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合同範本
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維修養護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人)就_________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
一、本合同的的詞語涵義與下述第二條所列的通用條款中的詞語涵義相同。
二、本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為
1.合同(包括補充合同和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招標檔案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組成合同的其它檔案。
上列合同檔案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簽訂前雙方所簽訂的所有協議、會談紀要以及相互承諾的一切檔案。
三、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完成各項承包工作,並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四、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付款,並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份,其中:發包人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份。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附件通用合同條款
1.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1條詞語涵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中用詞用語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1.2承包人:指專用條款寫明的與發包人正式簽署合同的當事人。
1.3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1.4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1.5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工程維修養護工作,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6投標檔案: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總報價及承諾招標檔案規定條件和要求的檔案。
1.7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標的通知書。
1.8工程維修養護:指對工程的安全檢查、日常巡查、防護、保養、維修,維持、恢復或區域性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1.9合同價格:指合同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人的總金額。
1.10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分攤的其它費用。
1.11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的歷時。
1.12天:指日曆天。
1.13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英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
1.14不可抗力:指颱風、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和罷工、戰爭等異常現象以及政府頒佈新政策、法律和採取新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2條合同檔案
組成合同的各項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如下
2.1合同(包括補充合同或協議)。
2.2中標通知書
2.3招標檔案
2.4專用合同條款。
2.5通用合同條款。
2.6技術條款。
2.7組成合同的其它檔案。
第3條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3.1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語言。
3.2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的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3施工中必須使用技術條款規定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黃河水利委員會的規定和管理辦法;沒有相應規定時,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維修養護工藝,經發包人批准後執行。
第4條聯絡
本合同中有關各方的聯絡應以書面形式為準,並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辦理簽收手續。
2.雙方主要義務和責任
第5條發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5.1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維修養護期內的總體維修養護計劃。
5.2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單項維修養護計劃。
5.3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維修養護相關的檔案資料。
5.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水準點及其基本資料和資料。
5.5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維修養護人員及裝置的駐留場地。
5.6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按時支付維修養護款。
第6條承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6.1在簽訂合同後及時進入維修養護現場,完成維修養護準備工作,並認真執行發包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標準及質量要求完成維修養護工作。
6.2按發包人要求編制維修養護方案和實施計劃,並提交發包人審批。維修養護方案中應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學管理措施,保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
6.3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條款有關規定,防止因對噪音、揚塵、廢水、廢油不進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時清除而造成環境破壞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6.4自行解決維修養護工作中的用電、用水、排水、照明、通訊等,並承擔一切費用。
6.5負責承包範圍內所有工程及設施的保護工作。維修養護時做好工作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保護,造成損壞承擔一切費用。
6.6在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後,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維修養護工作區和生活區及其施工廢棄物。
6.7按發包人要求及時提供各種報表及維修養護工作計劃、進展情況、管理資訊等。
6.8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有關維修養護資料和檔案。
第7條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可指派專人具體負責管理某項維修養護工作的實施,並將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執行其指示。
第8條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應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名,發包人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3.工作進度
第9條實施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發包人的指示,編制實施計劃提交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按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限內予以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覆,可視為該實施計劃已經批准。
第10條延誤開工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條件,可以延長工期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不可以延長工期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給承包人予以賠償。
第11條暫停工作
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出暫停全部或部分維修養護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發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工作,承包人在暫停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當維修養護工作具備復工條件時,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發出的復工通知中指定的時間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第12條單項維修工作工期延誤
發生以下情況造成工期延誤時,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2.1增加合同中任何單項專案的工作內容。
12.2增加合同中任何單項專案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百分比。
12.3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12.4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12.5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2天內,就延誤的原因、專案內容、延期要求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發包人提出報告,經發包人審查確認答覆。發包人收到報告後7天內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報告已被確認。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責任,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
第13條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工期提前
某項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協議修訂進度計劃,發包人應在2天內給予批准。發包人應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完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3.1提前的時間。
13.2承包人採取的趕工措施。
13.3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13.4趕工費用和獎金。
4.質量與檢驗
第14條質量管理
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將一份包括質量管理機構的組成、主要人員資格、試驗裝置清單、質量檢查程式和細則等的維修養護質量保證措施報告,報送發包人審批。
第15條檢查和返工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發包人的指示,對維修養護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裝置以及其維修養護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記錄,填制工程質量評定表,定期提交發包人審查。承包人應隨時接受發包人的檢查檢驗,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的條件。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對於不合格的維修養護專案進行修補返工,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修補返工的費用。因發包人原因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再發現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和處理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維修養護的正常進行。如影響正常進行,檢查檢驗結果不合格時,影響正常維修養護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維修養護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16條質量要求
質量應達到水利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水利行業沒有具體標準的專案應達到技術條款的質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後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的,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用;能返工但返工不可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並承擔違約責任;不能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返工的費用。
雙方對維修養護質量有爭議,可提請專用條款約定的部門裁定,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5.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7條合同價格調整
合同價格在合同書籤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作調整。
17.1發包人確認的變更。
17.2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增減和調整。
承包人在上述情況發生後,將調整原因、內容、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予以複核,批准後通知承包人。
第18條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的核實確認
承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發包人在接到報告7天核心實已完維修養護工作任務和應支付的維修養護款,若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需要修改,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指示進行修改,重新提交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發包人應在3天內對修改後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報告簽字確認。
第19條維修養護款支付
發包人在簽字確認後14天內不予支付維修養護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7天后減緩維修養護工作速度,直至停止工作,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若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同意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發包人可延期支付維修養護款。協議應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利息計算方法。
第20條維修養護款結算
維修養護工作檢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完工結算報告。發包人收到完工結算報告後應在28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並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辦理結算。
6.變更
第21條變更
21.1變更的範圍和內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和性質。
(3)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經批准的施工順序。
21.2變更的程式和指示:
(1)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發出的變更後必須按變更要求執行,若不同意變更,應在2天內答覆發包人。承包人未在2天內答覆發包人,則視為承包人已同意發包人提出的變更要求。
(2)沒有發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
第22條確定變更價款和工期
做出第21條規定的變更後,如果變更專案引起維修養護方案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影響了其原定維修養護費用時,應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報價書,承包人和發包人充分協商後作出調整價款和完工日期的變更決定;除此之外,不予調整合同價款。
因承包人違約必須作出的變更,因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驗收
第23條驗收
合同期滿或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階段或某一單項維修養護工作時,可進行合同期滿驗收、階段驗收或單項驗收。
23.1階段驗收或單項維修養護工作驗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階段或某一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後,承包人應7天內按照發包人要求提交驗收報告(附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驗收報告後7天內通知承包人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和結論作為本合同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23.2合同期滿驗收
合同期滿後14天內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要求提交驗收報告(附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驗收報告後7天內通知承包人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由發包人簽署驗收證書,頒發給承包人。
8.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24條爭議的解決
發包人和承包人出現爭議時,要求調解、仲裁或訴訟的,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採用以下的方式解決:
24.1提請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對調解結果不能接受,或由於一方原因使調解結果無法執行,任何一方可提請仲裁或訴訟解決爭議。
24.2簽訂仲裁協議或確定仲裁範圍和仲裁機構。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發生爭議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調解和仲裁或訴訟判決未果為藉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工作,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25條違約
發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期限內履行合同,否則有權暫停維修養護工作,直至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賠償因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承包人不能按發包人批准的進度計劃實施、維修養護標準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或發生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以及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發包人對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限期整改,暫停支付維修養護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承擔採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並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應提前7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索賠
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承包人可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按以下規定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26.1索賠事件發生後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的申請報告。
26.2索賠申請報告應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以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
26.3發包人在接到索賠申請報告後7天內進行調查稽核,並做出決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索賠申請報告後7天后未予答覆,應視為批准。
9.其他
第27條安全施工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認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有關規定,檢查、監督上述工作的實施,對承包人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的,有權責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通知發包人和上級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28條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用專利技術時,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時,須報發包人並雙方簽訂保障發包人免於承擔因侵犯專利權等的訴訟及承擔有關費用的約定後承包人才能實施。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的變更,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發包人,若建議被採納,需由發包人發出變更指示後方可實施。
第29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承包人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發包人通報情況,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2天向發包人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發包人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第30條因災害發生的費用按下列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
30.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30.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方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0.3造成承包人裝置、機械的損壞等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30.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31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合同書上簽字並蓋公章後生效。承包期滿,維修養護工作終止,未完承包工作內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處理後,並且除此之外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專用合同條款
前言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詞語涵義及合同條件
第1條詞語涵義
1.1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發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承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承包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歷時總天數_______天。
第2條合同檔案
若還有其他構成合同的檔案時,按照簽署日期的先後,插入合同中,簽署日期在後的應排在前面,並列出全部檔案的名稱和順序。
第3條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示例,僅供參考)
如果雙方商定合同使用語言文字為漢語即:3.1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是漢語。
2.雙方主要義務和責任
第5條發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5.1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整個維修養護期內的總體維修養護計劃的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單項維修養護計劃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
5.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條承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進度
第12條單項維修工作工期延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3條工期提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質量與檢驗
第14條質量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6條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價格與支付
第17條合同價格及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9條維修養護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0條維修養護款結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變更
第22條確定變更價格和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驗收
第23條驗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24條爭議的解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5條違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6條索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
第28條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條款
1.一般規定
第1條說明
1.1工程概況:
(1)工程位置:所屬縣;上下鄰接;起至樁號等。
(2)工程類別:堤防工程,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水閘工程等。
(3)工程數量:堤防長度、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座數及壩垛數、水閘座數等。
1.2水文氣象:氣象特徵、降水量及分佈、氣溫
1.3對外交通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同專案工作範圍及內容(承包範圍及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條維修養護工作會議與報表
3.1發包人在每週或每月定期召開周、月協調會議或專題會議,檢查承包人的工作進度計劃執行情況和維修養護工作質量情況,協調解決維修養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2承包人應在每週或每月按發包人規定的格式提交周、月進度報告,其主要內容有:上週(或月)維修養護工作進度計劃、要求和實際完成的累計工作量以及影響工作進度的因素和本週(月)採取的改進措施;維修養護工作質量(含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記錄及處理情況)等。
第4條質量管理
4.1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選派有經驗的維修養護技術人員對維修養護工作的各個環節的質量進行檢查,及時向發包人報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提供必要的資料。
4.2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後,承包人應認真進行質量檢查,符合工程維修養護標準後,報請發包人檢查驗收。
第5條治安保衛與維修養護工作安全
5.1承包人應教育維修養護人員遵紀守法,維護工地社會治安,協助治安管理機構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5.2承包人應對勞動保護、照明安全等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並制定安全防護規程,定期召開安全會議進行安全教育。在工作範圍內設定必要的標誌和訊號。
第6條環境保護
6.1承包人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禁止隨意棄土、堆放材料,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容器,不得使有害物質(揚塵、廢水、廢油)汙染土地、河流。若因違反環境的有關規定而受到處罰或要求賠償,承包人應負全部責任。
6.2承包人應保持維修養護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設定足夠的臨時衛生設施,定期清理維修養護廢棄物和垃圾,並將其運至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6.3在全部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後,除已徵得發包人同意的外,承包人必須拆除一切應該拆除的臨時維修養護設施和臨時生活設施。拆除後的場地應徹底清理。凡發包人決定保留的設施,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處理的辦法。
第7條技術標準和規範
7.1承包人在執行本合同時,所有的材料、裝置、維修養護工藝和維修養護工作質量檢驗均應遵照合同技術條款所引用的國家和行業頒佈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規定和技術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標準和規程、規範(不限於):
(1)(堤防工程施工規範)(sl260-98)
(2)(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範)(sl52-93)
(3)(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d223-1999)
(4)(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sl239-1999)
(5)(黃河防洪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試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6)(黃河水利委員會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實施細則)
(7)(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標準)(試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8)(堤防工程養護修理規程)(徵求意見稿)
(9)(水閘技術管理規程)(sl75-94)
(10)(水閘工程管理技術規範)(sl170-98)
(11)(水利工程閘門及啟閉機、升船裝置管理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12)(水閘安全鑑定規定)(sl214-98)
2.工程維修養護
承包人應對工程進行日常巡查、保養和防護,及時恢復或區域性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運用;降雨期間應加強巡查,對因雨水對工程造成的損壞隨時採取臨時措施(如對積水進行合理排除或圈堵,及時關閉護路閘等)。
第8條堤防工程
8.1堤頂維修養護
(1)堤頂高程、寬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
(2)未硬化堤頂應保持花鼓頂,達到飽滿平整,無車槽及明顯凸凹、起伏;降雨期間及時排水,雨後無積水,平均每5.0米長堤段縱向高差不應大於0.1米,橫向坡度宜保持在2%-3%。
(3)硬化堤頂應保持無積水、無雜物,堤頂整潔,路面無損壞、裂縫、翻漿、脫皮、泛油、龜裂、啃邊等現象。
(4)泥結碎石堤頂應適時補充磨耗層和灑水養護,保持頂面平順,無明顯凸凹、起伏。
(5)堤肩應達到無明顯坑窪,堤肩線平順規整,應植草防護。
(6)邊埂應達到埝面平整,埝線順直,無雜草。
(7)堤防土牛應達到頂平坡順,邊角整齊,規整劃一。
(8)備防石位置合理,擺放整齊,便於管理與搶險車輛通行,無坍垛、無雜草雜物,垛號、方量等標註清晰。
(9)管護基地房臺應達到邊坡平順、檯面平整清潔、規整化一。
(10)堤防路口不能蠶食堤頂,硬化路口路面堅固無損。
(11)未硬化堤頂的維修養護應做到:
①根據堤頂乾燥程度,及時進行灑水養護。
②對堤頂坑凹及時進行補土填平、夯實,雨後進行刮平碾壓。
③堤頂泥濘期間及時關閉護路閘(杆)、排除積水。
8.2堤坡(淤區邊坡)維修養護
(1)堤坡(淤區邊坡)應保持竣工驗收時的坡度,坡面平順,無殘缺、水溝浪窩、陡坎、洞穴、陷坑、雜草雜物,無違章墾植及取土現象,堤腳線明確。
(2)淤背區、淤臨區、前戧、後戧高程、寬度、坡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保持頂面平整,溝、埂整齊,內外緣高差符合設計要求。
(3)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按險工、控導工程養護標準執行。
(4)對雨後出現的區域性殘缺和水溝浪窩、陷坑等,應及時按標準進行恢復,嚴格掌握工程質量。
(5)上堤輔道應保持完整、平順,無溝坎、凹陷、殘缺,無蠶食侵蝕堤身現象。
8.3護堤地維修養護:護堤地要達到地面平整,邊界明確,界溝、界埂規整平順,無違章取土現象,無雜物。
第9條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
9.1壩、垛、護岸頂面
(1)寬度、高程符合竣工驗收時或設計標準,頂面平整,無凸凹、裂縫、陷坑、浪窩,無亂石、雜物及高稈雜草等。
(2)沿子石規整、無缺損、無勾縫脫落;眉子土(邊埂)平整、無缺損。
(3)備防石位置合理,擺放整齊,便於管理與搶險交通,無坍垛、無雜草雜物,壩號、垛號、方量等標註清晰。
9.2護坡
(1)土壩坡:坡面平順,草皮覆蓋完好,無高稈雜草、水溝浪窩、裂縫、洞穴、陷坑。
(2)散拋塊石護坡:坡面平順,無浮石、無遊石、無缺石,無明顯外凸裡凹現象,保持坡面清潔。
(3)幹砌石護坡:坡面平順、砌塊完好、砌縫緊密,無鬆動、塌陷、架空,灰縫無脫落,坡面清潔。
(4)漿砌石護坡:坡面平順、清潔,灰縫無脫落,無鬆動、變形。
9.3根石
(1)根石臺的高程、寬度、坡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保持檯面平整,無浮石、雜物。
(2)根石坡平順,無明顯外凸裡凹現象,無浮石、遊石。
(3)聯壩參照堤防工程標準執行。
第10條水閘工程
10.1管理範圍內應保持整潔美觀,搞好綠化美化。
10.2土工建築物無水溝浪窩、塌陷、裂縫、滲漏、滑坡和洞穴等;排水系統、導滲及減壓設施無損壞、堵塞、失效;土石結合部無異常滲漏。
10.3石工建築物塊石護坡無塌陷、鬆動、隆起、底部淘空、墊層散失;墩牆無傾斜、滑動,無勾縫脫落;排水設施無堵塞、損壞、失效。
10.4混凝土建築物(含鋼絲網水泥板)無裂縫、腐蝕、非正常磨損、剝蝕、露筋(網)及鋼筋鏽蝕等情況。
10.5水下工程無沖刷破壞;消力池、門槽內無砂石雜物;伸縮縫止水無損壞;門槽、門坎的預埋件無損壞。
10.6閘門無變形、鏽蝕、焊縫開裂或螺栓、鉚釘鏽蝕、鬆動;支承行走機構運轉靈活;止水裝置完好;門體表面塗層無大面積剝落。
10.7啟閉裝置運轉靈活、制動效能良好,無腐蝕,運用時無異常聲響;鋼絲繩無斷絲、鏽蝕,端頭固定符合要求;零部件無缺損、裂紋、非正常磨損,螺桿無彎曲變形;油路通暢,油量、油質合乎規定要求。
10.8機電裝置及防雷設施的裝置、線路正常,接頭牢固,安全保護裝置是動作準確可靠,指示儀表指示準確、接地可靠,絕緣電阻值合乎規定,防雷設施安全可靠,備用電源完好可靠。
第11條圍堤、格堤、防汛道路
參照堤防工程標準執行。
第12條生物防護工程
12.1防浪林、行道林、適生林、護堤地林及險工、控導、護灘(岸)、水閘的樹木生長旺盛,無病蟲害,無濫砍濫伐和人、畜破壞。行道林和險工、控導、水閘的樹木修剪整齊、美觀,魚鱗坑、澆水溝規整,存活率達到98%以上。防浪林、適生林、護堤地林株行距適宜,存活率應達95%以上;林區無高稈雜草。
12.2堤防、險工、控導、水閘等適宜植草的工程部位,草皮整潔美觀,覆蓋率達到95%以上,無高稈雜草。
12.3有景觀功能的工程綠化,可參照園林景區進行養護。
第13條管理設施
13.1位移、滲流、應力應變、震動反應等安全監測設施完好。
13.2遠端監控系統的現場設施、裝置(儀器、感測器等)完好無損壞,執行正常。
13.3排水溝完好,暢通無損壞,無孔洞暗溝、溝身無蟄陷、斷裂,接頭無漏水、阻塞,出口無衝坑懸空,溝內無淤泥、雜物。
13.4公里樁、百米樁、邊界樁、斷面樁、壩號樁、高標樁、交界牌、指示牌、標誌牌、責任牌、簡介牌、紀念碑等埋設堅固,佈局合理、尺度規範,標識清晰、醒目美觀、無塗層脫落、無損壞和丟失。
13.5水尺無損壞,標尺清晰,基座塗層無脫落;測流測沙橋完整、穩固,鐵件無鏽蝕、無塗層脫落。
13.6照明、通訊、安全防護等設施完好。
13.7護路閘(杆)開合靈活,標識齊全、醒目美觀,埋設堅固無損壞,塗層無脫落。
13.8管護基地房屋、防汛屋、守險房、啟閉機房、測流測沙房等,堅固完整、門窗齊全無損壞,牆體無裂縫、牆皮無脫落,房(屋)頂不漏水。
13.9景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乾淨整潔無損壞、塗層醒目無脫落。
第14條工程資料
工程檢查記錄要清晰、準確、完整、規範,各類工程的維修養護資料要清晰整潔,內容真實、齊全、準確、規範,並要求及時上報、存檔。
維修養護資料包括:內部工作制度和辦法,汛前汛後工程普查資料,險工、控導工程根石探測資料,堤防隱患探測資料,維修養護方案及實施計劃,工程鑑定資料,原材料質量鑑定資料,檢查檢測試驗資料,單項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總結,維修養護大事記,維修養護日誌,維修養護工作總結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