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技術引進與轉讓禮儀

涉外技術引進與轉讓禮儀

  與外國有關方面之間進行技術貿易,就是技術引進或轉讓。從國外購買技術是引進,向國外出售技術是轉讓。

  從事涉外技術貿易活動,要用合同固定下來,方能受到有關法律的保護。在國際間的技術貿易中,常使用許可證貿易方式,即技術輸出方(賃證人)將其技術使用權透過許可證協議出售給技術輸入方(購證人)使用。貿易雙方的合同就是許可證協議,該協議既是雙方權力義務的法律性檔案,又是雙方轉讓技術、支援費用等商務性檔案。

  在技術貿易活動中,一定要充分了解該項技術交易雙方(買方與賣方)的獨立程度,免得事後因不清楚而造成誤會。一般說,就買方可否將技術再轉讓角度,可將許可證區分為可轉售許可證、不可轉售許可證和交換許可證(交換技術)。

  購買國外專利產品,一定要注意是買一次使用權,還是買連續使用權。購買商標使用權也是如此。現在,從國外購進人批專有技術、尤其是成套裝置,如各種電器生產線、原料加工線等,這類交易亦屬技術引進之列。

  若想引進技術,首先必須提出設想,制定引進專案建議書;然後再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其可行性;最後是在認真談判基礎上,買賣方簽訂合同。

  在技術引進過程中,禮儀主要表現在談判和合同簽定上。

  技術貿易是一種普遍實行的磋商方式,雙方當事人必須面對面地洽商。在技術談判中,要提前掌握該項技術所有可能弄到的'資料,包括對比研究資料,及有關此項技術的情報,才能在談判之中居於主動,發言有的放矢。在商務談判中,要採用靈活的策略的方法,創造友好的互信氣氛,但不可過急成交,以免吃虧(買價過高)。一般情況是,如果對方叫價特高而又不肯降下,可以暫時中止談判待雙方化開僵局後再議。購買一項技術,可以選擇幾家公司為物件,分別瞭解他們的賣價,然後從中選擇優者。這是最佳的方式。在談判之中,一定要用自己擬定的合同與對方一一交涉,不可草率地全盤承諾對方合同。

  簽訂引進合同,必須瞭解這類合同有些什麼基本條款般說,技術引進合同大致有如下一些基本條款:

  (l)名稱與序文,即技術名稱及買賣當事人名稱、合同雙方法定地址、合同簽字地點、簽字時期和說明條款。

  (2)定義條款,即對合同中關鍵詞加以明確地限定。它可以單獨列一章。

  (3)內容、範圍條件,主要包括轉讓技術範圍、效能及技術資料內容。

  (4)改進、發展條款,即改進、發展該項技術後雙方應免費互相交換。

  (5)許可證使用範圍,即合同對引進方在改進技術的使用權、製造與出售權上的規定。

  (6)專利商標條款,即合同中關於專利與商標的規定。

  (7)價格與支付條款,即該項技術售價和支付此款的方式(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批支付等)

  (8)技術服務與協助條款,即對引進方的服務與協助規定包括指導、培訓等。

  (9)驗收條款,即技術資料的驗收和產品考核驗收,包括交付時間、地點、方式和產品型號、規格、數量等。

  (10)情報及保密條款

  (11)資本貨物、中間貨物、備件、部件或原材料供應條款。

  (12)擔保、違約及補救方式條款。

  (13)仲裁條款。

  (14)不可抗力條款。

  (15)期限和終止條款。

  必須在認真閱讀、研究和分析各條款基礎之上,方可簽約。必要時,應聘請該方面的專家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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