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如何規定
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如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條文解讀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後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和時間的計算。根據本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發生後,當事人在一年之內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仲裁的申請,超過一年,當事人就因超過時效而失去了這一權利,不能再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因法定事項的出現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時效中止是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年時效期間停止計算。本款規定了兩種能夠引起勞動爭議案件時效中止的情形: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正當理由。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而不是重新計算。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