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車輛運輸合同範本

簡單的車輛運輸合同範本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簡單的車輛運輸合同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簡單的車輛運輸合同1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稽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汙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簽發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裝運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發貨人: 承運人:

  託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簡單的車輛運輸合同2

  託運方: 承運方: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本合同由(下稱“託運方”)與 公司 (下稱“承運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並生效。託運方授權 ,全權代表託運方執行本合同。鑑於託運方根據其需要願意在本合同所規定的線路及施工區域中使用屬於承運方所屬的車輛託運託運方的貨物,而承運方願意按照雙方達成的下列條件及條款,為託運方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車輛運輸服務。為此,合同雙方就如下各項條件及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第一條 車型、噸位 車牌號車型: 半掛平板車 噸位: 40噸 車牌號:

  第二條 運輸線路、託運的貨物名稱:但不限於所規定的線路和貨物。運輸線路安邊鎮至紅柳河,紅柳河至安邊鎮貨物名稱挖掘機現代225 一臺,安邊至紅柳河1趟,運費1800元挖掘機日立220 三臺,安邊至紅柳河,紅柳河至安邊,往返各3趟,運費11100元。挖掘機大禹225 一臺,安邊至紅柳河,紅柳河至安邊,往返各1趟,運費4800元。

  第三條 車輛限制條件1.根據本運輸合同,承運方按照託運方的要求在託運方施工區域內進行與託運方施工作業有關的合法活動,車輛進行運輸、作業時,其能力的發揮應控制在車輛技術規範範圍之內。2. 承運方在提供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1)在車輛效能允許的範圍內保持對託運方人員、貨物的運輸服務;(2)在運輸期間承運方司駕人員應保持每天24小時通訊暢通。(3)車輛在託運方施工基地待命時,應作好準備,隨時根據託運方的要求出車。3.如果車輛需要取得有關當局要求得在上述線路及託運方施工區域取得許可證,承運方負責辦理車輛、司機及相關的證書。4.車輛應在託運方指定的線路或其它地方,進行運輸服務。

  第四條 裝卸貨地點: 安邊鎮、紅柳河 。

  第五條 運輸期限: 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按實際使用天數,並以託運方 確認的天數為準。

  第六條 車輛的交接及合同的解除

  1、承運方應在規定的日期,將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車輛在合同規定的地點時間裝貨和卸貨。裝卸貨物時託運方應按合同要求進行驗車。

  2、如果承運方在合同規定的裝載貨物日期不能提供本合同規定的車輛,本合同解除。

  3.如果承運方不能滿足合同規定的運輸服務,又不能及時提供合適的車輛,本合同解除。

  第七條 車輛狀況

  1、承運方在裝載貨物前,應對車輛進行精心的檢查和維修,使車輛能有效地完成本合同規定的運輸服務。同時,承運方還應保證車上配有足夠的備品、備件,持有有效證書的合格司機。

  2、在整個運輸服務期內,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車輛發生磨損損壞或其他任何故障,承運方應採取有力措施,對車輛進行維修,使車輛恢復到正常的工作狀態。

  第八條 司機的職責

  1、承運方保證,司機應根據託運方的需要,按要求的時間及計劃迅速地履行其職責。託運方將隨時向司機下達指令和要求,司機應儲存完整、正確的裝置運轉記錄或路單,記錄車輛的行駛路線,以供託運方或其代理人查閱。

  2、承運方應保證其司機時刻監督和管理貨物的裝載、擺放和整理。

  3、司機應具有起駕駛車輛、運輸、吊裝等方面的`全面的知識與技能。

  4、司機或指定人員應保證及時向託運方 彙報車輛動態及車輛狀況,並服從其指揮和調派。

  5、司機 代表託運方,並處理現場事務。

  第九條 司機的行為

  在實施運輸作業服務時,託運方認為不適當的司機,可書面通知承運方說明情況或要求替換。承運方應在24小時內給出明確書面答覆或立即更換。

  第十條 費用與支付

  1、運輸價格: 費用合計:

  該單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費用:運輸及裝卸費、過橋過路費,貨物保險費、車輛險分攤費,各種稅費在內的固定價格,不應因本合同生效以後出現物價上漲、通貨膨脹或政策性變化而調整。託運方將不再承擔除合同價格之外的任何費用

  2、運費的確認支付方式為:

  運費的確認:以託運方代表 籤認的天數或噸公里為運輸量的確認依據。無託運方代表 和承運方代表 簽字,託運方的財務及經營部門不予以結算。合同雙方在此特別宣告: 代表託運方是本合同運費量唯一確認人, 代表承運方是運費量唯一確認人,除這兩位雙方代表外,雙方任何人無論在運輸過程中和前後以外籤認的運輸量等檔案都不作為本合同運輸價款確認的依據和結算依據;無論運輸路單、運輸確認量單等檔案是否該有甲乙雙方的公章,只要以上檔案無以上兩人的籤認也不能作為本合同價款確認的依據和結算依據。

  支付方式為:運輸任務完成後,以託運方代表 籤認的天數或噸公里為結算依據,視託運方資金到位情況,現金支票或承兌匯票支付。

  第十一條 稅務

  雙方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稅務均由各自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

  在運輸作業期間由於下列原因,車輛中斷運輸服務或不能使用,該中斷運輸服務或不能使用的時間,不計運輸費用。

  1、車輛出現交通事故及其他影響有效運輸服務的事故。

  2、車輛進廠修理或其他維護車輛效能的措施。

  3、司機在車輛效能允許的範圍內不服從託運方代表指揮排程。

  第十三條 維修保養

  1、在運輸作業期內,如果車輛需要進行年檢或進廠修理,承運方應提前三天向託運方申請。

  2、在整個運輸作業期內,承運方享有定期保養的權利,車輛連續工作 月或 公里定期保養時間為 小時,車輛需要定期保養時應提前三天向託運方申請,並按託運方確定的時間進行保養。車輛保養期間不計費用。

  第十四條 承運方提供的專案

  1、託運方支付所有的車用油料、司機工資,等相關費用(過橋、路費)。承運方提供物料並支付司乘人員的全部保險費及各種費用。

  2、根據本條的規定,因提供或支付費用的所有物資、油料、供應品等而引起的有關責任由相關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轉讓

  託運方根據生產需要可以將本合同轉讓給與其業務性質相似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

  第十六條 疫區及違反當地法規

  如果承運方之司駕人員未經託運方或其代理的書面同意,或未得到託運方的書面指令,而與疫區發生接觸,由此造成一切後果由承運方負責。由於司駕人員從事違反當地法規的行為,而使車輛被交通部門或其他當地當局拘留,使車輛不能正常工作,司駕人員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危險貨物

  1、雙方不得在車輛裝解除安裝違禁品或其他可能使車輛被扣留的貨物和物品。裝載的易燃物、炸藥、導火線、有毒及放射性物品及其他類似危險品,都應有安全可靠的器皿,並辦理符合國家法令及有關部門規定的有關手續。

  2、託運方及其關聯公司應事先把即將裝載的易爆及危險品的性質及有關預防性安全措施書面通知司機。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者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及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由承運方承擔責任,並賠償託運方經濟損失:

  (1)承運方不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

  (2)承運方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

  (3)承運方未遵守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或特約事項,並由此造成託運方損失;

  (4)未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將貨物運送到託運方指定的目的地;

  (5)在運輸過程中由於承運方間接或直接責任,造成貨物丟失或損壞的;

  (6)承運方未經託運方同意,擅自將貨物委託其他公司運輸,並由此造成託運方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的擴大,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對方違約造成經濟損失和防止損失擴而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3、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承運方應負責處理,並賠償託運人所損失的貨物,託運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承運方應保護託運方不受到任何追究和損害。

  4、對於因不可抗力或執行國家法令、搶險救災、戰爭任務等,造成車輛和貨物損失的,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相應損失。

  第十九條 保險

  1、承運方應按國家規定購買車輛險及司駕人員意外傷害險、並投保所運輸的貨物運輸險。

  2、雙方根據本合同購買的所有保險,均應將對方列為附加被保險人。所有上述保險均應背書,放棄任何向對方及其合營者,以及與對方有合同關係的施工設施的所有人及作業者的代位求償權。

  3承運方應向託運方提交一份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有效的保險憑證或保險單副本影印件,或託運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後果不能避免,並不可克服或無法控制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軍事行動、戰爭、罷工、動亂以及政府機構的行動。

  2、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不應視其為違反合同。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的直接或間接的物質損失(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由各自承擔。

  3、不可抗力發生後,受影響的一方應盡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作出詳細解釋。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託運方可根據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決定暫停或終止本合同,並依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補償承運方在此前發生的合同費用。

  第二十一條 結構改裝

  在運輸作業期間承運方提供的車輛不能滿足託運方的貨物運輸要求的,承運方應當根據託運方的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對車輛進行改裝。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

  若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約定向東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查閱記錄

  1、為稽核和確認託運方向承運方支付的費用,託運方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審查承運方及其司機與執行本合同有關的帳簿、記錄、程式、信函、收據、憑證和檔案等。

  2、如果託運方對任何資料及計費依據有異議,而且承運方不能提供必要及有效的證明材料,則託運方有權拒付。

  3、對要求付款依據資料,託運方有權得到足夠有效的證明檔案。

  第二十四條 保密

  除非事先得到合作雙方的一致同意,託運方及承運方保證其本身以及與其執行本合同有關的其它人員:

  1、不向記者、也不在書籍、雜誌、期刊、廣告、廣播、電視、或其他新聞媒介中公開下列資料:

  A、本合同的條件及條款

  B、作業過程中使用的方法、器材、裝置及僱用人員;

  C、合作雙方人員所掌握的有關作業的其他資料。

  2、不向與本合同無直接關係的第三方洩露上述資料。

  第二是五條 通知

  為執行本合同(除另有規定外),合同雙方均可按照下列地址以書面、電話、傳真等形式向對方發出通知。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託運方: 承運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經營地址: 經營地址:

  電 話: 電話:

  開戶行名稱:

  賬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簡單的車輛運輸合同3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

  受託人(乙方)_________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茲遵守。

  第一條 代理事項

  1.甲方委託乙方為貨運代理人,進行貨物運輸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同意作為甲方代理人,辦理有關代理事項。

  2.甲方應根據本協議內容,向乙方簽發委託書,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項。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事項詳見《貨物運輸代理授權委託書》。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應於提出的發運日期(或運到日期)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有關運輸的資料與要求(包括髮運地點、到貨地點、貨物品名、數量、性質、是否辦理保價(險)、收貨人全稱、聯絡電話、傳真等真實資料),並蓋章確認。

  2.於每批貨物發運前_________日,將需要運輸的貨物完整地交付給乙方,並與乙方共同辦理交接驗收。

  3.已包裝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點的貨物內容和數量,由甲方自行負責。

  4.已交付給乙方的資料或貨物確需變更時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

  5.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將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乾費)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 乙方義務

  1.根據甲方的要求與提供的資料,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及時完成代理事項。

  2.及時向甲方報告運輸代理事務的進展情況,代理行為完成後,應將有關單據證明交付甲方。

  3.對甲方提供的各種資料、檔案應予以保密。

  第四條 代理費用及結算方法

  1.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同意以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乾費)的形式給付乙方。每運輸代理_________噸貨物,甲方給付乙方_________元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乾費)。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乾費)的計算按車輛(船)標重為結算依據;

  2.為便於清算,雙方同意_________日清算一次,結算方式為_________;

  3.需由乙方代結算各種運雜費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預付乙方所需費用,並於運輸前_________日匯入乙方銀行帳戶(需由乙方代墊各種費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書面要求,並經乙方同意,雙方簽訂墊付運雜費協議書後,方可墊付)。

  4.費用結算後,乙方將有關票據、單證完整、及時交付甲方。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在協議期內甲方給乙方的檔案資料、貨物有誤或需要包裝的貨物因包裝缺陷產生破損,或未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為中產生的經濟損失,甲方應承擔責任。

  2.乙方未按協議要求運輸也承擔責任。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擴大、變更代理許可權,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乙方原因使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的,屬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乙方應承擔責任。

  4.由於不可抗力或_________時,雙方協商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協議發生爭議並協商不成時,可用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以“√”選擇):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法院訴訟。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備忘錄。經雙力籤的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或需變更時,需經雙方同意,協商解決。

  3.本協議有效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電話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