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仲裁申請書範本

借款糾紛仲裁申請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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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糾紛仲裁申請書範本1

  申請人:xxx,男,漢族,1xx年x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區西三環路。

  被申請人:陝西xxx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

  法定代表人:xxx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計1213979元;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x年1月19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兩份《xxxx集團@@卡使用協議》。編號為xxxx-FC0372的合同約定申請人一次性向被申請人支付50萬元卡費,每三個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1250元,合同期限約定為1年。編號為2007-FC0373的合同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50元卡費,合同期限為6個月,合同到期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56萬元。兩合同同時約定如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支付費用,超過七個工作日後,被申請人除應繼續支付卡費和約定的免費消費額外,還需按應付款每日的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時向被申請人支付100萬元卡費,但合同到期後被申請人不能向申請人退還卡費和約定的費用。2008年1月2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截止08年1月2日被申請人應付申請人本金及收益共計1151681元,將該筆款作為本金從08年1月2日開始每月向申請人支付收益款10557元。並從2008年7月開始對2007年到期的本金進行償還。

  截止2008年9月,被申請人共計向申請人支付了96057元收益款,現被申請人仍欠申請人本金及收益款共計1213979元。申請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貴委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計1213979元。

  此致

  xxx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

  二〇xx年x月x日

  借款糾紛仲裁申請書範本2

  申請人:××市鋼窗廠。住所地:××市××區××××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張××,廠長,電話:××××××

  委託代理人:王××,××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省××市××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經理。

  案由:購銷合同糾紛。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貨款×××元。

  二、賠償損失費×××元。

  事實與理由:

  20××年13月2日,被申請人××省××市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我廠在××市簽訂銷合同一份,採購我廠生產的鋼窗××××副。合同對鋼窗的質料、規格、數量和單價都作了明確約定,交貨日期為19××年6月份。我廠按期向被申請人交付了鋼窗並經過合格驗收,但對方卻遲遲不支付貨款,後又稱有部分鋼窗不符合合市場變化的影響,公司資金緊張,一時難於支付貨款。由於××房地產開發公司違約拒不支付貨款,我廠幾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給我廠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由於上述情況,根據原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市鋼窗廠

  20××年11月18日

  附:1、本仲裁申請書副本1份

  2、證據目錄和主要證據影印件2份

  延展閱讀:

  借貸糾紛的N種解決方法

  一、自行協商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一)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二)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的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三)人民調解的效力

  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透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人民調解一般適用於一些借貸金額不大,發生在朋友、親戚、鄰里之間的簡單民間借貸,如果選擇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可能會將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調解比較適合解決這類糾紛。

  三、強制執行公證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

  所謂公證債權文書,即是指經過公證程式公證的債權文書。從其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來看,公證債權文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另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即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其需要符合的條件和具體範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一)合同辦理執行公證有兩大好處

  1.公證機構的介入有助於為當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彌補當事人相關法律的不足,稽核其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防止無效合同的發生,及時制止欺詐行為。

  2.公證機構對借款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其效力相當於法院的判決書效力。依據《公證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經公證的已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要嚴格遵守下列原則

  1.借貸雙方自願的原則。所謂雙方自願,是指出借人、借款人之間的債權文書是在雙方意識表示真實的情況下製作的。一方以脅迫、欺詐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不能給予證明;

  2.合同條款公平的原則。所謂條款公平,是指出借人(債權人)、借款人(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等,不能存在違反法律、違背社會公德的內容;

  3.使用借款不得違法的原則。這是指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應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或生活的需要。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借款合同不予公證;

  4.債的成立必須真實的原則。這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借貸關係發生,那種偽造的、脅迫的、利用欺詐手段產生的債不予保護;

  5.借貸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根據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為24%。

  (三)申辦民間借貸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的材料

  (具體以所在地公證處要求為準)

  (1)貸款方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1.主體資格證明、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申請公證的《借款合同》文字,需要注意的是,民間借貸協議中,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協議中寫明。否則,按照無利息借貸處理;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2)借款方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1.借款方是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借款方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3.借款方是公民的,應提交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借款方用財產、權利進行抵押、質押的,應提交所有權證明及相關的批准、登記證明;用共有財產、權利設定抵押、質押的,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共有人是夫妻的,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3)擔保方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1.擔保方是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2.擔保方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是合夥組織的,還應提交合夥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3.擔保方是公民的,應提交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擔保能力證明;擔保方採用抵押、質押方式擔保的,應提交所有權證明及相關的批准、登記證明;用共有財產抵押、質押的,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注: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委託他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借款方、擔保方的《授權委託書》應經公證。

  三、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和訴訟是並列的兩種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想將雙方糾紛交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一旦選擇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對雙方糾紛的管轄權。

  (一)仲裁在民間借貸爭議解決中的優勢

  1.審理時限短。

  相較於訴訟冗長的一審、二審程式,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且審理時限普遍較短。

  2.送達方式靈活快捷。

  對於仲裁機構來說,一般適用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的方式,極少採用公告送達。

  3.更加註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請求仲裁的爭議事項、選擇仲裁適用的規則、開庭形式、簡易或普通程式、仲裁員、仲裁地、適用法律等。同時,仲裁在審理過程中更加重視當事人之間合同的約定,在對無效或可撤銷合同的認定方面以及對合同約定進行調整方面更加審慎,更加看重當事人在證據材料中體現出的意思表示行為等。

  4.不公開審理。

  《仲裁法》中均規定了“保密條款”,即要求仲裁員、仲裁庭秘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論證專家、鑑定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式方面的任何情況。

  5.利息、違約金支援程度較高。

  基於仲裁案件更加註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特點,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往往會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對於一些模稜兩可的問題,更傾向於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進行認定。比如對於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支援程度往往比法院支援的程度要高。

  6.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支援程度高。

  目前比較專業的借款合同,均會約定由債務人在違約情況下承擔債權人為追索債權所支付的包括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等在內的實現債權的費用。但是在訴訟中,該費用並不必然被法院支援,或僅部分被支援。但在仲裁案件中,該等費用被支援的程度較高。

  (二)仲裁在民間借貸爭議解決中的劣勢

  1.無法直接保全。

  當事人需向仲裁機構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再由仲裁機構出具協助保全的書面函件,交予法院立案保全。而法院通常會對仲裁案件的相關材料重新進行一遍稽核,在時間上存在拖延;同時,如果被申請人在外地並且其財產均在外地,那麼申請人還可能需要到外地法院去立案保全,這就給申請人帶來了很多麻煩。

  2.無法直接執行。

  仲裁機構只具有裁判權,不具有強制執行權,因此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仍然需要透過法院執行,如果被申請人在外地並且其財產均在外地,那麼申請人還需要到外地法院去立案執行,這也會給申請人帶來不便。

  3.調查的消極性。

  由於仲裁的特殊性,實踐中其很少依申請或主動進行調查取證,仲裁庭認定事實的依據絕大多數情況下還是當事人自行收集和提供的證據材料,因此,在當事人舉證困難的情況下,仲裁對於調查的消極性,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對客觀真實的發現。

  4.仲裁裁決存在被撤銷或不予執行的風險。

  仲裁一裁終局的特點,大大縮短了債權確認的時間,受到債權人的青睞,但這不是絕對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制度安排已成為很多債務人惡意拖延、阻撓執行的一個常用手段。

  5.略高的仲裁費用。

  相比訴訟費而言,仲裁的費用會略高一些。

  (三)當事人申請仲裁應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2.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也無效: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 協議的效力。

  3.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根據調解達成的協議,仲裁庭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5.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四、督促程式和支付令

  督促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式。

  督促程式是一種簡易、迅速、催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特殊程式。它對於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訴訟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申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請求給付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3.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4.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

  5.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7.收到申請書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8.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二)駁回債權人申請的情形

  1.受理債權人申請人後審查發現申請不成立,包括:

  (1)當事人不適格;

  (2)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證明檔案沒有約定逾期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債權人堅持要求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的;

  (3)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屬於違法所得的;

  (4)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確定的;

  (5)債權人申請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或者申請支付令同時又要求訴前保全。

  2.人民法院院長髮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

  (三)導致終結程式或支付令失效的幾種情況

  1.支付令申請受理後就同一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訴訟,或單獨對擔保人提起訴訟。

  2.支付令發出30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

  3.債務人收到支付令申請前,債權人撤回申請。

  4.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15日提出的書面異議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2)應當駁回申請情形的;

  (3)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情形的;

  (4)使人民法院對是否符合發出支付令條件產生合理懷疑的。

  注意:

  1.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案件,不受爭議金額的限制。

  2.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 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五、訴訟

  針對民間借貸糾紛可以透過最終提起訴訟來解決,經過一審,不上訴的可申請執行,上訴的啟動二審程式後可申請執行;文書生效後也可申請再審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期間不中止執行,視審理情況(是否改判或撤銷原判等),再執行迴轉或重新訴訟等。

  六、訴訟調解和仲裁調解

  訴訟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雙方爭議的案件問題進行協商的解決辦法。訴訟調解可以發生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各審級,一旦法院主持調解成功,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及時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原告撤回訴訟,也可以選擇由法院製作調解書來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法院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生效。

  仲裁調解是指,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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