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畜家禽養殖買賣合同書

吉林省家畜家禽養殖買賣合同書

  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吉林省家畜家禽養殖買賣合同書,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編號

  出賣人簽訂地點

  買受人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家畜家禽養殖生產的規範化、科學化和集約化,提高養殖生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家畜家禽養殖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負責的養殖生產管理。買受人負責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銷售。養殖的技術標準為。

  第二條:出賣人承諾養殖的為只(頭),

  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養殖管理,並於約定日期前足額向買受人交售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公斤(只、頭)。

  第三條: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未放棄收購權時,其養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條:出賣人養殖的應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等級,買受人承諾負責包銷。每公斤(只、頭)的收購價為。

  第五條:買受人應做好養殖生產的資訊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匯出賣人科學養殖,預防畜禽疾病,提高養殖質量。

  第六條:如果買受人需要統一向出賣人提供畜禽種苗及預防治療用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價格優惠供應,具體價格為種苗元(只、頭)、預防治療用藥(瓶、支)元。

  第七條:因買受人在出賣人養殖管理過程中,因其提供的技術指導出現失誤,或因提供的畜禽種苗、畜禽用藥等出現質量問題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第八條:出賣人由於不按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標準進行養殖的,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合同自年月日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失效。

  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

  出賣人:簽字

  (蓋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郵編:

  買受人

  買受人:簽字

  (蓋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聯絡電話:

  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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