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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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1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xx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xxxx年7月9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xxxx年8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x市看守所,該案正在你院審理之中。

  鑑於被告人xx犯罪時不滿18週歲,且系初次犯罪,犯罪後認罪、悔罪,態度端正,而且被告人xx系在校學生,其所在學校和老師、同學均願意對其進行教育、幫助,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現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且有利於對xx進行挽救和矯正,為此,申請人特向你院申請對被告人xx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此致

  申請人(被告人xx的辯護人)

  xxx年十二月九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2

  申請人: XXX 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方式:xxxxxxxxxxx

  申請事項:對犯罪被告人雷xx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雷xx因涉嫌犯詐騙罪,被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採取了逮捕強制措施。申請人作為其辯護律師,認為其具有法定的不需要羈押情形,對其進行羈押已經沒有必要,依法應當變更強制措施。

  依法據實而論,本律師認為對犯罪嫌疑人雷xx進行羈押已經沒有必要,依法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雷xx,最低限度應該對被告人雷xx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其具體理由詳見日前已經遞交給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特申請對雷xx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恭請依法核准並予以立即執行。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請人: XXX 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方式: xxxxxxxxx

  xxxx年11月28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3

  申請人:龍xx

  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請求事項:

  恭請你院立即依法對被告人賴xx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事由:

  xxxx年2月8日被告人賴xx被原平市公安局用不真實的理由“網上追逃”,之後被xx市某派出所公安人員“抓捕”。xxxx年2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xxx年3月19日被原平市檢察院在未有足夠清晰證據支援之下濫用權力非法逮捕。xxxx年5月19日該案在“未結而結”的情形之中非法移送原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xx年5月28日非法移送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兩次退補。一次有不規範不完整的“手續”;一次程式根本違法,而且迄今沒有相應的能夠證明其程式合法性、正當性的證明材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xx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因為,即便錯誤地認為賴xx的行為確已構成犯罪,也應當嚴格依法保障賴健忠的程式性權利和人格尊嚴——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保障人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清晰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本案明顯屬於不能在法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辦結的案件,xx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釋放賴健忠,最低限度應當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今,此案雖然已經進入一審程式,仍然疑竇叢生,疑雲密佈,眾多該有的證明材料迄今仍然沒能及時到案,距離依法正式開庭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還有遙遙之路,······尤其透過xxxx年元月29日一整天的”庭前會議“和及時啟動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式,已經足以證明偵查活動從立案,到整個偵查過程——特別是xxxx年2月10日在原平市公安局內的審訊室內的那次偵查活動,純屬公然違法的、濫用職權、非法制造”證據“的違法犯罪活動,絕對不是依法進行的偵查活動,——那位在審訊室內外穿來穿去、串來串去、數次利用電話等內外聯絡的”神秘人物“究竟是誰?他究竟跟誰打電話究竟跟誰在數次溝通聯絡商量”勾結“些什麼?第一份”訊問筆錄“的簽名究竟是誰偽造出來的.?其偽造”訊問筆錄“的動機和目的又是什麼?

  諸多理應到案的案件材料卻迄今沒有到案,又該如何處理呢?——補充偵查程式早已用足了法定的”兩次“頂限,諸多理應到案的案件材料迄今仍然沒有到案,又沒有法定程式可以”補充偵查“了,案件事實不清,你院作為該案的裁判者又該如何是好呢?

  面臨以上所羅列的一個又一個”技術性問題“及其背後的”價值性問題“,該案確實不可能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清晰明確地規定的法定的審判期限內辦結,一個又一個”技術性問題“及其背後的”價值性問題“不可能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清晰明確法定的審判期限內得到合法合理的解決。

  有鑑於此而僅僅因此,本律師作為賴xx的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正式提出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恭請你院依法核准並立即交予相關公安機關執行。

  此致

  山西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賴xx辯護人:龍xx

  聯絡電話:xxxxxxxxxxxxx

  xxxx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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