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地質鑽探工程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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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編號:_________
合約編號: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將_________處地質鑽探及土壤試驗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承辦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 工程地點:請參閱工程圖說。
第二條 工程範圍:詳圖樣說明書。
第三條 合約總價:全部工程總價_________元整,詳細表附後,工程結算總價按照實做數量結算計算之。(合約附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無預付款,亦不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試驗報告,經本處第一科審查合格後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將已完成部分先付價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應依照上項付款辦法,按實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而後由甲方核實給付之。乙方於支領工程款時所用之印鑑,應與本合約所附印鑑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經正式驗收合格後,除有特殊事由外,應於七日內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並依規定程式付清尾款。
四、估驗計價均應按期辦理,不得申請棄權或延期辦理。
五、施工期間如物價發生變動時,應按投標須知所附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辦理。
六、變更設計作業程式依本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式八之規定辦理。如因變更設計增加工程數量或專案應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式後始得估驗,其新增專案在議定單價前按甲方擬定單價之八成計價。
第五條 工程期限:
一、開工期限:乙方應於決標後五日內正式開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於開工之日起五十日曆日完工。如遇障礙因素或變更設計致無法全面施工,應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因障礙因素無法全面施工工期計算作業規定辦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災人禍確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長完工日期時,乙方得申請甲方核定延期日數。
四、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完工,乙方均應於當日以書面報告甲方。並以甲方核定之結果為計算工期之依據、乙方不為報告者,甲方得徑為核定後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異議。
五、甲方所核定相關工期事項,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異議,亦不得因此提出賠償損失或停工結算等要求。
第六條 工程變更:
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工程變更設計時,依本府有關規定辦理),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有新增工程專案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但不得以新增專案單價未議妥而停工。新增專案如含有合約既有單價,其單價得按物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調整之。如因甲方變更計畫,乙方須廢棄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實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或訂約時料價或新議訂單價並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計給之。但已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並經檢驗合格為限,若因保管不當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第七條 工程圖說:所有本工程之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本合約有關附件等,其優先順序依序為開標記錄補充規定、特定條款、技術規範、合約圖說、工程詳細表,及一般規定或一般規範。
第八條 工程監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監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權。甲方工程司如發現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聽指揮,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規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損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 工地管理:乙方須遴派技師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經驗之代表常駐工地,督導施工,並負責工人之管理,嚴格約束工人遵守紀律,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工人遇有傷亡或其它意外情事,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乙方所派之負責人,非經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離工地。甲方如認為乙方所派負責人不稱職時,得通知乙方更換之。
第十條 工作場地裝置:乙方對於工人之食宿醫藥衛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儲存房屋,均應有完善之裝置。
第十一條 材料機具:所有材料機具,除本合約有規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備,並須經甲方檢驗(視)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須立即遷出場外。本工程內應由甲方供給之機具材料,因故未能實時供給,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過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時供給機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時,比照投標須知九之(五)(六)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加班趕工:本工程進行期間,如因工程進度落後為配合進度,甲方認為必須增加工人或加開夜班時,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拒絕,並不得要求加價。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預定進度施工時,而乙方必須在夜間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計算方式計算差額加價辦理外,對趕工必須增加之裝置應提出計劃經甲方核定後得按實際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間施工單價及施工專案應連續施工者(如連續壁、反迴圈椿、潛盾或推進工法等等)或施工慣例應延續施工者(如試椿澆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搶
建、搶修等等)不得另予加價。如乙方未在雙方協議時限內完成不予給付。
第十三條 配合施工:與本合約工程有關之其它工程及臨時裝置,經甲方委託其它承包商辦理時,乙方應與其它承包商互相協助合作,使能辦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協調,致生錯誤或延誤工期,或發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賠償。但受損之一方,應儘速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經甲方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協議時甲方除徑行裁決外,並得在其估驗款內扣留,俟其解決上述爭議後再發還。
第十四條
一、維持交通:乙方於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暫停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裝置,並須事先徵得甲方之書面許可方可動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個月內未開工,或停工達六個月者,應將借用之人行道回覆原狀。
第十五條 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凡在施工範圍內挖出廢土及完工後剩餘之磚塊、砂石及其它廢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築管理規則等規定儘速清除,如延誤不予清除而受罰,概由乙方負責。
二、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本工程施工所發生損壞或淤積廢土、砂石,均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如延誤不予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三、工地清潔及環境品質維護,應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及環境保護法規辦理。
第十六條 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確實辦理。
二、施工期間,乙方應於工作地點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定規則,及本府有關規定設立顯明之標誌,以策安全。
三、建築物施工場所,除應於基地四周利用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木板、夾板、鋁板等材料設定圍籬,鷹架外部分應加鐵絲網,並以帆布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定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裝置。
四、對於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必須預為防範,如因疏忽致生傷亡或其它損害,概由乙方負責。
五、承造人應依規定投保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鄰近房屋倒塌龜裂責任險。(依補充說明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場材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經甲方估驗計價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應由乙方負擔。
二、在工程未經驗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必須由甲乙雙方會同維護單位協商認定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後,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損害應由協商之義務人修復之。
第十八條 災害保險:
一、工程由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營造保險。
二、在驗收前遭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時,乙應於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甲方派員會同勘查屬實,並取具證明後,得按實需工作時間延長工期。
三、除因天災導致之路面淤泥積水等之災害,妨礙公共安全市容觀瞻、及民眾權益而急需回覆原狀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災害緊急搶救工程授權處理要點,報請有關單位會勘後,依規定處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損失部分仍應由承包商負責。
四、因甲方因素導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費比例加價辦理。
第十九條 工程查驗:
一、工程於施工中或驗收時,甲方查驗人員認為有必要開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檢驗時,乙方不得推諉,並應於事後負責免費修復。如發現乙方使用之材料與規定不符時,可拆抽換者(不影響其他構物),乙方應即抽換,不得要求以扣款處理,或延長工期,其所需時間一併列入工期檢討。如不妨礙安全、美觀及使用需求,經由甲方檢討可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必須以扣款方式處理時,除合約另有規定如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外,應按合約單價比例(尺寸不合規定時)、或工料差額(工料不合規定時)之六倍扣減,並於甲方完成報備手續後辦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經初驗合格後,由甲方派員驗收,並報請上級機關監驗。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給之。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規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規定處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處理完妥,除應參照第二十條之規定賠償逾期損失外,甲方並得動用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含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證人補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驗及正式驗收之複驗,以一次為限,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善。否則自複驗之次日起計算至再驗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論處,每日罰款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及其專業技師應負地質鑽探之調查、鑽孔取樣、記錄、鑑定分析及相關作業之責任,並應於報告書上由技師本人署名並加蓋執業圖記簽章負責。
五、上述各款規定事項,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項前段
規定拒絕修改、處理或拖延。
第二十條 逾期損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賠償甲方損失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逾期罰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證人追繳之。但其最高賠償金額超過結算總價十分之一為限。
第二十一條 乙方如與他人有債務糾紛,經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藉故停工,如發生損害,應由乙與保證人共同連帶負責。
第二十二條 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證金由工程款或保證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結算總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標的性質定之)計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動、裂損、坍塌或發生其它損壞時,經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應由乙方依照圖樣在限期內負責無條件修復。通知後逾期不辦理者,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修理。保固期間除合約另有約定外,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裝修、機電、屋頂、牆壁滲漏及道路工程、自來水工程等,保固期間為一年。
二、建築物構造體、暗渠、橋涵、隧道,或為此等工作之重修繕者,保固期間為五年。
前項保固保證金如保固期間為一年者,期滿後全部退還。如保固期間為二年以上或合約部分工程保固期間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還二分之一,第二年退還其餘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保證責任:
一、保證人對於乙方因履行本合約各項規定暨因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而發生之一切義務,均連帶負其全責,並願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如涉訟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為管轄法院,_________市為仲裁地點。
二、保證人如中途失其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應立即覓保更換。原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核定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應俟本合約失效時始得解除一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終止或解除合約:
一、甲方認為工程有終止之必要時,得隨時終止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經甲方通知,乙方應立即停工,並由乙方負責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進場材料,均由甲方核實給價。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本合約,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乙方及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之全責。
(一)乙方私將工程轉讓他人承包,或將登記證轉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經甲方查明屬實者。
(二)乙方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或開工後進行遲緩,進度較規定預定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違背合約或發生變故,甲方認其不能履行合約責任時。乙方如因前項三款情事之一終止或解除合約時,應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並將到場材料機具裝置等,交由甲方全權使用。
三、合約訂定後,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未能開工,或延期開工,或開工後無法繼續施工而停工,其時間逾六個月仍無法施工者,乙方得於一個月內要求終止合約,並得就下列專案提出求償金額,檢附計算及相關證明檔案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對甲方核定有異議時得依合約所附工程仲裁條款補充規定辦理。
(一)工程訂約後未能開工:
1.合約書裝訂成本費(含印花稅)
2.依合約規定專案並已實際執行之準備工作費。(如測量放樣、鑽探、細部設計等)不得超過合約單項之金額。
3.工棚及租金費得依合約單項範圍之金額比例折算。
4.工地現場水電費得按實付金額。
5.工地現場看管勞工費,最多二員,六個月之基本工資為限。
6.工程施工進度必需預先定製特殊材料經事先向甲方報備有案並經會同檢驗合格者得依廠商訂購成本收購,但不得超過合約該項材料費之金額。一般購置材料則由乙方自理。
(二)工程開工後:
1.合約規定之準備工作費工棚租金、工地水電費及工程安全設施得依合約單價比例估驗計價。
2.已完工工程依合約規定估驗計價。
3.進場材料費(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並經檢驗合格為限,若因保管不當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4.工程停工期間經甲方認定必要之現場待命人員工資(最多五人以承商公司之員工為限)按合約技術及一般勞力工資計付。
5.停工期間乙方亦應按日填報日報表,並於每週未,每月底將影響部分以書面報工程司備查。
四、乙方如領有預付款者,應即將未扣還金額,並加中央銀行基金存款一個月利率之利息,一併退還甲方。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未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及甲方指示辦理,以維持交通及排水、維護環境清潔及公共安全時,甲方得徑行動用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改善,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六條 合約時效:本合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驗收保固期滿之日失效。
第二十七條 合約份數及附件:本合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由甲方分別陳轉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本合約附件,計保證書 _________份、領款印鑑_________份、投標須知_
________份、投標比價紀錄表_________份、標單詳細表 _________份、單價分析表_________份、供給材料表_________份、施工說明書_________份、圖樣_________份計 _________張。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