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境保護措施與世貿規則的協調-工作計劃
國際環境保護措施與世貿規則的協調-工作計劃
摘要: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看,在世界貿易規則體系中包含環境保護條款,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就出現了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中與貿易有關的措施和貿易規則中環境保護條款不一致、甚至衝突時的法律適用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兩者的協調所應遵循的原則是:世界自由貿易規則不應成為國際環境質量惡化的原因;環境保護措施的採取,不應對世界自由貿易構成妨礙。
關鍵詞:國際環境;措施;世貿規則;協調
一、環境保護:從gatt到wto。
環境問題席捲全球,成為全人類面對的共同問題。人們認識到:不保護環境,人類可能會毀掉自己賴以生存的家園。於是各國在將環境保護作為國內立法重點的同時,也透過締結國際條約的途徑保護環境,並將環境保護滲透於一切可能影響環境質量的領域。在這種歷史條件下,綠化gatt(《關稅貿易總協定》)或者說協調貿易與環境的關係就被提了出來。gatt專門設立了“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小組,反映了gatt開始將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聯絡起來,並作為一個專門問題來對待。“東京回合”達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表明,各國的環境保護措施已經對貿易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並形成貿易壁壘,因而,消除包括環境保護在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就成了gatt法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以及wto的產生,使協調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係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烏拉圭回合”在“環境小組”和理事會工作的基礎上,最後通過了《關於貿易與環境的決定》。根據該決定,wto設立了一個對所有成員國開放的“環境與貿易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工作宗旨就是在不違背多邊自由貿易體制的前提下,負責與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貿易與環境兩個領域的各項政策措施,實現環境保護與貿易持續增長相互促進的目標。可見,在“烏拉圭回合”中達成的多個協定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農業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定》、《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等①都涉及到了環境保護問題。這表明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規則必須考慮的重要內容之一。
環境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並不限於環境保護理念滲入世界貿易規則,國際社會早就開始締結專門的國際公約對各種危害環境的自由貿易進行限制。如針對象牙貿易造成對大象的`大量捕殺而使其瀕危,硬木貿易導致東南亞地區森林面積的急劇減少,甚至對一些國家的生物資源和林木資源造成毀滅性的影響,危險廢物貿易給發展中國家造成的巨大危害問題等。國際社會為此已經締結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等環境保護公約,這些公約的宗旨就是透過限制貿易達到環保的目的,限制或禁止成員國的貿易對生態的不利影響。
二、環境保護同自由貿易的衝突與解決。
環境保護滲入國際貿易規則,現在已成為一種世界潮流。但是,由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環境狀況和經濟實力上存在巨大差異,導致這兩大陣營在對待貿易相關國際環境保護措施和世貿規則這兩種不同的規則體系的態度上完全不同。發達國家鑑於自身環境優勢和經濟技術優勢,一方面有意規避或者不遵守有關的限制貿易的國際環境保護措施,企圖進一步掠奪發展中國家的資源,向發展中國家傾倒廢物;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計地用世貿規則中的環境保護措施設定“綠色貿易壁壘”,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以求保護本國經濟。而發展中國家則恰好相反,來自發達國家的生態侵略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懷有警惕的心理,他們特別重視這些發達國家是否能夠遵守那些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境保護規則。
由於發展中國家是“綠色貿易壁壘”的最大受害者,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不得不使用世貿自由貿易規則來抑制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由於發展中國家的長期一致努力,現有國際法和國際貿易規則體系中關於環境保護的約定,已經包含著大量考慮發展中國家弱勢地位的條款。但是,發達國家在環境與貿易領域的雙重優勢地位卻是一個有目共睹的事實。為此,國際環境法把“發達國家承擔比發展中國家更大的保護全球環境的責任”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以求達到在環境保護方面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實質的平等。在世界貿易組織體系內,wto規則也十分注意防止環境保護措施成為世界自由貿易的障礙,特別是防止其成為發達國家設定綠色貿易壁壘的口實。然而,在國際交往特別是貿易活動中,發達國家往往憑藉自身的優勢地位,設定各種各樣的貿易壁壘。也正是由於這些活動,常常引起國際訟爭。所以,在當前國際貿易活動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訟爭,往往表現為環境保護措施與自由貿易規則之間的衝突。這就使探索如何協調環境保護措施與貿易規則之間的關係顯得非常重要。關於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簡稱tbt)取得了積極進展。
為了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規定,成員方制定、採用和實施技術性措施,除應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非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外,還應遵守以下幾項原則:
1、必要性原則。成員方只能採取為實現合法目標所必需的技術性措施。這些合法目標包括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護環境。
2、採用國際標準原則。成員方如需制定技術法規,而有關國際標準已經存在或即將擬就,則各成員方應使用這些國際標準或其中的相關部分作為其技術法規的基礎,除非這些國際標準或其中的相關部分對達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標無效或不適當。
3、協調與等效接受原則。各成員在其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充分參與有關國際標準化機構,就各自採用或準備採用的技術法規涵蓋的產品制定國際標準的工作,並鼓勵各成員方積極考慮將其他成員的技術法規作為等效法規加以接受。
4、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成員方不應期望發展中成員方採用不適合其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的國際標準作為發展中成員方制定技術性措施的依據。即使存在“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發展中成員方仍可按照特定的技術和社會經濟條件,採用某些技術性措施,以保護與其發展需要相適應的本國技術、生產方法和工藝。鼓勵發達成員方對發展中成員方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性措施方面提供技術援助。
除了《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之外,《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簡稱sps)在避免成員方利用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設定貿易壁壘方面做出了進一步規定。根據sps,制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除了需要遵守tbt所規定的前述四項原則外,還需要遵守“以科學為依據”原則和“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原則。
按照“以科學為依據”原則,成員方應確保任何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都以科學為依據,不能實施或停止實施沒有充分科學依據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如果在科學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采取某種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只能是臨時性的,並應在合理的期限內做出科學評估。從美國與歐洲共同體之間有關牛肉激素問題的爭端的解決來看,《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中的“以科學為依據”原則發揮了積極作用。歐洲共同體以在牛飼料中新增激素會危害人體健康為由,禁止從美國進口牛肉,而美國則認為歐洲共同體這樣做沒有科學依據,將歐洲共同體訴諸世界貿易組織,結果歐洲共同體敗訴。
按照“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原則,成員方在制定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時應以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為基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是指進口方對進口產品可能帶入的病蟲害的定居、傳播、危害和經濟影響,或者對進口食品、飲料、飼料中可能存在的新增劑、汙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可能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做出的科學分析報告。
有害生物風險分析與進口方確定“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有直接關係。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結果認為風險比較高,進口方確定的“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就比較高,採取的保護措施就相對嚴格一些;如果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結果認為風險比較低,進口方確定的保護水平就比較低,採取的保護措施就相對寬鬆一些。但是,sps規定,無論進口方確定的措施是嚴還是松,都應考慮將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對貿易的消極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標。”
從tbt和sps的規定可以看出,為了保護環境,成員方可以採取保護環境的措施,但是wto規則對於採取保護環境的措施規定了限制原則,即:一旦成員方採取的保護措施違背了不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等,就構成貿易歧視或貿易壁壘。在xx年美國禁止進口墨西哥金qiang魚案中,就可以看到這些原則的價值。美國以保護海豚為由禁止進口金qiang魚,世貿組織則認為,美國的做法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和自由貿易原則,結果美國敗訴。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世界貿易組織並不是認為美國不應該採取措施保護動物,而是美國保護動物的做法違反了wto的自由貿易原則。換言之,如果美國對本國漁民也採取相同的措施,那麼美國的做法就是恰當的了。正因為美國採用了差別待遇的做法,可以看出美國的真實意圖不在於保護動物,而是以保護動物之名行保護本國漁民利益之實。
三、國際環境保護措施與世貿規則的適用與協調。
由上述可見,wto一系列規則實際上在努力協調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之間的關係,其具體表現在:它既明確規定為保護人類、動物、植物、自然資源,成員方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又規定這些措施不應成為歧視和變相限制自由貿易的手段。因此,wto既要擴大貨物和服務的貿易,同時又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尋求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境保護措施的初衷在於透過控制乃至禁止對環境有害的產品以及產品生產裝置和工藝的貿易來減輕對進口國的環境壓力,本質上也是為了協調環境與貿易的關係。從這個意義上看,wto規則與環境保護國際規則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是這種一致性絲毫也不能掩蓋兩者的明顯差異。這些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是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它所規範的貿易通常明顯地影響環境與自然資源,而wto規則主要是以貿易自由為目的的,貿易所涉及的產品本身並不明顯有害於環境。
其次,環境保護國際條約是環境保護運動的產物,而wto規則是自由貿易全球化的產物。
再次,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措施是透過規範、限制貿易來實現對環境的保護,實質是要對貿易可能給環境造成的損害進行直接控制,而wto雖然涉及環境保護的條款,允許為了保護環境採取限制貿易的措施,但是其本質上是消除各種貿易障礙。
由於存在著上述差異,當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所採取的環境措施與wto規則發生矛盾的時候,是遵守多邊環境公約有關貿易的環境保護措施,還是遵守wto規則所堅持的實行貿易自由原則?筆者認為,總體而言,環境保護作為一種新的價值理念,在wto規則中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換句話說,wto的規則較少地考慮貿易對環境帶來的損害,而多邊性的環境保護條約卻是專門針對貿易可能對環境帶來的損害進行的限制性規定。因而,與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應當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