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天然氣購銷合同標準文字
關於天然氣購銷合同標準文字
賣方:
買方:
本天然氣購銷合同(“本合同”)由下列雙方於 年 月 日於中國 簽署:
(1) ,其註冊地址為 ,營業執照註冊號為 (“賣方”);
(2) ,其註冊地址為 ,營業執照註冊號為 (“買方”)。
賣方和買方以下合稱“雙方”,單獨一方則稱“一方”。
鑑於:
(1)賣方已擁有一處或多處供應源,或已從一處或多處供應源獲得天然氣(含液化天然氣)的長期供應;
(注:如涉及新專案審批要求,可在此對氣源來源情況進行具體描述。)
(2)買方希望購買天然氣用於 (“買方用途”);
(3) 買方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和條件購買和接收天然氣,同時賣方願意按該等條款和條件向買方銷售和交付天然氣。
為此,雙方本著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有關天然氣購銷事宜達成本合同如下條款:
第1條 定義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具體規定,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詞語含義如下:
1.1 起始日
指按本合同第4.1款的規定確定的日期。
1.2 合同年
就第一個合同年而言,指起始日開始至起始日所在當年的12月31日結束;就任一其後的合同年而言,指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連續的十二(12)個月;假如合同期在12月31日以外的日期終止,則最後一個合同年為自該終止日前的1月1日起至合同期最後一日止屆滿的一段時間。
1.3 供氣日
指北京時間當日的 至下一日的 。
1.4 標準立方米
指在壓力為101.325kPa,溫度為20℃的狀態下佔有一立方米空間的氣量。
1.5 合理努力
指一方在當時的情況下采取合理可能的行為,但不包括採取將會或可能會使該方遭受重大損失的行動。
1.6 合理審慎作業者
指能誠信地力求履行其合約義務的自然人及組織,該自然人及組織在力求履約以及在其通常的履行承諾過程中,其表現出的技巧、勤勉、審慎和預見水平達到了人們合理和通常期望的一個成熟及富有經驗的同類業務作業者,在同樣或相似的情況和條件下並按照所有適用的法律、國際標準和慣例,履行承諾所達到的水平。
第2條 批准及許可
雙方應各自負責並且應盡合理努力獲得各自一切必要的核準(批准)及許可,以使其得以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3條 交付
3.1 交付點、風險和所有權
賣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買方銷售天然氣,買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賣方購買天然氣,交付點為 ,交付壓力為 。交付天然氣的所有權和風險自天然氣越過交付點時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3.2 賣方交付設施
賣方應將天然氣輸送至交付點。賣方應負責安排交付點之前的所有天然氣交付設施(包括交付點上游的賣方天然氣檢驗和計量裝置)。
3.3 買方接收設施
買方應在交付點接收天然氣。買方應負責安排交付點之後的所有天然氣接收設施。
第4條 起始日和交付期
4.1 起始日
(適用於已建成專案):
雙方約定,本合同項下供氣起始日為 。
(適用於新專案):
雙方應不定期就雙方專案建設的進度進行溝通,並就起始日的`確定進行協商。雙方約定本合同項下起始日應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期間內(“第一視窗期”)發生,並應根據以下程式確定:
4.1.1 雙方應至少在 年 月 日前確定一個九十(90)天的期間,該期間應在第一視窗期內且起始日應在該期間發生(該九十(90)天以下簡稱“第二視窗期”),或如果雙方沒有按照本款的規定確定視窗,則第二視窗期將被視為是第一視窗期的最後的九十(90)天;
4.1.2 雙方應至少在第二視窗期開始前三十(30)天確定起始日的時間,該起始日的時間應在第二視窗期內,或如果雙方沒有按照本款上述規定確定起始日,則起始日將被視為是第二視窗期的最後一天。
4.2 交付期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本合同項下天然氣交付期為起始日至 年 月 日。
第5條 年合同量(視情況而定,可將“年合同量”調整為“合同量”)
5.1 年合同量(適用於1年期以上的合同)
就每一合同年而言,指 標準立方米的天然氣氣量。
(注:雙方可對每一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分別進行約定。)
5.2 氣源
上述年合同量所對應的天然氣供應來源來自 ,未來也包括從其他資源國或資源商處獲得的其他氣源。
5.3最大日合同量、最小日合同量和最大小時提取速率
雙方約定,就任一供氣日而言,允許買方提取的天然氣數量的最大值為 標準立方米每供氣日(“最大日合同量”),最小值為 標準立方米每供氣日(“最小日合同量”)。雙方進一步約定,除非賣方導致或賣方事先書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