機動車輛的進出登記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機動車輛的丟失和損壞。

  三、車輛進入車庫時,值班員必須指揮車輛按次序整齊停放,絕不允許亂停亂放

  四、對於臨時停放的車輛,在車輛進入車場時必須做好車輛登記手續,發給“出入卡”,車輛離開時須憑此卡相符後方能放行。

  五、凡是在車庫內臨時停放三天以上的車輛(包括三天)均須到物業部辦理停放手續。

  六、車管員必須認真填寫車庫值班記錄,做好交接班工作。凡是本班未收卡離開的車輛,一定要做好清點移交工作,須將進場時間、情況填寫清楚,以便接班人掌握車輛的存入情況。

停車場管理制度3

  為保證本停車場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規定如下:

  一、本車場為小區內居民及訪客停放機動車輛帶給服務,進入小區地下停車場的所有車輛都應遵守本規定。

  二、享有認可停車位的車輛,應按規定及時繳納認可證費用。外來車輛應繳納臨時停放費用。

  三、在本車場辦理固定泊位的車輛應辦理“車輛綜合保險”。

  四、進場車輛,應主動出示停車證明,理解工作人員檢查。

  五、按箭頭指示方向行駛,不得鳴號,按規定車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車場停放車輛人員,均有職責維護車場各種交通標識和裝置設施的完好,並對意外損壞行為承擔賠償職責。

  七、服從車輛管理員的排程和指揮,將車輛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車位的車輛不得擅自停放在閒置車位,不得有妨礙其他車輛停放的行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進出車路口,不得駛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車使用的收費單據、證明及其他票據,所有權為車場,任何仿造均無效,發現後立即沒收並追究其職責。

  十、不得在場內試剎車、練習或修理車輛,禁止裝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有滴漏機油等現象務必清洗乾淨。

  十一、持續停車場的清潔衛生,車內垃圾應放置在車場指定的容器內,不亂丟雜物、隨地吐痰或在停車場內清洗車輛等,不得在停車場內起卸貨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嚴禁在場內加、放燃油和保養車輛,特殊狀況,須經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十三、場內嚴禁遊逛、賭博、喧譁、打鬧和其他不宜進行的活動。

  十四、車輛停泊後,應關掉髮動機,搖上車窗、鎖好車門及行李箱,勿將貴重物品留在車內,車場出入卡要隨身攜帶。如因違反本規定引起車輛損壞、附件和車內財物丟失等,本車場概不負責。

  十五、未經同意,任何車主不得隨意更改、轉讓車位。應做到車、位相符,否則按自動放下處理。

  十六、停車場管理員有權採取適當行為維護車場秩序,處理停車場發生的問題。

  十七、不得刁難、辱罵和威脅車場管理員執行公務。

  十八、本停車場只帶給停放服務,停放以外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義務。誠望各業主、司機對車場的管理予以支援,用心配合。

停車場管理制度4

  1.目的

  確保收費合理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

  2.適用範圍

  適用於蜀躍東路街面車場的收費管理

  3.職責

  3.1收費員負責按規定標準收取車場(庫)有償使用費

  3.2財務內勤負責核對費用的準確性

  4.內容

  4.1收費依據

  4.1.1《成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4.2停車場(庫)收費

  4.2.1臨時車位收費(停放不足15分鐘(含15分鐘)的車輛,不得收取停車費用

  4.2.2.臨時車位收費一般按小時收費(詳見收費標準)

  4.2.3當外來車輛需使用臨時車位時,車輛管理員應引導車輛有序整齊停靠在臨時車位

  4.2.4車輛管理員應準確記錄車輛進出時間並按既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車場有償使用費

  4.2.5收費完畢後,收費員應將收費票據交給車位使用用人,由收費員每日下班後將當天收取的停車費上繳管理員

  4.3注意事項

  4.3.1臨時停車場須張貼收費標準

  4.3.2臨時停車場臨時車位應設定車位線,車位線應保持清晰

停車場管理制度5

  1、停車場秩序維護員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統一著裝,穿戴整齊,負責對停車場內車輛的停放和出入進行管理;

  2、實行早、中兩班制(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服從統一安排排程;

  3、遵守規章制度,上班不得擅離職守,若需要請假,必須在前一天告知上級,以便工作的另行安排;

  4、停車場秩序維護員必須認真核查進出車輛的型號、車牌號與進出卡,切實做到一車一卡準確無誤;

  5、停車場秩序維護員凡在管理中發現進出車輛無故走反進出方向,必須及時提醒,為其指明路線;

  6、停車場秩序維護員在管理中發生任何危機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處理,且向上級彙報事件經過及處理結果;

  7、新進停車場秩序維護員上崗前必須接受服務用語、停車場收費系統操作等相應培訓,其他人員必須不間斷地進行相應危機處理培訓;

  8、停車場秩序維護員上班前必須對停車場崗亭及停車專用設施進行簡單檢查及保養,發現問題須及時向上級彙報,並及時找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9、停車場秩序維護員在上班時間不得在崗亭裡吸菸、吃東西

停車場管理制度6

  一、車輛出入管理規程

  (1)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對每一輛出入車輛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車牌號碼、出入場時間,並用“S”和“Y”來區分時租車和月租車。

  (2)車場入口當值人員須制止超出入口限高鐵桿、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況不良、漏油等車輛入場,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車道堵塞。

  (3)非本公司工作人員不得在行車道上行走,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做好勸阻工作。

  (4)車場出口處當值人員須提示車主先交費後取車,以免因交費面引起車輛阻塞。

  (5)車輛出場時,車場出口處當值人員指揮車輛順序排列,確保車輛正常出入。

  (6)出入車道發生車輛阻塞時,出入口當值人員負責疏通車輛,保持車道暢通。

  (7)出入口讀卡機故障、影響車輛正常出入時,出入口當值人員須迅速通知領班到場處理。若故障一時排除不了,當值領班應拆下攔車臂杆,疏通車道,並報工程部搶修。

  二、車輛泊車與檢查規程

  (1)車場出口當值人員須引導車輛泊位,不得跨位停泊。

  (2)及時提醒客人關鎖好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3)按規定認真檢查車況,發現問題,請駕駛員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三、車場巡查規程

  (1)巡樓保安員每小時對車場及後圍非機動車車庫例行巡查。

  (2)車場出口當值保安員每20分鐘對車場例行巡查。

  (3)保安經理、主任每日對車場及後圍非機動車車庫例行巡查。

  (4)保安領班每次巡崗須對車場例行巡查,早中班不少於5次,夜班不少於8次。

  四、閉路監控規程

  (1)車場實行24小時閉路監控,由消防中心兼監控工作。

  (2)消防中心值班人員對監控發現的問題要即時通知巡查保安員處理,必要時定鏡錄影。

停車場管理制度7

  (1)住宅區停車管理制度

  ①為了小區車輛管理安全有序,物業服務處依法循章對小區內車輛交通、車輛停放進行管理。

  ②根據小區車輛流通情況、車位情況,合理佈署安排。正確指揮小區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維持小區交通、停車秩序。 ③巡防隊負責對小區道路和停車場的停放車輛進行巡視檢視,防止各類事件發生。

  ④門衛要堅持登記制度,對外來車輛要登記車號、車型,檢查、登記放行。

  ⑤禁止載重車(5噸以上)、集裝箱車、載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的車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車進入住宅小區。

  (2)、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管理規定

  ①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相關的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號牌應與行駛證相符,待辦車輛應與待辦證明相符。

  ②進入停車場的司機,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式辦理停車手續,並按指定的車位停放。

  ③車輛停放後,司機須配合車管員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並鎖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車管員沒有幫司機保管物品的義務。

  ④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⑤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菸。

  ⑥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3)、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②車輛不準在小區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車輛保管收費標準》繳費。

  ③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⑤機動車輛在本小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

  ⑥機動車輛在小區內禁止鳴號。

  ⑦不準在小區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⑧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⑨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腳踏車棚或保管站。

  ⑩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4)摩托車(電動車)、腳踏車保管規定

  小區內摩托車(電動車)實行統一保管。摩托車、腳踏車的保管分月保與臨保兩種方式,兩者的管理規定有所不同。

  A、摩托車、腳踏車月保的管理:

  a、需辦理月保的車主先到停車場辦理登記,繳納月保費用(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檔案規定),領取月保號牌;

  b、月保車輛憑號牌停放,月保號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車輛使用,使用者如更換車輛,需辦理相關手續;

  c、月保車輛需每月按時繳納月保費用(可預繳多月),過期按臨保車輛處理;

  d、月保車輛進場需按指定的月保區域停放,並將號牌掛放在所保車輛上,以便車管員核對。

  B、摩托車、腳踏車臨保的管理:

  a、臨保車輛進場需按車管員指示到臨時停放點停放;

  b、車管員發放臨保號牌,並做好車輛登記工作,臨保號牌分為兩個相同的號碼牌,一個掛在臨保車輛上,另一個給車主隨身攜帶,作為取車憑證;

  c、車輛停放後,車主需到收費處繳納臨保費用;

  d、臨保車輛離場時,車主需交回號牌,車管員核對無誤後放行。

  C、存放在保管站的腳踏車,長期存放沒人使用,且未繳保管費達3個月者,由車管員清出保管站,不再負保管責任。

停車場管理制度8

  1、凡進入本停車場的車輛,必須遵守本管理規定,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按規定位置停放。

  2、車輛出入本停車場時,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3、車輛進場停妥後,車主應拉緊手摯,切斷電,帶走貴重物品,鎖好門窗再行離開,本停車場主要是供給車輛的停泊服務,對車輛和財物的損失和損壞,恕不負賠償職責。

  4、嚴禁載有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槍、彈藥等違禁物品的車輛泊入本停車場內,如車主瞞報或違反本停車場的規定而造成的一切後果,除由當事人負責外,還報司法部門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職責。

  5、進入本停車場的車輛必須完好。殘缺或漏油、漏水之車輛不得進入本停車場。

  6、嚴禁在車場內加油、加電池水、修車、洗車、吸菸和動用明火。

  7、停車場內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嚴禁存放汽油、柴油及棉紗等易燃、易爆物品。

  8、如本停車場有任何事故發生,管理公司由權採取適當的臨時應變措施,以儘量減少對客戶的不便,在緊急情景下本停車場有權要求車主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或在未通知車主前將車輛拖離到安全地點,除因本停車場員工故意造成的損壞外,管理公司恕不負責賠償。

  9、任何車輛對停車場造成的一切損壞,或導致其他人士受傷或損失,管理公司有權要求賠償,並保留在事件未處理完畢之前拒絕該車輛離開停車場的權利。

  10、管理公司有權對違例泊車做出鎖車或拖車等相應的處理,一切費用將由車主負責。

  11、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停車場管理制度9

  1、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停車位收取最高70元/車/月的管理服務費,臨時進入小區的社會車輛第一個小時內不收費,超過1小時的按2元/時收取,連續停放24小時最高收取10元。

  2、對於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產權車位,按業主與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對於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住宅小區內車位按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非住宅區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取停車費。

  3、租用地下車位、車庫和機械化立體停車位、車庫的實行市場調節價收取停車費。

  4、停車場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得收費,計時單位以價格公示牌公示的內容為準,無規定必須15分鐘,也可以是20分鐘、30分鐘、1個小時,停車時間多餘部分不超過計時單位的不收費。

  最後,小區內公攤車位屬業主共有,物業是無權收取停車費,什麼是公攤車位呢:(1)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2)又或者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3)再者是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停車場管理制度10

  管理處負責業主(住戶)的車輛管理,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處主任負責協調指導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房管員監督、檢查,車管員負責車輛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體管理。

  1.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管理規定

  ①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一切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 號牌應與行駛證相符,待辦車輛應與待辦證明相符。

  ②進入停車場的司機,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式辦理停車手續,並按指定的車位停放。

  ③車輛停放後,司機須配合車管員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並鎖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車管員沒有幫司機保管物品的義務。

  ④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⑤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 煙。

  ⑥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 場。

  ⑦禁止超過停車場限高規定的車輛、集裝箱車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車進入停車場。

  ⑧進場車輛如不服從車管員指揮,造成本身車輛受損時,後果自負。

  2.小區(大廈)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大廈)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②車輛不準在小區(大廈)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

  ③小區(大廈)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 。

  ⑤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

  ⑥機動車輛在小區(大廈)內禁止鳴號。

  ⑦不準在小區(大廈)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⑧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⑨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 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腳踏車棚或保管站。

  ⑩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3.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①停車場必須有專職保管人員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崗位責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負責人、營業執照、收費標準懸掛在停車場(庫)的出入口 明顯位置。

  ②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定消防栓,配備滅火器,由管理處消防負責人定期檢查,由車管員負責管理使用。

  ③在停車場(庫)和小區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並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④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定垃圾桶(箱),在小區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⑤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車管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按規定繳納保管費。

  ⑥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家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小區(大廈)。

  ⑦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訊、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⑧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車主應立即處理。

  ⑨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停車場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管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

  3.內容

  3.1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非法停放在沒有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的停車場。

  3.2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進入停車場停放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持道路運輸證、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已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誌和標誌燈。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3.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2)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牴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後方可准予匯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彙報並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3.4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劃許可,並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

  3.5公司專用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以下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

  (1)停車場要保證專用車輛有地方停放,專用停車區域(周圍)懸掛或貼上“危險”標誌。

  (2)所有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不允許裝載有危險貨物。

  (3)停車場有專人值守,對車輛出場、回場進行登記,對停放車輛進行統一管理,並對停車場的安保狀況負責。

  (4)停車場內按消防要求設定消防栓、滅火器等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並放置在規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車輛不得阻塞消防車通道和堵擋消防栓。

  (6)停放的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7)停放車輛按順序停放在專用停車場所,現場應設定定置線、區域標誌、警示標誌、道路指示標誌、限速標誌、進出口標誌、減速帶等。

  (8)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停車場內吸菸和動用明火。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內。

  (9)在停車場內禁止以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

  (10)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雜物,車場內應保持清潔和道路暢通,進出口不準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11)配備必要的安保設施和監控系統,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12)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停車場。

  (13)做好《停車場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停車場場記錄》等相關記錄。

  3.6公司建立專用停車場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3.7車場若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環保、質監等部門。

停車場管理制度12

  一、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運輸途中停車、運輸完成清洗回場、停車以及停車管理等活動的駕駛員、押運員和停車場管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非法停放在沒有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的停車場。

  四、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進入專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必須是在公司安全科備案的危化品運輸車輛;無備案的、外來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車輛均不得進入危化品專用停車場。

  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誌和標誌燈。

  3、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須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安裝告示牌,標明化學品的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聯絡電話;在車身兩側和尾部噴塗'毒、'爆字樣;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和兩側貼上反光帶,標示車輛或者罐體的輪廓。

  4、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溼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5、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6、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和行駛記錄儀。

  五、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公司所有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2、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別設定易燃易爆區、低毒區和一般化學品停放區,做到分類停放。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牴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後方可准予匯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定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彙報並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隨地傾倒殘液。

  六、公司專用停車場必須接受以下相關部門的相關監督管理:

  1、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停車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門對停車場資質的審批和運輸安全規範的監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門對停車場安全設施配備的監督、檢查及驗收管理;

  4、環保部門對停車場殘液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督管理。

  七、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應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

  八、公司專用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以下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

  1、停車場要保證專用車輛有地方停放,專用停車區域(周圍)懸掛或貼上“危險”標誌。

  2、所有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不允許裝載有危險貨物。

  3、停車場有專人值守,對車輛出場、回場進行登記,對停放車輛進行統一管理,並對停車場的安保狀況負責。

  4、停車場內按消防要求設定消防栓、滅火器等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並放置在規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車輛不得阻塞消防車通道和堵擋消防栓。

  6、停放的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7、停放車輛按順序停放在專用停車場所,現場應設定定置線、區域標誌、警示標誌、道路指示標誌、限速標誌、進出口標誌、減速帶等。

  8、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停車場內吸菸和動用明火。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內。

  9、在停車場內禁止以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公司停車場限速10公里/小時。

  10、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雜物,車場內應保持清潔和道路暢通,進口不準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11、配備必要的安保設施和監控系統,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12、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停車場。

  13、做好《停車場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停車場場記錄》等相關記錄。

  九、公司建立專用停車場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停車場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範機動車停車場管理,適應機動車停車需求,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是指為不特定社會公眾供給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除外)。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為本單位、本住宅區供給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為停放機動車依法統一施劃的停車場所。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對本市停車場使用進行統一監督管理。規劃、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價格、工商、財政、稅務、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停車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確保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六條: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在貼合規劃、環保、消防安全和特種裝置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停車場的用地供給和資金投入,在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本市實行公共停車資訊系統聯網管理。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市公共停車資訊系統建設,應用停車誘導系統、停車自動計時收費等資訊化、智慧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公共停車資訊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第八條: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停車需求狀況,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建設、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停車場專項規劃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定修改程式進行審批。

  第九條: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節儉利用資源和停車需求調控原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中心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相關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停車場。建設專案停車場配建標準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建設專案停車場配建標準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情景和城市停車需求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對不貼合停車場專項規劃和配建標準的建設專案,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設的停車場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竣工驗收的公共停車場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將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調整城市規劃需改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應當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後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產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採取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選擇專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公共停車場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自公共停車場竣工驗收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申請公共停車場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

  (二)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證明和公共停車場已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內場地總平面圖及規劃藍線圖影印件;

  (四)停車場泊位佈置圖和場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圖;

  (五)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

  (六)停車場相關管理制度。公共停車場收費的,還應當提交停車場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公共停車場停車泊位設定情景等備案資訊發生變化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提前10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公共停車場確需停業、歇業或者停止使用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已開通公共停車資訊系統聯網功能區域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與城市公共停車資訊系統相配套的實時停車資訊資料傳輸系統,將其停車資訊納入全市公共停車資訊系統,對社會公眾實時公佈。

  第十六條: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停車場標誌;

  (二)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服務時間;收費停車場還應當明示收費標準;

  (三)確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訊裝置及交通安全設施、電子監控裝置等防盜、防破壞系統正常使用;

  (四)制定並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六)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依照規定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禁止在公共停車場內從事影響機動車停放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公共停車場實行收費的,其服務收費根據不一樣性質、不一樣型別,依照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其收費應當遵循城市中心區停車收費高於非中心區停車收費的原則。公共停車場收費應當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監製的收費發票。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製定。

  第四章

  第十九條: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專用停車場,應當首先滿足單位、業主等的停車需求,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條:已建住宅區內規劃建設的專用停車場不能滿足住宅區業主停車需要時,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可依法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住宅區內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場地設定為停車場,但應當貼合以下條件:

  (一)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二)不得佔用綠地;

  (三)不得佔用消防通道、妨礙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鼓勵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車,為社會供給免費或者收費停車服務;其中向社會供給收費停車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專用停車場應當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消防、防盜等設施,並堅持其正常執行;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

  第二十三條:停放公交車輛、客貨運車輛首末站(場)的設定應當貼合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公交、客貨運車輛首末站(場)設定進行規劃編制、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徵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設定公交、客貨運車輛首末站(場)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公交車輛停車場、客貨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條: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景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能夠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狀況,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設定、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不得設定影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組織編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編制應當遵循以下準則:

  (一)貼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和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總量控制要求;

  (二)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本事相適應;

  (三)區別不一樣時段、不一樣用途的停車需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時,應當進行專家論證,徵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進行公開聽證和社會公示。未經上述程式,不得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六條: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貼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暢通;

  (二)保障各類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約利用道路資源,提高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週轉率;

  (四)按照國家標準劃設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誌和標線;

  (五)貼合國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下列區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

  (二)機動車雙向通行的車行道路路面實際寬度小於8米、單向通行的車行道路路面實際寬度小於6米的;

  (三)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劃的區域或者路段。距路外停車場出入口50米內原則上不予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八條:市區範圍內人行道區域不再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施劃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清理。本辦法所稱人行道,是指城市規劃道路紅線範圍內專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條:城市規劃道路紅線與建築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沿街經營單位能夠用於臨時停車並自行管理,但不得違反《長沙市城市容貌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人行道與上述開放式場地相連線無法明顯區分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採用標線等專業措施加以區分。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施劃、使用情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估,並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景和相關街道、社群意見,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予以及時調整,並向社會公示。已施劃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准予停車的時段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不貼合施劃技術標準或條件的;

  (二)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擴建及維修、養護的。

  第三十一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標準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並定期進行評估和調整:

  (一)路內停車高於路外停車;

  (二)城市中心區停車高於非中心區停車;

  (三)交通繁忙區域停車高於交通非繁忙區域停車;

  (四)交通高峰時段停車高於交通平峰時段停車。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關收費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二條: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時,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標線停放機動車,並按停車實際佔用的停車泊位數繳納停車費用。

  第六章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依法對停車場進行監督檢查。社會公眾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能夠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備案、報告義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按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與城市公共停車資訊系統相配套的實時停車資訊資料傳輸系統,將停車資訊納入全市公共停車資訊系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設定障礙物影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規劃、建設、工商、價格、交通秩序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在市區範圍內人行道上違法停車的,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相關規定,致使建設專案的配建停車場達不到配建標準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職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的情形,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職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七章

  第四十條:本市各縣(市)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停放管理,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停車場管理制度14

  一、停車場管理人員佈置

  停車場內實行倒班工作制。分為停車場分管人員、停車場內巡邏人員和收費管理人員。其中停車場巡邏人員又分為停車場內巡邏人員和出入口輔助管理人員,以上人員統稱停車場管理人員。

  二、停車場管理人員職責

  1、停車場分管人員職責

  1.1必須保持停車場安全高效使用,依法循章對停車場進行管理。

  1.2視察停車場,熟悉停車場內的裝置結構、作業系統等事宜。及時掌握車輛流通情況,車位情況,保證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周圍道路暢通,合理安排佈署工作。

  1.3負責各班組之間、各崗位人員之間的工作銜接。監督、督促各崗位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停車場進行管理。負責各崗位人員的協調、排程管理。

  1.4合理處置停車場除事故處理、系統資源查閱和系統維護以外的簡單故障處理。

  1.5停車場內的各種事故、系統使用故障等影響停車場正常使用的情況和停車場管理人員的異常工作情況,及時報執法管理人員進行處理。

  1.6保護停車場及各種附屬裝置的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

  1.7隨季節的變化,處理相應季節的自然災害事宜的應急管理。(如:颳風、下雨、落葉、下雪等自然災害天氣的季節性管理)。

  1.8停車場人員履行每天早晨7::00停車場啟動時,已經停放車輛的清點,並將清點車輛交與收費管理人員按照早晨7:00開始計時收費,並將清單簽字交與執法管理人員。

  1.9每天下班或影響停車場使用的自然災害天氣來臨前,對停車場設施的檢查和保護。

  1.10履行制度,服從上級安排,聽從指揮。完成其他工作任務。

  2、停車場巡邏崗人員職責

  2.1負責對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管理工作,指揮好場內的交通秩序,使行車通道、車場出入口周圍保持暢通,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2.2巡邏人員應保證每半小時至少對停車場巡查一次。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責任。

  2.3愛護停車場的裝置、設施。負責對停車場現場的巡視檢視,如發生情況,保持現場並立即彙報。不及時處理或不彙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2.4發現任何車輛未鎖好或門窗未關好,應看護好現場並錄影及立即呈報上級主管,防止發生失竊現象。

  2.5禁止任何刻意違反交通標誌及泊車規定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2.6遵守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不擅自離職守,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非正常原因進場應有記錄或通報相關環節管理人員。

  2.7停車場車位已滿的,不得往停車場內放車。主動與入口刷卡人員進行溝通,合理、有序的向停車場內放行車輛。

  2.8未經許可,禁止任何車輛在停車場內維修、練車或清洗車輛。

  2.9巡邏崗人員,因自身原因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的,由本人承擔。

  2.10值班時禁止喝酒、吸菸、吃東西:不準嬉笑、打鬧,不準在值班時會客、看書報、聽廣播,及做其他與值班職責無關的事。

  2.11負責停車場入口處輔助駕駛員領取停車卡或監督駕駛員自行取卡、刷卡。

  2.12協助處理停車場內發生的糾風事件。

  2.13出入口輔助管理工作人員必須保證起降杆另一側夠一輛車輛停放,才允許放行車輛,以防止砸車。

  2.14出入口輔助管理工作人員除規定不予刷卡的車輛予以放行外,其餘車輛均必須刷卡後才可以放行。出入口輔助人員對進場車輛嚴格把關,無刷卡車輛禁止入場(有刷市民卡進場的司機,應當刷市民卡後,直接放行車輛)。入口禁止出車。

  2.15按規定著裝,佩帶工作牌。

  2.16服從統一安排排程,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3、車場收費崗人員職責

  3.1收銀員必須忠於職守,認真仔細做好工作,並保證現金的安全。

  3.2按照自己的密碼登陸操作介面。根據系統提示按標準收取停車費,按照系統統計金額開具統一的收費發票,準確無誤地收取車位使用費。特殊情況不予收費的、系統顯示沒有記錄、系統故障的時間及修復情況等情形,應記錄到記錄表中(記錄表不得有塗改、破損等現象)。並對彙總和實際徵收的費用的相關情況負責。做好自己的密碼的保密工作。因自己失誤造成密碼丟失或密碼被他人利用,造成收費丟失的,由持有密碼的收費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3.3按規定辦理好收費情況、現金及記錄表的交接和各班組的交接。對出場的車輛收回臨時卡,並對固定卡的資訊核對(使用市民卡的司機,應將市民卡交還司機)。發現固定卡或臨時卡的資訊不符或有異議的,應立即通知執法管理人員進行處理。

  3.4按規定著裝,佩帶工作牌。

  3.5車輛非正常原因駛出、停車費計費不準確的、早晨7:00清點的車輛,需查明情況,並登記卡號、進出場時間等資訊、故障原因、應收金額、實收金額,收回卡後方可放行(使用市民卡的,登記卡號及姓名、進出場時間、故障原因、應收金額、實收金額、聯絡電話等資訊後,將市民卡交還司機後放行)。並及時報執法管理人員。如有錯誤操作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責任。

  3.6值班時禁止喝酒、吸菸、吃東西:不準嬉笑、打鬧,不準在值班時會客、看書報、聽廣播,及做其他與值班職責無關的事。

  3.7愛護停車場的裝置、設施。如發生問題立即彙報。

  3.8遵守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不擅自離職守。

  3.9收費人員負責收費崗亭及崗亭內的衛生。天黑或工作人員少的時候,關閉崗亭門,保證自身及停車收費的安全。

  3.10收費人員在收費過程中發現利用不屬於本停車場的停車卡進出的,應立即通知執法管理人員進行處理。

  3.11交接班之前,對收回的臨時卡全部進行清零處理。

  3.12對駕駛司機是殘疾人的,告知停車場分管人員,共同簽字後收卡放行。

  3.13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以上停車場管理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與被管理人員或他人發生口角或鬥毆現象。如果因工作發生口角、鬥毆或其它現象的,應第一時間報警,並立即通知執法管理人員進行處理。因停車場管理人員的原因,發生口角、鬥毆或其它現象的,視情節及影響進行處理,直至解除勞務派遣關係,並由違反管理制度的停車場管理人員承擔全部的責任。

  停車場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司機或相關人索取任何利益或報酬。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人利益的,一經發現,立即退回勞務公司,並扣除相應工資。

  二、各班組考勤及值班管理

  停車場各崗位人員實行倒班制度。

  停車場內各崗位人員嚴格考勤管理,實行簽到制。因辦事或生病原因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請假的,必須提前向停車場主管人員請假,履行請銷假手續。考勤管理履行《車輛收費員考勤制度》。

  三、交接班的管理

  嚴格交接班管理工作。交接班時必須清點停車卡數量(包括收回的和取卡機內的)、查詢停車場車輛情況、停車場情況等。上一班組在值班期間如遇到異常或特殊情況,需要向下一班組交接的,必須進行交接。停車場收費崗管理人員應該將本班次收費彙總、票據彙總情況,與停車場執法管理人員進行交接。

  交接工作必須有交接記錄表,並以雙方簽字確認為準。交接結束後,將簽有雙方名字的交接記錄表交由停車場主管人員存檔。

  下一個班組工作人員未與上一班組工作人員交接工作的,上一班組工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因無人管理造成影響和損失的,由交接班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財務職責管理

  健全票證管理,完善領用手續;票證要專人專管、日清日結。對接工作應有雙方簽字確認的對接表。由停車場執法管理人員與收費崗管理人員每日交班時,進行交接。停車場收費管理人員不得將停車收費金額交與執法管理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收費必須向當事人開具統一印製的收費發票。統一票據如有丟失或不明下落的,由收費崗管理人員按照丟失或不明下落髮票面額之和進行賠償。

  管理員如有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收費或截留、挪用停車費的,一經發現,查明原因,立即辭退。構成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如有特殊原因不予收費的,應記錄清楚,並將記錄表附在交接表中。

  五、儀容儀表管理

  1、著裝

  1.1上班時統一著裝、佩戴胸卡。

  1.2、工作制服應乾淨、整齊。紐扣要全部扣好,不得敞開外衣、捲起褲腳、衣袖,領帶必須結正。

  1.3、統一服裝的配飾物應整潔、齊備。

  2、行為舉止

  2.1、上崗時舉止應文明、大方。

  2.2、穿著統一服裝,佩戴工作證。

  2.3、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腳。

  2.4、注意個人衛生。

  2.5、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彎腰駝背,不得東歪西倒、前傾後靠,不袖手、插腰或將手插入衣袋。

  2.6、不得哼歌曲、吹口哨,不得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2.7、注意檢查和保持儀表,但不得當眾整理個人衣物。

停車場管理制度15

  為保證本停車場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規定如下:

  一、本車場為小區內居民及訪客停放機動車輛供給服務,進入小區地下停車場的所有車輛都應遵守本規定。

  二、享有認可停車位的車輛,應按規定及時繳納認可證費用。外來車輛應繳納臨時停放費用。

  三、在本車場辦理固定泊位的車輛應辦理“車輛綜合保險”。

  四、進場車輛,應主動出示停車證明,理解工作人員檢查。

  五、按箭頭指示方向行駛,不得鳴號,按規定車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車場停放車輛人員,均有職責維護車場各種交通標識和裝置設施的完好,並對意外損壞行為承擔賠償職責。

  七、服從車輛管理員的排程和指揮,將車輛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車位的車輛不得擅自停放在閒置車位,不得有妨礙其他車輛停放的行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進出車路口,不得駛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車使用的收費單據、證明及其他票據,所有權為車場,任何仿造均無效,發現後立即沒收並追究其職責。

  十、不得在場內試剎車、練習或修理車輛,禁止裝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有滴漏機油等現象必須清洗乾淨。

  十一、堅持停車場的清潔衛生,車內垃圾應放置在車場指定的容器內,不亂丟雜物、隨地吐痰或在停車場內清洗車輛等,不得在停車場內起卸貨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嚴禁在場內加、放燃油和保養車輛,特殊情景,須經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十三、場內嚴禁遊逛、賭博、喧譁、打鬧和其他不宜進行的活動。

  十四、車輛停泊後,應關掉髮動機,搖上車窗、鎖好車門及行李箱,勿將貴重物品留在車內,車場出入卡要隨身攜帶。如因違反本規定引起車輛損壞、附件和車內財物丟失等,本車場概不負責。

  十五、未經同意,任何車主不得隨意更改、轉讓車位。應做到車、位相符,否則按自動放棄處理。

  十六、停車場管理員有權採取適當行為維護車場秩序,處理停車場發生的問題。

  十七、不得刁難、辱罵和威脅車場管理員執行公務。

  十八、本停車場只供給停放服務,停放以外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義務。誠望各業主、司機對車場的管理予以支援,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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