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塘邊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新塘邊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財政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財政執行效率,嚴肅財經紀律,制定了《新塘邊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下面是詳細內容。
《新塘邊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財政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財政執行效率,嚴肅財經紀律,促進我鎮經濟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等上級檔案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財政財務崗位責任制和內部制約機制,明確工作責任;鎮政府負責人對本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鎮財政所人員依照本制度履行具體職責。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三條 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鎮財政預算編制應充分體現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本地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相一致、與本級政府履行職能相協調、與本級財政年度財力相適應。
第四條 鎮財政預算編制實行綜合預算制度,編制範圍包括各級財政安排和分配用於本鎮及下屬部門、行政村、企事業等單位和個人的各種財政性資金。鎮財政預算應有充分依據,按統一規範格式編制,收支專案按財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科目》分類口徑細化編排到“項”級功能科目和“款”級經濟科目,做到程式規範、內容全面、方法科學。
第五條 鎮財政所負責財政預算編制、預算調整和年終決算,組織財政預算的執行。經批准的財政預算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財政補助或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範圍,在鎮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時予以說明。
第六條 鎮財政所應當在10月份做好當年預算調整和著手編制下一年度財政預算。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債務預算按照上級財政部門要求另行同時編制。
第七條 鎮財政預算按照本級政府當年預算支出額的1—3%設定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助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第八條 財政收支預算草案經鎮人代會審批通過後由鎮政府組織執行。審議透過的預算報市財政備案,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定期抄報市財政局。
第九條 鎮財政所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進行財政決算,決算編審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做到收支真實、內容完整、說明詳細。
第十條 鎮財政預算編制遵循“依法理財、量入為出、保證重點、科學細化、強化績效”的原則,採取零基預算為主、增長預算為輔的方法,包括鄉鎮財政收入預算和公共財政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 鎮財政收入包括稅收收入、非稅收入、一般性轉移支付收入、專項轉移支付收入和上年結餘收入。
第十二條 鎮公共財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
第三章 銀行存款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除上級有明確要求外,鎮財政在銀行機構僅保留財政所和人民政府兩個賬戶,分別對鎮財政資金和政府經費資金進行賬套核算和管理(康莊工程專戶和工業基地專戶暫時予以保留)。今後如新開設、變更開設銀行存款賬戶,經鎮黨政聯席會議商定後,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市財政局核准、備案;未經核准、備案,不得擅自開設、變更銀行存款賬戶。
第四章 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條 現金使用必須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超出現金使用範圍的款項一律用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匯票等銀行結算方式辦理。鎮財政應採取穩妥措施減少現金支出,實行公務卡結算制度。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現金存量,按鎮政府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確定庫存限額,原則上日庫存不得超過3萬元,凡超出現金庫存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六條 現金收入必須及時送存銀行,所有收入統一上繳財政所賬戶,嚴禁公款私存、私借公款和坐支現金。
第十七條 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出納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支。在每日終了,應將現金日記賬餘額和所保管現金進行核對,不得以非法憑證抵庫。財政所長和財政總會計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出納保管的現金進行抽查,核對銀行存款餘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因出納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鎮財政所賬戶在銀行預留財政所長私章、財政總會計私章、財務專用章三枚印鑑,分別由所長、總會計保管;鎮人民政府賬戶在銀行預留財政所長、政府單位會計、財務專用章三枚印鑑,分別由所長、單位會計、出納保管。印鑑使用時,先由出納填開支票或匯票,加蓋財務專用章,再由會計進行初核並加蓋私章,然後由所長複核加蓋私章,形成三人複核制。
第十九條 會計和出納應分別逐筆序時登記財政賬戶和政府賬戶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
第五章 賬套管理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分別設定財政會計和政府會計兩個賬套。鎮財政財務在統一建賬的基礎上,對鎮財政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依法登記和核算,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做到賬賬、賬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一條 鎮財政會計賬套核算管理全部財政性資金收支狀況,側重核算反映預算收入和專項轉移支付收支,並應建立預算收入分類備查賬和專項轉移支付收支備查賬。
第二十二條 鎮政府會計賬套即單位會計賬套,用於核算反映政府經費支出,包括政府日常運轉經費和本級用於民生、穩定、發展等經濟社會事業專項經費。上級下撥的專項轉移支付收支一般不在政府會計賬套反映。
第二十三條 財政會計和政府會計兩個賬套的核算科目設定必須與財政預算科目相一致,嚴格按照財政預算口徑進行歸類和編制記賬憑證,不得擅自改變核算方向。
第二十四條 鎮財政財務必須將本期內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做到月結月清。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前必須辦理好移交手續,編制移交清單,請市財政局業務科室派人監交。
第六章 資金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條 鎮財政資金收入是指經財政賬戶流轉的資金,除上級財政部門撥款資金外,還包括需填開收據收取的自籌和統籌類收入、土地出讓類收入、代收代付(繳)類收入、履約保證類收入、專案徵遷費收入等,代上級執收單位收取的違章罰沒收入、計生社會撫養費收入、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統籌收入等。
第二十六條 鎮財政資金收入必須統一繳存或轉賬至財政所賬戶,再由財政所賬戶按時間和進度辦理撥付。
第二十七條 鎮財政應區別不同的資金性質和內容,分別填開《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服務性收入收款收據》和《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並在收據聯加蓋“財政所財務專用章”。票款繳解時,要求票款相等、及時繳存、月結月清。
第二十八條 下屬單位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如需由鎮財政墊付資金,應書面提出報告,經鎮長同意,然後予以墊付。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 鎮政府經費必須按照年初預算執行,所有財政經費支出,堅持鎮長一支筆審批制度,鎮長個人經費支出的發票報銷,由黨委書記審批。
第三十條 鎮政府經費是指鎮政府為履行政府職能而預算安排的公共服務支出,按經濟性質分為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對企事業單位的補貼、轉移性支出、贈與、其他資本性支出等。
第三十一條 工資福利支出必須嚴格按照人事勞動和財政部門等上級檔案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改變享受物件和分配標準。工資單類的支出,應統一由政府單位會計進行造冊或稽核,造冊時要對發放的專案作詳細、準確的說明,對收集的各類支出依據及方案要按年度進行統一裝訂歸檔;非經單位會計造冊或稽核的出納應予拒付。
第三十二條 商品和服務支出應根據預算定額結合本單位實際進行從嚴控制,有控制指標的必須控制在指標數以內,不得突破。
(一)因公出國(境)費用。嚴格履行因公出國(境)審批備案制,其費用報銷必須附出國(境)任務批件、單位內部出國任務審批表、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影印件、因公臨時出國用匯相關憑據、以及國際旅費和國外城市間交通費原始憑證、各項需分攤費用的原始憑證或影印件。各種有效票據憑證報銷時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出國人員簽字。與出國(境)公務無關的開支和超標準、計劃外發生的費用(如旅遊專案費用)不予報銷。
(二)會議費。會議費開支堅持簡樸節約原則,確需發生會議費的,應在每次召開會議前編制會議費開支方案,經鎮長審批同意後予以安排。會議費報銷時除合法票據外,還應提供會議審批依據、會議通知和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以及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
(三)公務接待費。公務接待活動要堅持必需、節儉公務接待原則,杜絕鋪張浪費。嚴格執行工作餐制度,市機關部門幹部到鎮從事公務活動和鄉鎮之間的公務活動,確需在鎮就餐的,原則上在機關食堂安排工作餐。嚴格控制在鎮機關食堂以外招待用餐,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在外招待用餐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徵得鎮黨政主要領導同意。上級領導和市外兄弟單位來鎮檢查指導工作的,應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公務接待規定製度執行,嚴格控制陪同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 一。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不得超過上級規定的接待標準。公務接待時,接待人員應如實填寫審批單,經辦公室負責人簽字、綜合辦主任稽核後,再送鎮長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可先電話聯絡,事後及時補辦審批手續。接待經費需憑“三單合一”(審批單、原始清單、稅務發票)方可報銷,經財政所長稽核簽字後,送鎮長審批。對內容不全、手續不全的一律不準報銷。公務接待費用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和進度控制,鎮財政所對超過預算控制數的公務接待費一律先行退回處理。
(四)公務用車執行維護費。公務車輛嚴格實行“按規使用、維修定點、保險採購、燃料考核、停放定點”的管理制度。鎮政府的非專職駕駛員,無論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駕駛公車。鎮政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四個嚴禁”的規定:嚴禁酒後駕車;嚴禁將公車用於迎親、接送子女上學、觀光旅遊等私人活動;嚴禁長期借用、佔用下屬單位、企業、服務物件的車輛或未經允許將單位公車長期借入、借出;嚴禁領導幹部動用公款、公車學習駕駛技術。雙休日、節假日確因工作需要用車的,必須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使用,並做好行車情況記錄以備檢查。公車在未執行公務時,一律停放在本單位停車庫(位);確需在市區停放的,應選擇安全固定的停車位定點停放。公車停放地點應上報市紀委黨風室備案。停放地點發生變動,應在變動後10天內報市紀委黨風室備案。車輛保險、車輛用油和車輛維修實行統一定點。車輛執行費用根據上級下達的指標進行控制,實行單車費用核算。
(五)差旅費。實行公務差旅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住宿費在批准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規定的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在途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標準報銷。
出差人員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憑住宿費發票和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應當事先諮詢、瞭解經費開支情況,對要求分攤費用的,應拒絕參加。舉辦單位統一開支費用的,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按照規定報銷,報銷時提供會議、培訓通知。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出差相關費用按公務卡使用規定結算。
鎮財政所應當嚴格按規定稽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由出差人員個人自理。
(六)辦公費。辦公用品的購置統一由鎮綜合辦負責採購落實。正常性辦公用品,如筆、燈管、墨水、筆記本、紙張等由綜合辦統一採購,各辦公室直接到綜合辦領取,綜合辦做好登記;特殊崗位的耐用性辦公用品,如皮尺、計算器、隨身碟等,由各辦公室主任填寫購物單,經鎮長審批同意後,由綜合辦負責統一採購,建立領用清冊,領用人簽字後方可領出,並在調崗或調動時交回;大件用品的採購如電腦、攝像機、照相機、空調等,由所需辦公室提出意見,經書記鎮長商量同意,報市控辦審批後由綜合辦採購。
電腦、印表機、空調等的維修實行統一管理制度,各辦電腦、印表機、空調確需維修的報綜合辦,由綜合辦指定專人上門維修或指定地點維修。未經同意擅自將電腦、印表機、空調放到其它店維修的費用自理,造成損壞的照價賠償。
(七)各線開展活動須撥款的,應書面彙總到綜合辦,報經鎮長批准後撥款。嚴格控制非正常性大額支出,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事前應徵得鎮長同意;5000元以上的,應同時徵得書記鎮長同意;2萬元以上的由鎮長提交黨政班子集體討論決定。非正常性大額支出財政所須憑會議紀要或抄告單才能辦理支出。
(八)經費報銷要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當月的票據當月報銷,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購買物品、訂閱報刊雜誌及日常修繕等必須憑正式發票報銷,非正式發票不得報銷。原始發票應具備以下內容:單位名稱、填制日期、款項內容、金額、填制單位發票專用章。每張發票或附單上都要有經手人簽字以及分管領導稽核,並註明事由及用途,有清單的還要附上完整的原始清單,並加蓋開具單位的發票印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並附審批依據,確保與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第三十三條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應按規定標準執行,不得擅自增加補助專案和提高補助標準。
第三十四條 鎮財政所應建立健全“兩公開一監督制度”(即財務管理制度公開、財務執行結果公開,實行民主監督),定期公佈鎮財政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八章 專案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專案資金包括工程建設、專項補助(專項轉移支出)、重大徵遷等三類。鎮財政所負責專案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他相關辦公室負責專案實施的業務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鎮財政所和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年度支出預算和規定的用途使用專案資金,不得挪用、移用專案資金,不得在專案支出中違反規定發放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及其它與本專案無關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專案資金使用實行“全程監督,跟蹤問效”管理。鎮財政所應當加強與建設專案承建單位的溝通,準確掌握建設進度,加強價款支付稽核,按照規定辦理價款結算。鎮財政所透過以下方式行使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職責:
1、參與專案實施過程中公開招投標、建設工程驗收、竣工財務決算、配合審計監督等各環節相關工作。
2、根據資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地對專案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現場和賬務的檢查監督。
3、村級實施專案在申請資金撥付時,要求提供相關的原始支付憑證影印件。
4、鎮本級實施的專案在辦理資金撥款手續時建設專案承建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工程合同,建設專案承建單位提供並經監理單位和業主稽核的已完成工程量檔案,監理單位簽發的工程款支付證書,主管本鎮的稅務機關開具的正式發票。專案資金應直接轉帳到工程中標單位,不得支付現金。財政所不得接受委託手續。在工程建設期間,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應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80%以內。
第三十八條 專案資金在竣工決算或造價審計後,其餘額由鎮財政所填報《專案資金餘額結轉報告》,附相關的結餘結轉依據,擬定具體結轉方案,經鎮長或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後辦理結轉手續,結轉方案報市財政局鄉財科備案。
第三十九條 工程建設專案嚴格按《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辦法》對外公開招標採購實施。工程建設合同書及在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工程量增減聯絡單等涉及資金變動的相關資料應送鎮財政所進行備案。工程量增減超10%以上的需經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單項投資5萬以上的工程專案實施完工後必須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造價審計後才能辦理工程款結算。並保留不低於工程結算價款10%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質保期滿後清算。
第九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鎮財政所是負責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鎮固定資產實行財務管理;鎮綜合辦對固定資產實施實物管理。
第四十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登記、資產核算、資產清查和資產統計報告等。
第四十三條 固定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二)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三)科學合理,最佳化資產結構;(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在本鎮現有資產中能透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新的資產。
第四十四條 固定資產配置完成後,應填制《固定資產使用變動登記表》,同時在“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上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五條 政府單位會計應按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總賬和明細分類核算,並確保賬賬、賬表和賬實相符。同時,充分依託《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實現對固定資產的動態三級明細管理。
第四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佔用的固定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固定資產由綜合辦和財政所進行統一編碼,訂上號牌,做到“資產定號、登記定人、管用定責”。固定資產使用人或保管人變動時(含工作人員調動),應辦理變動登記,工作人員工作調離時,在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資產移交後才能辦理工資、組織關係調動手續。
第四十七條 每年至少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對於盤虧、盤盈的固定資產,應說明原因,填制《固定資產清查盤虧盤盈報告單》,由使用辦所主任簽署意見,經鎮長稽核同意,最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八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對固定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固定資產的調撥、轉讓(變賣)、報廢、報損(盤虧)等。固定資產處置應按規定審批,不得隨意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審批辦法為:土地、房屋、建築物、車輛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儀器裝置的處置,報市財政局審批同意;規定標準以下的固定資產處置經綜合辦和財政所組織技術論證後,填報《國有固定資產處置審批表》,由財政所、綜合辦簽署意見,報鎮長審批同意,同時抄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章 財政票據管理
第四十九條 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鎮財政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第五十條 鎮財政總會計兼任票據管理員,具體負責財政票據的購領、領用和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票據管理臺賬,嚴格票據領、用、銷等手續。票據管理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裝置,並做到人走櫃鎖。
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財政票據管理員憑財政部門發放的《財政票據購領證》辦理財政票據購領,並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單次購領後鎮財政的票據結存量不得超過6個月的使用量。
票據管理員發生變動時,由鎮財政所出具書面證明,由原票據管理員陪同新任票據管理員到市財政局辦理有關交接手續。財政票據填開人領用時,應持《票證票款結報手冊》向票據管理員領取,雙方當面清點核對無誤後雙方在手冊上簽名。
財政票據結報時,填開人應將已填開的票據收入及時持銀行解款單、票據記賬聯與財政總會計核銷,如收入款項沒有明確的入賬科目,應由財政所人員共同分析後明確入賬科目再入賬。
第五十一條 財政票據購領實行計劃管理和控制,鎮財政在每年12月20日前報送下一年度分季度的《財政票據購領計劃表》。
第五十二條 鎮財政在使用財政票據時,要嚴格按《財政票據購領證》核定的事項準確使用、填開票據,不得串用和擴大票據的使用範圍,收入專案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
第五十三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儲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燬。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範圍。
第五十四條 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財政票據存根的儲存期限一般為5年。儲存期滿需要銷燬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後銷燬。儲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燬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准。
第五十五條 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燬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准、銷燬。
第十一章 公務卡的使用規定
第五十六條 鎮財政根據上級公務卡制度改革的要求實行公務卡結算制度。鎮政府工作人員應規範使用公務卡辦理公務支出支付結算業務。鎮政府新增工作人員,應及時辦理公務卡的申領,因調動、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工作單位,應清理公務卡下債權債務,停止公務卡使用。
第五十七條 單位公務卡按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進行管理,僅用於同城委託收款業務,不得用於消費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現金。個人公務卡以在職工作人員個人名義申請開立,也可以用於個人支付結算業務,在職工作人員作為持卡人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個人公務卡公務支出不允許提取現金。對個人公務卡提現行為,視同個人支付行為,單位財務部門不予報銷相關費用。
第五十八條 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中的辦公費、培訓費、住宿費、公務接待費支出專案必須使用公務卡結算。鎮財政根據上級規定的公務卡結算目錄,適時進行增減。鎮財政取消現金預借制度,並根據銀行卡受理環境等情況,積極擴大公務卡使用範圍,儘量減少現金支出,最終實現單位的所有費用專案實行非現金結算方式。
第五十九條 使用公務卡結算的各項公務支出,必須在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銀行記帳日到髮卡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的期限)到財政所報銷。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利息費用,由持卡人承擔。
第六十條 使用個人卡進行公務支出後,持卡人應提供報銷憑證(發票)和銀行卡付款單據(POS機小票)影印件,鎮財政按照規定的財務報銷程式進行審批,與銀行消費資訊核對無誤後,將資金從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或鎮財政帳戶劃轉到公務卡賬戶。同時,由代理銀行將相關支付資訊匯入國庫集中支付系統,鎮財政根據匯入的支付資訊生成支付申請,並將上述報銷單證作為原始憑證一併登記入賬,向財政國庫支付中心辦理結報手續。
第六十一條 對確需支付的下列現金支出,必須填寫《現金支出情況說明書》,經鎮長同意後,才可繼續使用現金結算:
(一)確需用現金髮放的慰問費或其他撫卹救濟性支出。
(二)確需用現金髮放的臨時人員支出、勞務費。
(三)在個別確實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商業服務網點發生的零星支出。
(四)職工出差伙食補助費。
(五)其他特殊情況下經單位財務部門事先同意的支出專案。
第十二章 制度執行監督及違規責任
第六十二條 鎮財政財務必須接受上級財政、審計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和檢查。
第六十三條 鎮財政財務應採取收支稽核、財務分析、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本鎮的財務收支、資金運用、財產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查自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它財經法規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財政債務管理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鎮總工會與養老服務中心的財務制度遵照上級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政策有特別規定的服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