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辭職報告

公司要辭職報告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報告,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那麼什麼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要辭職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首先,辭職您應該注意以下兩點問題:

  1、起算時間:交給上級之日。

  2、交辭職書的證據問題:可以寫兩份,一份讓主上級簽字後自己留著。也可以發一個郵件上級和人事部。交辭職報告要交給能代表公司的人,按照公司領導要求辦理即可,其實不必這麼麻煩的,發個特快同時保留好單據就解決了。

  辭職程式:

  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切記:要求公司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公司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公司辦理辭職的手續,公司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您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公司就是違法。

  涉及相關法律:

  《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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