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方能守法護法》主題班會教案
《學法方能守法護法》主題班會教案
目的:
進一步鼓勵學生學法;只有知法方能守法護法。
內容:
透過一個案例,讓學生討論後進行“模擬法庭”,從而使學生懂得學法的重要性。
步驟:
1、給出一個案例。
2、“模擬法庭”。每組出兩名審判長,一名書記員。在書記員宣讀完案例後,每一名審判長審判此案,審判長可以求助他的智慧團。
3、新聞釋出會。法官答記者問,記者為全體出席法庭的聽眾。
4、班主任給出參考審判結果。
5、對不同的宣判作分析,鼓勵學生多學習法律知識。
附:
1.案例
2002年1月,黑龍江省衛生監督所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在一次日常檢查中發現,哈爾濱雙太電子實業有限公司飲料分公司自去年3月至今年1月,在未取得生產經營飲用天然礦泉水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與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山泉天然礦泉水廠聯營,擅自生產經營雙態牌五大連池礦泉水4180桶,並以每桶6元人民幣的價格銷售,共計違法所得25080元。
2.判定
經省衛生監督所合議,認為當事人(哈爾濱雙太電子實業有限公司飲料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根據《食品衛生法》第40條規定,對當事人提出如下處理意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5080元;處以罰款人民幣25080元。
3.聽證會問題
哈爾濱雙太電子實業有限公司飲料分公司與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山泉天然礦泉水廠聯營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後者有生產經營飲用天然礦泉水衛生許可證,前者應不應該辦理生產經營飲用天然礦泉水衛生許可證?
4.分析
當事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26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透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其與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山泉天然礦泉水廠家依法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所以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山泉天然礦泉水廠使用其註冊商標生產雙太牌五大連池礦泉水,當事人哈爾濱雙太電子實業有限公司飲料分公司經營該礦泉水的行為是合法的。
省衛生監督所的專業人士指出,當事人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其衛生許可證許可範圍是生產銷售純淨水,而事實上該公司擅自超越衛生許可證上核定的許可範圍,從事了礦泉水的生產經營。依據《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11條的規定,該行為應當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查處。當事人的'行為雖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但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條款。
如果當事人的衛生許可證許可範圍中有銷售礦泉水,但無生產礦泉水,是否合法呢?實際上,聯營合作協議書上顯示,當事人提供了產品的外包裝PC桶、桶蓋、桶外包裝袋以及產品的合格證;從實物也可以斷定,該產品完全是以哈爾濱雙太電子實業有限公司飲料分公司的名義生產的,當事人在此過程不僅存在銷售行為,而且也存在生產行為。因此,當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許可範圍應當包括生產、經營礦泉水,否則,根據《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11條的規定,這一行為還是應當按照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查處的。
5.現在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六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透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據《食品衛生法》
第四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取締,並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取締可以收繳、查封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超越或者變更衛生許可證上核定的內容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二)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的;
(三)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而擅自進行改建、擴建的;
(四)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