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心鎮改革的經濟績效進行分析論文

對中心鎮改革的經濟績效進行分析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經濟特點,具體表現之一就是城鄉分割發展,重城輕鄉,相對偏倚規模較大城市的發展,市鎮的發展相對不足。作為城市體系底層重要節點的中心鎮,在實現城鄉良性互動合作中有著天然的親和力,具有連線城市與鄉村的紐帶作用和平衡區域發展的功能(晏群,2003)。國內眾多學者(王士蘭,2001;劉亭,2010;徐志文等,2013;etc.)都較為具體地闡述了中心鎮在促進農村人口有序集聚、加速農村經濟發展、加快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統籌城鄉發展等方面的積極影響。因此,以中心鎮為重點,有針對性地抓好市鎮的發展,對統籌城鄉發展,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無疑是一項絕佳的政策舉措。

  二、一個理論分析

  向中心鎮下放經濟管理權以促進中心鎮發展的思路,從政府行政管理體系的角度看,實際上反映了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轉變,是“條條”管理方式的減少,“塊塊”管理方式的增加。從現代主流經濟學的角度看,這可以從所謂的財政聯邦主義理論那裡找到源頭。Charles M. Tiebout(1956)創造性地提出了公共品由社群提供存在類市場解。從 Charles M. Tiebout 的研究中,Musgrave(1956)、Oats(1969)等學者發現了財政分權的作用,形成了“第一代財政分權理論”。Weingast、Qian 等(1995,1996,1997)從軟預算約束和組織結構等方面來解釋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現象,豐富和發展了“第一代財政分權理論”,形成了所謂的“第二代財政分權理論”。財政分權理論強調了財政分權對資源配置和經濟效率的積極影響,並得到了證實。史宇鵬和周黎安(2007)曾以計劃單列為例,分析並證實了地區放權對經濟效率的促進作用。沿著財政分權理論的邏輯,向中心鎮下放經濟管理權對中心鎮發展的積極影響,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解析。

  首先,經濟社會決策權的下放有利於鎮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使發展更具效率,更加符合當地居民的.需求。其次,向鎮政府下放權力後,可以免去許多決策審批、專案申報等行政手續,優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行政效率;鎮政府工作人員尤其是主要幹部的財源激勵加大,在相應的考核製作用下,有更大的積極性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最後,向中心鎮下放經濟管理權,尤其是下放審批權,使得鎮政府與上級政府、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變得相對簡單和規範,縮小了尋租空間,減少了尋租行為導致的效率損失。縣級政府在中心鎮的發展上自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隨著中心鎮經濟規模的日益擴大,放權的重要性日益顯現,把經濟管理權充分地下放給中心鎮,有利於促進中心鎮進一步發展。

  向中心鎮下放經濟管理權,可能會引起中心鎮濫用或錯用權力的現象,但這不能成為阻礙放權改革的理由。事實上,向中心鎮下放經濟管理權,涉及鎮級政府與縣級政府之間權力的再分配。也正是基於此,浙江省從穩妥推進改革的考慮出發,提出向中心鎮下放經濟管理權的方式和內容由縣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這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放權不足的現象,影響中心鎮改革的績效。

  三、結論及政策建議

  要推進我國城鎮化程序,就必須促進中心鎮發展。加快中心鎮體制改革是促進中心鎮發展的重要途徑,在實踐中,這種改革主要表現為向中心鎮下放經濟管理權。從紹興市中心鎮改革的情況看,中心鎮改革對其經濟績效的提高有一定的正向作用,但直接正向作用的顯著性並不明顯,主要是間接的正向作用,即透過促進勞動力在中心鎮的集聚來實現經濟增長。本文的研究表明,中心鎮改革的空間依然很大。在浙江向中心鎮下放經濟管理權是由縣(市、區)政府具體確定的,從紹興的實踐看,往往演化為縣級職能部門在中心鎮設定派出機構,在中心鎮行使相應的職能,這本質上是一種“條條”管理,與中心鎮放權改革的“塊塊”管理取向不相符。從中心鎮改革的事實看,應該減少“條條”管理方式,以加強“塊塊”管理促進中心鎮發展的自主性進一步加大。本文的研究還表明,促進勞動力在中心鎮的集聚是中心鎮發展的重要途徑。因此,中心鎮改革要注重政策配套,消除勞動力在中心鎮集聚的體制機制障礙,按照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要求,加大公共服務力度,實現人的城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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