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積體電路卡工本費收費水平有關問題通知

金融積體電路卡工本費收費水平有關問題通知

  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合理確定和調整金融積體電路卡工本費收費水平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 [2015]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商業銀行推廣使用金融積體電路卡(以下簡稱“IC卡”),實現銀行卡技術升級換代,既有利於提高銀行系統執行的安全性,也有利於客戶享受到更加安全可靠、方便快捷、豐富多樣的`金融服務,使銀行與客戶共同受益。為維護客戶、商業銀行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現就商業銀行合理確定、調整IC卡工本費收費水平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IC卡工本費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各商業銀行總行應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原則確定IC卡工本費收費水平。向新開戶的客戶提供IC卡,以及將客戶原有磁條卡更換為IC卡時,對具備基本服務功能的IC卡,應按照“銀行與客戶共同分擔制卡成本”的原則定價;對已持有IC卡的客戶因損壞、丟失等自身原因申請換(補)卡時,可按照“補償合理成本”的原則定價。各商業銀行要建立IC卡工本費合理調整機制,隨IC卡推廣應用,數量增加、成本下降,相應逐步降低工本費收費水平。

  二、各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原則,並綜合考慮市場營銷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調整IC卡工本費上限水平及各分行實際執行的收費水平。如存在超出上述規定原則定價的情況,應及時降低收費水平。

  三、商業銀行推廣IC卡時應當堅持客戶自願原則,並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要保障持卡人的自主選擇權,確保既有磁條卡繼續正常使用,不得強制客戶將磁條卡更換為IC卡。要保證各類銀行卡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並不斷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水平,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要在營業場所或網站主頁的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涉及IC 卡的服務專案、服務內容、收費水平、適用物件等資訊。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監管、指導。今後如出現部分商業銀行IC卡工本費偏高、社會反映較為集中的情況,由價格主管部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成本調查和收費、經營行為檢查,依法糾正商業銀行違法、違規價格和經營行為,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加強對商業銀行推廣IC卡工作的具體業務指導,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本通知自4月20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監員會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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