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廠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設計、管理、生產、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不適用於礦山井下和炸藥廠。

  2 引用標準

  GBl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T15605粉塵爆炸洩壓指南

  3 術語

  3.1可燃粉塵

  一定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

  3.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的場所。

  3.3惰化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足夠的惰性氣體,或將惰性粉塵撤在粉塵層上面。使這些粉塵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抑爆

  爆炸發生時,透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5洩爆

  有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存在的圍包體內發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國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物透過圍包體上的薄弱部分向無危險方向洩出。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6二次爆炸

  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衝擊波將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雲,並被其後的火焰引燃發生的連續爆炸。

  4 一般規定

  4.1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改擴建企業,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達到。

  4.2企業法人必須清楚本企業有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並採取能有效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

  4.3企業應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並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企業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使職工瞭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應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嚴禁煙火,所用電氣裝置必須是粉塵防爆型的。

  4.6生產粉塵防爆產品,必須經勞動部或其指定的單位許可,並頒發許可證。

  4.7安全、通風、防爆、洩爆等設施,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拆除。

  4.8建設專案的安全評估,應有粉塵爆炸危險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內容。

  5 防止粉塵雲與粉塵層著火

  5.1防止散裝粉料自燃

  5.1.1能自燃的熱粉料,貯存前必須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在室溫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應貯存在惰性氣體或液體中,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貯存。

  5.1.2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能自燃的散裝粉料時,必須對粉料溫度進行連續監測;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必須採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當自燃過程已經發展到可能導致燃燒或爆炸時,必須慎重採取制止自燃發展的措施。

  5.2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

  5.2.1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有安全負責人批准的作業證;

  b.明火作業開始前,應徹底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

  c.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隨後的冷卻期間,嚴禁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d.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必須與裝置的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5.2.2與粉塵雲直接接觸的裝置或裝置(如光源、加熱器等),其表面允許溫度必須低於相應粉塵層的最低著火溫度。

  5.2.3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塵的場所、裝置和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2.3.1工藝裝置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必須安裝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5.2.3.2不宜使用皮帶傳動;如果使用皮帶傳動,必須安裝速差感測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

  5.2.3.3鬥式提升機必須配備安全保護裝置。

  5.3防止電弧和電火花點火

  5.3.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採取相應防雷措施,

  5.3.2當存在靜電點火的危險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5.3.2.1所有金屬裝置、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一般應採用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透過導靜電材料或製品間接接地。靜電直接接地電阻不大於100Ω,間接接地電阻不大於107Ω。

  5.3.2.2直接用於盛裝粉末的器具、輸送粉末的管道(帶)等,應採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製成。

  5.3.2.3所有金屬管道連線處(如法蘭),必須進行跨接。

  5.3.2.4操作人員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5.3.2.5禁止採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法消除靜電。

  5.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

  5.4.1粉塵雲能夠被偶然碰撞(如金屬雜物與工藝裝置內部零件之間碰撞)產生的火花引燃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碰撞發生。

  5.4.2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防止雜物與裝置碰撞。

  5.4.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2

  平時在尋找規章制度過程中,可能會需要到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讓您節省時間起到了幫助的作用。

  1、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要求,庫存物資要分類、限額,並應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學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井標明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庫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擱層,並要經常保持清潔。

  3、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裝置,如確實需要,由電工按《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安裝。

  4、庫內不準拉臨時電線,不準設電熨斗、電水壺等電器裝置。

  5、倉庫一般應採用天然採光,如確需照明,應採用白熾燈泡,其功率不得超過60W,嚴禁使用日光燈、碘鎢燈,且線路的敷設和燈泡的安裝應在通道上方與貨物堆垛的距離至少應保持50cm以上。

  6、倉庫應單安裝電源刀閘箱,並設在庫外,且應採取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庫內嚴禁吸菸和動用明火,並應設計醒目的禁火標誌,筏作人員不經批准嚴禁入內。

  8、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每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9、庫內應配足備齊相應消防器材並要有專人管理,落實責行,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管理制度《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裝置,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並設定明顯的標誌,註明汽、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維修、檢查裝置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曬而發生火災、事故。

  6、搬運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牴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混裝運輸。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雙人雙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一起退回。領用危險物品必須經單位領導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責成班組長級以上人員監督使用,隨領隨用,剩餘退回。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職工人身、公司財產和職工財產安全,保障幕牆加工廠、辦公室正常施工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幕牆公司加工廠各部門。

  3、職責

  質安部負責編制《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4、工作內容:

  4.1總則

  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辦公、生產、現場工作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4.2防火災安全技術措施

  火災原因往往是複雜的,突發的,事故的後果,往往要比其他工傷事故的後果嚴重的多,它容易造成多人傷亡事故和特大傷亡事故,給國家財產和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給人的生命,周圍環境和生態造成巨大危害。

  4.2.1防止火災的基本技術措施:

  4.2.2消除火源:防火的基本原則應建立在消除火源的基礎上,生產現場如有可燃物質。而且不缺乏助燃的空氣,只有消除火源才能有效地預防火災的發生。

  4.2.3控制可燃物:對於生產中的容易燃燒的可燃物應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是防止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對各種不同的易燃易爆物,應專門採取有效措施,分別存放,嚴格管理各存放點之間要加以隔離,距離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4.2.4隔離空氣:將可燃物與周圍的空氣隔開就能馬上使燃燒停止,如不同的滅火劑,溼被,黃沙等,都能達到滅火的目的。

  4.2.5冷卻:將燃燒物的溫度降至著火點以下,燃燒即可停止,如常用的水澆和乾冰進行降溫滅火。

  4.2.6隔絕火源與可燃物:採取措施將火源和可燃物隔離開來,防止產生新的燃燒條件,阻止火災的擴大。

  4.3防火安全措施:

  4.3.1生產場所應根據工程情況成立消防機構,配備消防器材,在生產作業場所防火負責人和安全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4.3.2建立防火工作檔案,定期組織防火工作檢查,每年對職工進行不少於一次防火教育,能掌握防火知識,使用防火器材。

  4.3.3生產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誌,設定消防通道,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做到佈局合理,消防器材不能任意挪用。

  4.3.4堅持防火安全交制度,在進行電氣焊,油漆及其他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措施,在作業前要向作業人員認真交底。

  4.4清洗用有機溶劑(酒精、二甲苯、汽油、煤油等):

  4.4.1清洗用有機溶劑屬於易燃品,並伴有一定的毒性,在生產、施工過程中,特別是打膠時所用溶劑比較頻繁,人員比較多,並且對直接接觸液體的皮膚有一定的傷害。接觸到高溫或明火時易燃,並可能引起火災,要消除或減少可能在生產、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火災、人體傷害或中毒事故就要:

  4.4.1.1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在操作過程中使用防護手套、口罩、戴防護鏡、穿防護服等。

  4.4.1.2易燃有機溶劑在儲存時,應存放在化學品庫內,化學品庫要求通風、防火、防潮、防雷、防滲漏等,並要求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符合安全執行要求。現場無專用化學品庫的,應與其它材料隔離存放,並配備滅火器或黃沙。

  4.4.1.3易燃有機溶劑在使用後,剩餘或多餘的溶劑應立即密封放置在非工作人員不易接觸或碰撞的地方。

  4.4.1.4使用易燃有機溶劑的房間,應按相關標準和要求配備滅火器或黃沙,以防發生火災。

  4.4.1.5凡存放和使用易燃有機溶劑的場所,必須嚴禁明火、高溫、劇烈碰撞,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4.5焊接作業(電焊、氣焊、氣割)

  4.5.1嚴格遵守“十不燒”規程操作,從事焊接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用火審批制度,操作前必須申請辦理用火申請手續,經安全部門審批、批准,領取用火證後方可操作。

  4.5.2用火應採取定時、定位、定人、定措施的管理辦法,若部位變動或超過規定時間仍須繼續操作,應事先更換用火證,用火證只限規定時間操作人員使用,並要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5.3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等易燃易爆操作同部位和同時間交叉作業,嚴禁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行焊割作業。電焊機的弧火花墮落點必須控制,與易燃品的距離不少於10米,與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少於20米,並有隔離防護措施。

  4.5.4電焊機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準將地線搭接在建築物,機器裝置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

  4.5.5工作前應檢查用具壓力錶等是否完好。氧氣瓶導管、軟管、瓶閥及減壓閥等,不得與油脂、沾油物品接觸,氧氣瓶不得傾倒和受熱。

  4.5.6在遇有5級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時,要求停止露天的焊割作業。

  4.5.7作業完畢或焊工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並檢查現場確認無火情隱患及火險時,方可離去。發生火災要先切斷電源、氣源,然後再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救生物進行撲救。

  4.5.8氧氣瓶禁止火烤,夏季要有防日曬措施,氧氣瓶禁止粘汙油脂,氧氣瓶,乙瓶禁止平放,各種氣瓶應有標識。氧氣瓶和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得小於5m,兩瓶同明火作業點的距離不得少於10 m,並有隔離措施,禁止氣瓶平放。

  4.5.9進行焊割作業時,必須配備滅火器、黃沙等滅火裝置和監護人員。

  4.5.10氧氣瓶,乙炔瓶應輕拿輕放,不得碰撞,不得從車上往下扔、滾,不得一人用肩扛氧氣瓶,必須兩抬或用專用小車運送,瓶身應有兩個膠皮圈和瓶帽。

  4.5.11所有的氣焊工具、裝置,包括氧氣瓶、乙炔瓶、膠皮等均應按不同要求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查,不合格者一律禁止使用。

  4.6電氣火災安全措施:

  4.6.1正確設計和選擇導線截面和裝置的保護裝置,以應線路長期在超負荷條件下工作,當熔斷器或自動開關用於保護某段線路時,被保護電路可能出現的最小短路電流,應不小於熔絲額定電流的4倍,或自動開關瞬時脫扣電流的1.5倍。

  4.6.2加強電氣線路和裝置執行情況的巡視和檢查,尤其是大電流透過的接頭處,可用變色漆或示溫蠟片等觀察,監視如發現接頭鬆動或過熱應及時處理,開關觸頭等應經常檢查,發現氧化,燒蝕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4.6.3各種電器應絕緣良好,保證通風散熱,開關及熔電器的選擇應大於熔絲電流,功率大於1KW的電動機應有熱繼電器作過載保護。

  4.6.4電器線路、裝置、開關和電墊、照明器具等與可燃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以防電弧,電火花等引起火災危險場所,應按規定要求架設電氣線路和採用防爆電器裝置。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4

  一、燃氣、電氣裝置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採購電氣、電熱裝置,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燃氣管路、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裝置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操作;

  四、不得隨意改動燃氣管路,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裝置;

  五、燃氣、電器裝置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六、對燃氣管路、裝置及電氣線路、裝置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電氣裝置超負荷執行;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5

  (一)圖書館是重點防火單位,為確保圖書館消防安全,實行館、部二級防火安全管理責任制,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定期簽定責任狀,根據履職情況,給予相應獎懲。

  (二)嚴查無證人員、外來人員入館。

  (三)館內任何地點嚴禁吸菸、使用明火、私接電線或使用違規電器裝置。嚴禁將個人貴重物品放在館內,更不允許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館內,杜絕一切安全隱患。

  (四)定期對全館的電器裝置和線路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迅速報告並通知電力科維修,防止因漏電、短路、超負荷或其他電器故障引起火災。

  (五)全館滅火器材裝置必須嚴格管理,分佈各處的器材不得隨意移動,每月檢查一次消防器材,如有過期失效的要及時通知保衛處。

  (六)在節假日和重大活動前,各部門實行全面安全檢查,對不安全因素和隱患及時彙報,請有關人員處理,節假日要安排專人值班、值宿。

  (七)下班前各部、各崗位要關閉電源、關燈、關好門窗、閉緊水龍頭。

  (八)保安、值班人員要準時交接班,堅守崗位不擅自離崗,不得漏崗,不得私自找人替崗,值班期間要加強巡視,嚴格執行刷卡入館制度。管理好報警系統,遇到突發狀況親臨現場檢視,及時處理與上報。

  (九)館內每位工作人員都要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疏散館內讀者逃生的能力,一旦發現火情、盜情、水情等情況,都應立即向館長和保衛處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十)存放貴重儀器裝置的房間應有防盜措施,管理人員須定期巡查。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6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式,防 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 範圍:適用於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 程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裝置、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餘氣)的裝置、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塗以黃油,或採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裝置、管道的保溫層,應採用非燃燒的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裝置、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裝置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裝置、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裝置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定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如與電氣裝置共用,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於0.3歐姆。

  4.1.11 廠區內未經批准,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築物。

  4.1.12 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並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 所有裝置、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並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裝置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並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 一切裝置、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裝置管道的保溫規範"(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塗色。

  4.1.16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定必要的事故訊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並且應設定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 生產廠房、建築物、構築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 裝置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定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佔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並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裝置、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裝置、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洩壓。

  4.2.1.1 定期對裝置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裝置,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洩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並高出廠房建築物、構築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裝置區內的放空管,應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裝置2米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定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裝置,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裝置,必須洩壓降溫後方可開啟。(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錶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裝置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4.2.3.2 管道系統和裝置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乾淨;檢修後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後,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裝置的進出口管道應設定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裝置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定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裝置,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裝置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裝置、管道;

  4.2.5.1.2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裝置管道;

  4.2.5.1.3 用空氣乾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膠,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裝置及管道;

  4.2.5.1.4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後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於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錶和安全閥。

  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裝置,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膠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汙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後,方可透過水封並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於250毫米。

  4.2.7.2. 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汙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汙水應設定隔油池或汙油回收設施。

  4.2.7.4. 嚴格裝置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裝置檢修質量,保證裝置、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洩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專案對電氣裝置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裝置,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裝置的佈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裝置)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裝置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定,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於15米的要求。油罐區、裝卸區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定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定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佔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於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乾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 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並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於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於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7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①、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裝置安全執行。

  ②、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工藝控制引數”及裝置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裝置和儀器。

  ③、加強生產區和儲罐區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區內,嚴禁使用明火、高溫表面摩擦和碰撞,絕熱壓縮等火源,並預防自動發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的發生,避免雷擊和光熱射線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區必須在顯眼的位置設定防火警示標誌。

  ⑤、在防火防爆區域內閒人謝絕進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鐵釘的鞋類,禁止帶入火種。

  ⑥、按規範設定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定期保養。

  ⑦、定期檢測防雷、防靜電、防火花的裝置設施,確保防護設施的工作效能,定期檢查電氣裝置和線路,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⑧、防火防爆區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並按照動火的規定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準在動火。

  2、防毒安全管理

  ①、原料粉碎車間產生的粉塵應採用密閉、通風、除塵系統,生產工人必須配用防塵罩。

  ②、生產過程產生噪聲,振動應採用消聲設施或個人帶防護耳機。

  ③、生產過程中的毒物產生於裝置、擴散於環境,作用於接觸工人,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應從裝置、環境、人三個方面考慮,生產過程應儘量做到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④、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對空氣汙染,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遮蔽、通風(區域性與全部通風),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縮短接觸時間及提供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具等。

  ⑤、員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經培訓,使員工認識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

  ⑥、有毒物品必須具有標籤、標識、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其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按照規定設定警示標識。

  ⑧、有毒作業場所的衛生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使之保持完好狀態。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8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倉庫建築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稽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佈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採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定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裝置。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溼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9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素質,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針、程式、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動中消防安全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質安部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

  第三條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物件為全體員工。

  (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藝宣傳、消防宣傳畫廊、消防宣傳板、消防標語、季節防火宣傳、消防知識競賽、參觀對外開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進行一次,在消防宣傳日或重大活動期間適時進行。

  第四條 消防安全培訓

  (一)消防安全培訓的物件應包括專案全體員工。

  (二)專案下列人員應積極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專職消防安全員。

  2.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三)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生活區、施工現場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效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第五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均應做出記錄,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專人負責。

  第六條 考核獎懲,參照專案消防安全專項方案和獎懲制度執行。

  二、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第一條 防火巡查、檢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及時發現專案可能存在的隱患、危險因素和缺陷等,及時糾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監督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災隱患及有害、危險因素,確保實現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針和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防火巡查、檢查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專案責任人是防火巡查、檢查的責任人。

  第四條 防火檢查每季度第一週組織開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進行。

  第五條 防火檢查、巡查的內容: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狀態;

  (三)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工作結束後,清除遺留火種等雜物,發熱源管理的落實情況;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六條 防火巡查、檢查均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由專職安全員簽字確認。

  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條 安全疏散設施要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的要求進行配置。

  第二條 各部門是本部門配置的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

  第三條 安全設施管理應落實以下方面:

  (一)嚴禁佔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內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

  (二)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誌按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並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四)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四、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安全用電管理由質安部負責,未經質安部審批的用電專案,必須經質安部重新審查、驗收後,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第二條 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

  第三條 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使電路有足夠的餘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於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採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第四條 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並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專案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五條 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裝置,必須經質安部批准,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第六條 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並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 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裝置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裝置,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第八條 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質安部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

  第九條 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執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第十條 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質安部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於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第十二條 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裝置、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專案及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廣大員工對消防工作的責任心和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由質安部實施。

  第三條 考評採取定期考評和隨機考察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考評應涵蓋以下內容:

  (一)部門員工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執行的情況;

  (三)部門員工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第五條 獎懲辦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期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判斷正確,處事果斷,事蹟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技能知識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1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菸或遺留菸頭者;

  3.擅自挪用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誌者;

  4.堵塞、佔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堆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300元: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造成火災隱患者;

  2.違章使用電器裝置和亂拉亂接電線者;

  3.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4.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者(不包含賠償金);

  5.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的損失賠償);

  9.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防盜制度

  專案防盜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打防結合”的工作方針,實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範責任制。

  第一章 職 責

  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專案安全防盜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把安全防盜工作納入日常行政管理、經營銷售等責任制內。

  (二)、建立、健全防盜機制,保證安全防盜工作。

  (三)、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組織本部門員工開展安全防盜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組織本部門安全防盜檢查工作,發現漏洞隱

  患及時整改,並做好登記工作。

  第二章 防盜要求

  現金、票證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根據公安機關對企業加強管理的規定,各事業處財會部門保險櫃存放現金原則上不能在公司過夜,因特殊原因滯留現金的,滯留現金數額不得超過800元(含本數)。

  (二)、財會部門的房屋、門窗應當安全牢固,存放現金、支票及印章(含公司印章)必須有專用保險櫃,保險櫃鑰匙必須有專人妥善保管。

  (三)、工作及業務需要,財會部門取、送數額較大的現金,必須由財會人員及專案安保人員兩人以上同行。取送鉅款,必須有專車專人押送。

  (四)、其他票證,也應當加強管理,堅持檢驗、複核制,以防票據丟失。

  第三章 貴重物品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貴重儀器、裝置及珍貴、保密資料,應當使用有防護裝置的庫(櫃)存放,指定專人管理,嚴格執行領用、清退、交接等登記手續;

  (二)、各部門、宿舍的電視機、電腦、照相機、影印機等高檔電器的使用保管應當指定專人負責

  (三)庫房等重地,應建立嚴格的出入檢驗制度,出入物資應當有寫明品名、規格、數量的清單,單物相符方可放行;

  (四)重點要害防盜部位,如:辦公室、保險櫃存放地等,應當安裝防盜監

  控技術設施。公司監控室負責重點要害防盜部位的日常防盜監視工作。

  第四章 獎 懲

  對認真執行本制度,安全防盜工作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專案可以分別給予通報表彰、物質獎勵:

  (一)安全防盜措施落實,全年未發生盜竊案件的;

  (二)主動發現隱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盜竊案件發生的;

  (三)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質安部門破案,有突出貢獻;

  (四)為保護公司和個人的合法財產,與盜竊的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罰款。

  (一)拒不執行本規定的部門、個人。

  (二)防盜措施流於形式,不檢查、不落實的部門或者具體負責的保衛人員。

  (三)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無視安全防盜工作的責任人員。

  (四)發生盜竊案件隱匿不報的責任人員。

  員工盜竊專案財物,依據公司相關制度對違規員工進行處罰。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0

  一、防火、防盜安全教育培訓

  (一)開展防火、防盜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主要形式有:消防宣傳畫廊、安全宣傳板、防火、防盜標語

  及專業知識競賽等,可在消防宣傳日或重大活動期間適時進行。

  (二)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涵蓋:相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特殊性及防火措施;相關消防設施的效能及操作方法,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警、撲救初期火情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二、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一)中心主要領導為防火、防盜安全總責任人;辦公場所的防火、防盜安全由辦公室負責,科長為直接責任人;核心機房和大廳的防火、防盜安全由技術保障科負責,科長為直接責任人;各科室負責本部門工作區域內的防火、防盜安全,各科長為直接責任人;所有工作人員負

  責自己工作區域內的防火、防盜安全。切實做到責任落實到人。

  (二)建立“安全巡視員”監督管理制度。在工作期間確立“安全巡視員”一名,由24小時工作制的當班值班長擔任。其主要職責為做好本班次的日常巡查,並督促本班次工作人員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各項安全工作。保證24小時都有專人負責防火、防盜安全。

  (三)設立“安全員”二名,由技術保障科和監督考評科科長擔任。技術保障科科長的主要職責為組織人員開展定期檢查和防火、防盜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制定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進行消防疏散演練;監督考評科科長的主要職責為協助技術保障科科長開展好安全工作,當技術保障科科長不在崗時擔負起各項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三、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查

  (一)日常巡查

  工作期間和下班之後,由“安全巡視員”巡查責任區域,檢視門窗是否關閉,用電器是否關閉 ,總電源是否切斷,檢查24小時用電裝置的用電安全情況,及其他影響防火、防盜安全的情況。巡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能自行處理要及時排除,不能及時處理的應及時上報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二)定期檢查

  每季度由“安全員”組織人員進行一次定期檢查,主要包括是否按照相關消防法律法規要求設定消防設施、器材;檢查疏散通道內是否有雜物堆放;檢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是否安裝有柵欄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檢查應急照明燈具、安全指示標誌是否正常工作;檢查各類滅火器壓力是否正常。發現的安全隱患,能自行處理要及時排除,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及時上報主要領導。

  四、安全用電管理

  (一)中心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電器裝置不使用或長時間離開時要及時關閉,同時還要切斷總電源。需24小時用電的裝置,“安全巡視員”要定時巡查,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二)所有人員不得私自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裝置或接入大功率用電器,確因工作需求要安裝的須報經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專業人員負責實施。擅自安裝的一經查處予以沒收,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其責任。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三)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上報管理部門,經專業人員檢查維修,確認能安全執行時,方可繼續使用。

  (四)中心所有電源線路的改、擴建均應獲得主要領導許可後,由專業人員負責實施,不得自行接線接電。施工完畢後經主要領導審查、驗收後,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五)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及時更換。一時難於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採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五、安全工作獎懲

  為增強廣大幹部職工對防火、防盜安全工作的責任心和自覺性,將把所有人員的防火、防盜安全學習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在防火、防盜安全工作中有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進行通報表揚;不遵守相關規定的則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其責任並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1

  一、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採購電氣、電熱裝置,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裝置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四、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裝置;

  五、電器裝置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六、對電氣線路、裝置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超負荷執行;

  七、營業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2

  1 目的

  規範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確保大廈弱電裝置的正常執行。

  2 範圍

  適用於公司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及保安部對其的消防安全檢查。

  3 職責

  3.1財務部負責執行此制度。

  3.2保安部消防主管負責監督此制度的執行情況。

  4 工作內容及要求

  4.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所屬庫房由其所在部門設專人保管;保管員負責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庫房保管員必須熟知本庫房所存物品的性質、數量,並進行分類,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堆放,堵塞通道。庫房存放物品的安全距離是:內牆距10公分,外牆距40—50公分,柱距10公分,頂距50公分,跺距80公分,燈距50公分。

  4.3庫房保管員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定期盤點、核查,做到帳物相符,發現物品短缺、遺失或被盜,要在報告本部門的同時報告保安部。

  4.4庫房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領物人員要在庫房門外等候領取。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3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4

  為了確保公寓樓學生的生命、財產的安全,在用電、防火、安全疏散管理上強制執行以下制度:

  1、建立以生活指導為責任人的管理模式。生活指導負責按時送電、關電;檢查防火設施;確保消防措施和安全疏散的措施的落實。

  2、用電管理必須做到:

  ⑴上午7:00—11:30切斷各宿舍插座照明電源;

  ⑵熄燈時間後切斷各宿舍插座、照明電源,但必須開亮樓梯口和走廊照明燈;

  ⑶每天檢查宿舍內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到宿舍內不得設定臨時插座、接線板。小型檯燈要安全、可靠。寢室內不得使用電水壺、熱得快、電吹風、充電照明燈等電器。

  3、防火和安全疏散措施:

  ⑴每樓層的走廊口設定兩組,每組兩隻1211滅火器。要教育學生會用滅火器,愛護滅火器,不能拿生命當玩戲;

  ⑵各樓梯間不得設定影響疏散的裝置;

  ⑶防火門應每時處於常閉狀態;

  ⑷學生在公寓樓的這段時間內,所有的大門不得上鎖。

  ⑸要確保應急照明燈使用正常,疏散指示標誌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上。發現損壞,立即整改。

  ⑹夜間、大門口和四樓樓梯口必須有導護老師值班,不得離崗,隨時應急突發事件。

  4、獎懲制度:

  若全學年安全合格,對工作負責,熱愛學生,管理到位的生活指導及其它工作人員每學年發給安全獎。若在各次檢查中發現不執行制度,並且不及時整改的當月扣除部分工資。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的處理和經濟處罰。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5

  一、處方員工必須熟練掌握管道煤氣的使用方法,瞭解其火災危險性。

  二、掌握煤氣發生洩漏時的預防措施。

  三、管道煤氣總閥的開關,必須落實責任人,每天關閉時要通知消控中心派保安員到現場監督,並作好開關登記。

  四、經常檢查接頭、開關閥是否完好,發現漏氣及時報告安全部和工程部。

  五、發生氣體洩漏,嚴禁使用明火,關緊氣閥、開啟門窗通風,停止使用各種電器開關。

  六、廚房內使用煤氣灶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使用時要專人看管,使用完要專人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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