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範本的內容
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範本的內容
專案名稱:
建設地點:
合同編號:
諮詢型別: 預算稽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2.建設地點: 3.資金來源:
4.工程用途:5.工程規模:總投資額萬元,建築面積
6.諮詢業務範圍及內容: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20xx年月 日開始實施,至 20xx年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正本2份,委託人、諮詢人各執一份,副本2份,委託人、諮詢人各執一份。
委 託 人:(蓋章) 諮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住 所: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年 月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住 所:開戶銀行:帳 號:郵政編碼:電 話: 傳 真:電子信箱: 年 月日 (簽字) (簽字)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
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