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條件關於天數的總結
施工合同條件關於天數的總結
28天
1、基準日期:指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前28天。
2、合同協議書:除非另有協議,雙方應在承包商受到中標函後28天內簽訂合同 ......... 協議書。
3、僱主的資金安排:僱主應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後28天內,提出其已做並 將維持的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據,說明僱主能夠按照【合同 價格和付款】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格(按當時估算)。
4、履約擔保:承包商應在受到中標函後28天內向僱主提交履約擔保,並向工程 師送一份副本。
5、履約擔保:如果在履約擔保的條款中規定了其期滿日期,而承包商在該期滿 日期前28天尚無權拿到履約證書,承包商應將履約擔保的有效期 延長至工程竣工和修補完任何缺陷時為止。
6、分包商:承包商應至少提前28天將各分包商承擔工作的擬定開工日期和該工 作在現場的擬定開工日期通知工程師。
7、進度計劃:承包商應在收到根據【工程的開工】規定發出的通知後28天內, 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進度計劃。
8、暫停時對生產裝置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條件下,承包商有權得到尚未運到現場的生產裝置和(或)材料(按 暫停開始的日期時)的價值的付款:生產裝置的生產或生產裝置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暫停達28天以上。
9、拖長的暫停:如在提出這一要求後28天內工程師沒有給出許可,承包商可以 通知工程師,將工程受暫停影響的部分視為根據【變更和調整】 規定的刪減專案。
10、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請通知後28天內,應:
(a)向承包商頒發接收證書,註明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 期,任何對工程或單位工程預期使用目的沒有實質影響的少量收尾工 作和缺陷(直到或當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補完成時)除外;或
(b)拒絕申請,說明理由,並指出在能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 承包商應在再次根據本款發出申請通知前,完成此項工作。
11、如果工程師在28天期限內既未頒發接收證書,又未拒絕承包商的申請,而 ..
工程或單位工程(視情況而定)實質上符合合同規定,接收證書應視為已在 上述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頒發。
12、進一步試驗:如果任何缺陷或損害的修補可能對工程的效能產生影響,工程 師可要求重新進行合同提出的任何試驗。此要求應在該缺陷或 損害修補後28天內發出通知提出。
13、履約證書:履約證書應由工程師在最後一個缺陷通知期限期滿日期後28天內頒發,或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檔案,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試驗,包括修補任何缺陷後儘快頒發。履約證書應抄送僱主。
14、現場清理:如果所有這些物品,在僱主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後28天內,尚未被運走,僱主可以出售或另行處理任何這些剩餘物品。
15、合同價格:承包商在開工日期後28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資料表中所列每
項總價的建議分類細目。工程師編制付款證書時可以考慮此類分 類細目,但不受其約束。
16、預付款:如果保函條款中規定了期滿日期,而在期滿日期前28天預付款尚 未還清時,承包商應將保函有效期延至預付款還清為止。
17、其中付款證書的頒發:工程師應在收到有關報表和證書檔案後28天內,向 僱主發出其中付款證書,說明工程師。公正地確定的 應付金額,並附支援資料。
18、最終付款證書的頒發:工程師在收到按照【最終付款證書的申請】和【結清 證明】中規定的最終報表和結清證明後28天內,應 向僱主發出最終付款證書。
19、由僱主終止:無合理解釋未能在收到按照【拒收】或【修補工作】的規定發 出通知後28天內,遵守通知要求。
20、僱主終止的權利:此項終止應在承包商收到該通知或僱主退回履約擔保兩者 中較晚的日期後第28天生效。
21、智慧財產權和工業產權:當一方未能在收到任何索賠的28天內,向另一方發 出關於該索賠的通知時,該方應被認為已放棄根據本 款規定的任何受保障的權利。
22、承包商的索賠:如果承包商認為,根據本條件任何條款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 檔案,他有權得到竣工時間的任何延長期和(或)任何追加 付款,承包商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說明引起索賠的時間或 情況。該通知應儘快在承包商察覺或應已察覺改時間或情況 後28天內發出。
23、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內發出索賠通知,則竣工時間不得延長, 承包商應無權獲得追加付款,而僱主應免除有關該索賠的全部責任。否則, 應適用本款以下規定。
24、承包商應在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產生的影響結束後28天內,或在承包商 可能建議並經工程師認可的此類其他其期限內,遞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25、取得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如果DAB已就爭端事項向雙方提交了它的決 定,而任一方在收到DAB決定後28天內, 均未發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則該決定應成為最 終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42天
1、工程師的替換:如果僱主擬替換工程師,僱主應在擬替換日期42天前通知承 包商,告知擬替換工程師的姓名、地址和相關經驗。如果承包 商通知僱主,對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對意見,並附有詳細依據, 僱主就不應用該人替換工程師。
2、履約擔保:除出現以下情況僱主根據合同規定有權獲得的金額外,僱主不應根據履約擔保提出索賠:
(b)承包商為恩呢該在商定或確定後42天內,將承包商 同意的,或按照【僱主的索賠】或【索賠、爭端、和仲 裁】的規定確定的承包商應付金額付給僱主;
(c)承包商未能在收到僱主要求糾正違約的通知後42天內進行糾正。
3、工程的開工:工程師應在不少於7天前向承包商發出開工日期的通知。除非 專用條件中另有說明,開工日期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後42 天內。
4、付款計劃表:如果合同未包括付款計劃表,承包商應每個季度提交他預計應 付的無約束性估算付款額。第一次估算應在開工日期後42天內 提交。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應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算。
5、付款:首期預付款,支付時間在中標函頒發後42天,或在收到按照【履約擔 保】和【預付款】規定提交的檔案後21天,二者中較晚的日期內。
6、由承包商終止:如出現下列情況,承包商應有權終止合同:
(a)承包商在根據【承包商暫停工作的權力】的規定,就未能遵循【僱主的資金安排】規定的事項發出後42天內,仍未收到合理的證據;
(c)在【付款】規定的付款時間到期後42天內,承包商仍未收到根據其中付款證書多的應付款額(按照【僱主的索賠】規定的扣減部分除外)。
7、承包商的索賠:在承包商察覺(或應已察覺)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後42 天內,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議並經工程師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充分詳細的索賠報告,包括索賠的依據、要求延長的時間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詳細資料。
8、工程師在收到索賠報告或對過去索賠的任何進一步證明資料後42天內,或在 工程師可能建議並經承包商認可的此類其他期限內,做出回應,表示批准、 或不批准並附具體意見。
9、對爭端裁決委員會未能取得一致:
(d)在唯一成員或三人成員中的一人拒絕履行職責,或因其死亡、無行為能力、辭職或任命期滿而不能履行職責後42天內,雙方未能就任命一位替代人員達成一致意見。
21天
1、履約擔保:僱主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
2、貨物運輸:除非專用條件中另有規定:
(a)承包商應在不少於21天前,將任何生產裝置或每項其他主要貨物將運到現場的日期,通知工程師。
3、進度計劃:除非工程師在收到進度計劃後21天內向承包商發出通知,指出其 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承包商即應按照該進度計劃。並遵守合 同規定的其他義務,進行工作。僱主人員應有權依照該進度計劃安 排他們的活動。
4、承包商的義務:承包商應提前21天將他可以進行每項竣工試驗的日期通知工 程師。
5、延誤的試驗:如果承包商未在規定的21天內進行竣工試驗,僱主人員可自行進行這些試驗,試驗的風險和費用應由承包商承擔。這些竣工試驗應被視為是承包商在場時進行的,實驗結果應認為準確,予以認可。
6、付款:
僱主應向承包商支付:
(a)首期預付款,支付時間在中標函頒發後42天,或在收到按照【履約擔保】和【預付款】規定提交的檔案後21天,二者中較晚的.日期內。
7、承包商暫停工作的權力:如果工程師未能按照【期中付款證書的頒發】的規 定確認發證,或僱主未能遵守【僱主的資金安排】 或【付款】的規定,承包商可在不少於21天前通知 僱主,暫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除非並直到承 包商根據情況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了付款證書、合 理的證書或付款為止。
14天
1、承包商的義務:承包商應提前21天將他可以進行每項竣工試驗的日期通知工 程師。除非另有商定,竣工試驗應在此通知日期後的14天內, 在工程師指示的某日或某幾日內進行。
2、工程和單位工程的接受:承包商可在他認為工程將竣工並做好接收準備的日 期前不少於14天,向工程師發出申請接收證書的通 知。
3、對竣工試驗的干擾:如果由於僱主應負責的原因妨礙承包商進行竣工試驗達 14天以上,僱主應被視為已在竣工試驗原定完成的日期 接收了工程或單位工程(視情況而定)。
4、對竣工試驗的干擾:這時工程師應相應地頒發接收證書,承包商應在缺陷通 知期限期滿日期前,儘快進行竣工試驗。工程師應要求 竣工試驗要提前14天發出通知,並按照合同中的有關規 定進行。
5、需測量的工程:如果承包商檢查後不同意該記錄,和(或)不簽字表示同意,承包商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說明認為該記錄不準確的部分。工程師收到通知後,應審查該記錄,進行確認或更改。如果承包商被要求檢查記錄後14天內,沒有發出此類通知,該記錄應認為準確,予以認可。
6、由僱主終止:再出現任何上述時間或情況時,僱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發出 通知,終止合同,並要求其離開現場。
7、由承包商終止:如出現下列情況,承包商應有權終止合同:
在上述任何事件或情況下,承包商可通知僱主,14天后終止合同。(P111)
8、不可抗力的通知: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已或將受到阻礙,應向他方發出關於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況的通知,並應明確說明履行已或將受到阻礙的各項義務。此項通知應在該方察覺或應已察覺到構成不可抗力的有關事件或情況後14天發出。
84天
1、竣工報表:承包商在收到工程接收證書後84天內,應按照【期中付款證書的 申請】的要求,向工程師提交竣工報表及證明檔案,一式六份。
2、自主選擇終止,付款和解除:如果因已根據【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規定發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進展中的工程實施受到阻礙已連續84天,或由於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斷續阻礙幾個期間累計超過140天,任一方可向他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況下,終止應在該通知發出7天后生效,承包商 應按照【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裝置的撤離】的規定 進行。
3、取得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DAB應在收到此項委託後84天內,或在可能由DAB建議並經雙方認可的此類其他期限內,提出它的決定,決定應是有理由的,並說明是根據本款規定提出的。
4、如果任一方對DAB的決定不滿意,可在收到該決定通知後28天內,將其不滿向另一方發出通知。如果DAB未能在收到此項委託後84天(或經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出其決定,則任一方可以在該期限前後28天內,向另一方發出其不滿的通知。
56天
1.付款:僱主應向承包商支付:
(b)各期中付款證書確認的金額,支付時間在工程師收到報表和證明 檔案後56天內。
2、最終付款證書的申請:承包商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後56天內,向工程師提交按 照工程師批准的格式編制的最終報表草案,並附證明檔案,一式六份。
3、由承包商終止:
(b)工程師未能在收到報表和證明檔案後56天內發出有關的 付款證書。
4、友好解決:如果已按上述發出了表示不滿的通知,雙方應在著手仲裁前,努 力以友好方式解決爭端。但是,除非雙方另有協議,仲裁可在表 示不滿的通知發出後第56天或其後著手進行,即使未曾做過友好 解決的努力。
140天
1、自主選擇終止,付款和解除:如果因已根據【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規定發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進展中的工程實施受到阻礙已連續84天,或由於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斷續阻礙幾個期間累計超過140天,任一方可向他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況下,終止應在該通知發出7天后生效,承包商應按照【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裝置的撤離】的規定進行。
7天
1、進度報告:除非專用條件中另有個規定,承包商應編制月進度報告。一式六 份提交給工程師。第一次報告所包含的期間,應自開工日期起至 當月的月底止。以後每月報告一次,每次報告期最後一天後7天 內報出。
2、工程的開工:工程師應在不少於7天前向承包商發出開工日期的通知。除非 專用條件中另有說明,開工日期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後42 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