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基層醫療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範文

關於加強基層醫療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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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醫療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

  衛辦醫管發〔2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近年來,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加強基層醫療機構(含社群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診所、門診部等,下同)建設,尤其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來,基層醫療機構硬體設施明顯改善,診療水平逐步提高,服務能力顯著增強,也對基層醫療機構的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機構監管,規範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基層醫療機構監管工作

  基層醫療機構承擔著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等重要任務,是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基層醫療機構監管,對於堅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原則,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群

  眾對基層醫療機構服務的利用率,改善群眾健康狀況等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基層醫療機構監管工作,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基層醫療機構監管體系,配齊監管人員,加強日常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要建立健全對基層醫療機構對口幫扶機制,明確相關政策,加大上級醫療機構對基層醫療機構的幫扶力度,努力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加強機構、人員執業資格監管

  各地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嚴格基層醫療機構和人員的准入。在基層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嚴禁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基層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開展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的診療活動,嚴禁超範圍執業。新進入村衛生室執業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地區,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製定具體辦法。

  三、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基層醫療機構要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試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規範醫療文書的書寫和保管,合理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確保醫療安全;要嚴格落實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措施,加強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和侵入性診療器械的管理;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進行醫療廢物處理和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

  四、加大培訓和宣傳力度

  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對基層醫務人員的培訓力度,開展醫療質量和安全、醫德醫風的教育,組織法律法規、合理用藥、醫院感染、診療技能和醫患溝通等方面的相關培訓,提高基層醫務人員醫療風險、安全責任意識,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各地要組織開展公眾就醫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群眾正確認識醫療風險,提高群眾醫療安全意識和甄別假醫、假藥和虛假宣傳的能力。

  五、依法加強執業監管和監督檢查工作力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基層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執業的監管,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嚴肅查處,維護基層醫療服務市場秩序。要加強醫療服務監管隊伍建設,配齊相關執法和技術人員,原則上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醫療服務監管部門,安排專人負責基層醫療機構監管工作。要加大對基層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基層醫療機構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2次以上的現場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同級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各地要組織開展一次針對基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人員資質、規章制度落實、醫療服務行為等的全面檢查,重點是執業行為和醫療安全,要透過自查、互查和抽查等方式,查詢薄弱環節,及時發現問題,限期整改,確保人民群眾醫療安全。請各省(區、市)於2012年7月15日前將檢查工作總結報我部醫管司。我部將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和通報。

  聯 系 人:衛生部醫管司 朱*、範*

  聯絡電話:010-687926**、687927** 

     傳 真:010-687927**  

       電子郵箱: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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