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迴避形式與申請條件
仲裁員迴避形式與申請條件
迴避的形式:
第一自行迴避。自行迴避即仲裁員認為自己具有法定的迴避事由,從而主動提出迴避的請求。 仲裁員的自行迴避,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該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自行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二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應當迴避的事由,有權提出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申請。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既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
《仲裁法》第3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該仲裁員是否迴避。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其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仲裁員迴避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37條的規定,仲裁員因迴避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仲裁法》的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但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
怎麼申請
申請仲裁員迴避是仲裁中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如仲裁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時,應當迴避,不得擔任案件的仲裁員。我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當事人在仲裁中提出仲裁員迴避,首先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對仲裁員提出迴避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開庭後才知道的`,應在仲裁庭最後一次庭審終結前提出;書面審理的案件,法律未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員提出迴避申請的時限,從實踐中看,當事人可以在實體答辯前提出仲裁員迴避。其次,當事人要在提出的迴避申請中說明理由並附具相應的證據。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申請仲裁員迴避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保證仲裁員獨立公正的重要保障。當事人應積極正當地行使這一權利。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利害關係包含的範圍較廣,如同班同學關係、較密切的師生關係、在庭審中表現出來的偏向等均有可能導致仲裁員被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