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1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繼續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 元,於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 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於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後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洩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於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 元。

  1、保密內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效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2)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製造工藝、製造技術、計算機程式、技術資料、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1)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2)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並處1200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 補充說明:

  由於乙方從事本公司xx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儘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並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後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因為乙方現在還處在試用期內,三天內可以申請離職。

  九、 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十、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期雖然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但是這個時間段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因此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不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也應該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應該維護自己的權益。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於_________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於本人_________月工資_________元人民幣整。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3

  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限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工資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勞動者如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單位提出。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後,用人單位以各種藉口不予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向專業的律師諮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4

  【案情介紹】

  趙先生是一名工程設計人員,20xx年3月20日應聘進入一家外資企業(以下稱A公司)從事工程設計工作,崗位是設計工程師,趙先生與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約定試用期是兩個月,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趙先生上班的第一天,A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人事專員對其進行了入職培訓,包括員工手冊的講解,同時,將設計工程師崗位的具體職責以及考核標準告知了趙先生,並經其簽收確認。根據A公司的規定,在試用期屆滿前的一週內對趙先生進行了考核,按照考核標準,趙先生沒有及格。因此,20xx年5月19日,A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趙先生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趙先生認為自己在兩個月的試用期內,工作認真負責,做好了分內之事,不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認為A公司的做法有問題,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在與A公司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A公司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恢復與A公司的勞動關係。

  【審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A公司能夠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趙先生不符合設計工程師崗位的錄用條件,因此,A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與趙先生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對於趙先生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援,合同範本《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

  一、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被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試用期期限有更明確的規定,不滿6個月的不得設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必須證明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裡強調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三、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過錯解除,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的義務。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因此,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四、對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趙先生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應由A公司來承擔。A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勞動合同、員工手冊、趙先生入職當天的培訓記錄、設計工程師崗位的具體職責以及考核標準,用來證明A公司對於設計工程師崗位的具體錄用條件以及相應的考核標準;同時,A公司又提交了三份趙先生在職期間所做的工程設計圖,其所做的工程設計圖上有多處錯誤,並且有相關人員的修改、批註等,以及A公司對趙先生的試用期考核記錄,用來證明趙先生在試用期內所設計的圖紙出現大量的錯誤,其工作能力達不到設計工程師的崗位要求,並經公司考核後,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公司的解除是合法的。

  在本案中,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能夠舉出大量充分的證據證明趙先生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設計工程師崗位的錄用條件,因此,仲裁庭採信了A公司的觀點,對於趙先生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援。

  【律師提醒】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在用人單位規範用工、規範管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A公司之所以能夠贏得此次仲裁,關鍵是其內部有健全的規章制度,並注意證據的保留。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員工的試用期限。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 原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現因________的原因,乙方要在試用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現勞動合同期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合同結束為止;應當繳納社保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因甲方的原因提早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支付給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共____元。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

  第三條 乙方應當在合同結束之後____日內辦理完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並承諾自願放棄除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其它訴求。甲方應當在乙方辦理完手續之後出示離職的證明。

  第四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6

  甲方: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____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儘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並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後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因為乙方現在還處在試用期內,三天內可以申請離職。

  九、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有限公司_乙方:_

  代表人:_代表人: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甲乙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工資,共_________元,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_元,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後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洩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____元。

  1、保密內容;

  2、違約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補充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8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村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專案名稱)工程中,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以______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人社部、中國地震局聯合召開會議表彰全國地震系統抗震救災英雄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設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後,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採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__________________)。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透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________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工資,共_________元,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____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_元,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於_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後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洩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____元。

  甲方簽名: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工資,共_______元,於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後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洩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__元。

  1、保密內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效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2)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製造工藝、製造技術、計算機程式、技術資料、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1)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2)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並處_______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補充說明:

  由於乙方從事本公司_______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儘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並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後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因為乙方現在還處在試用期內,三天內可以申請離職。

  九、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簽名):

  年月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11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知識: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勞動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徵: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如果用人單位不是依據法律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樣的,要是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因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為您整理本篇文章,感謝你的閱讀。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12

  一、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由此可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一般無嚴重違反章程和態度惡劣的情形是不會被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著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資訊,可以到網找線上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您提供解決方案,謝謝閱讀!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13

  不管是在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按照法律規定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試用期只是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相互考察時期,在這個期間,如果有一方不滿意,是否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呢?針對這個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我們一起來分析分析!

  首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很明確地說,試用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即使是試用期,企業與員工都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合法流程來解除合同,如果是在《勞動合法》實施之前(就是還沒簽勞動合同)雙方可以隨意解除勞務關係。如果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就是已經簽了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合法流程來。

  具體而言,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三種合法形式: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必須提前3日用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提出辭職,則可以按照合法流程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但是企業也不需要支付員工任何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沒有按照法律程式辦理離職,沒有理由擅自離職的,員工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者是公司規章制度的處罰。

  當但是,如果在試用期間,企業有違反合同規定的情形或者用不法手段逼迫員工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負擔法律責任,企業也需要支付工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同樣的,員工如果在試用期間有違反法律規定或企業制定的情形,企業同樣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比如以下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8)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有以上的情形,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和企業一致解除合同

  如果在試用期間,員工和企業雙方都不滿意,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協商解決!區別是:

  如果是員工先提出解除合同,雙方一致同意,那麼企業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如果是企業先提出解除合同,雙方一致同意,那麼企業需要支付員工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所以,不要以為試用期無所謂,這要簽了合同,就必須按照法律流程走,不然可能惹上官司!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篇14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單位沒有任何理由予以阻攔。

  沒有必要再去跟單位理論試用期不給合同是違法行為,更不用擔心沒有合同單位會惦記扣下你這一個月工資,因為法律對類似於你遇到的這種情況,做了明確規定。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你們單位雖然試用期不給合同,但已經履行了一個階段的試用期,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你為單位提供了勞動,單位就必須向你支付工資或報酬。否則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與你形成勞動爭議。

  你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單位支付剋扣的工資及25%經濟補償金。

  相關連結: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問題補充:

  1、勞動仲裁的時限: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負有什麼樣的舉證責任

  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的規定。

  同時,試用期內的工資可以低於正式錄用後的工資,但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不管是試用期還是正式錄用期,其工資均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你工作了39天他就要給你39天的錢

  員工使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按照之前約定的試用期工資發放。如果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工資未明確約定,需要雙方協商,或執行集體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