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車場員工管理制度範文

洗車場員工管理制度範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XX市機動車洗車場建設管理辦法》,保證入城和過境車輛的車容整潔,減少城市塵土汙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昆明市的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入城和過境的機動車輛,在經批准設定的機動車洗車場(站)沖洗車輛時,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機動車洗車場(站),是指在入城和過境途中,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設定建立的地機動車輛衽機械化沖洗的洗車場和具備機動車輛沖洗條件,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非機械化機動車沖洗站、點。

  第四條 機動車洗車場是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遵循以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為主,兼顧經濟效益的原則,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條 XX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機動車洗車場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全市洗車場的綜合協調管理、擬定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洗車場的設定和開業、停業等業條的審批工作。各縣區建委或城建局,主要負責轄區內洗車場的日常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市容、環保、交通、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應配合市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運營和開辦管理

  第六條 昆明市機動車洗車場的建設,根據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交通建設發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會同市規劃、公安、交通、土地、財政等部門統籌安排,合理佈局。

  第七條 具備機動車洗車場建設資質的單位,均可參加洗車場的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機動車洗車場,必須向市行業主管部門申報批准同意後,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辦理。

  變更、擴大洗車場的業務和停業,必須經濟市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方能到有關單位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八條 機動車洗車場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會同有關部門稽核驗收符合下列條件,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各類票證後,方可開業:

  1、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防盜、防火等規定;

  2、具備一定規模的沖洗、停車場地;

  3、沖洗裝置達到規定要求;

  4、有泥沙沉澱和汙水處理系統,排放的廢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九條 經批准開業的洗車場,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洗車場的收入,根據洗車場的投資渠道,按照以下辦法執行:

  1、屬於市、區城建部門透過財政安排投資建蓋的,所收取的費用核減正常管理費和運轉經費後,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確保專款專用。

  2、屬於貸款建蓋的',所收費用中扣除還貨(含貸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費和運轉經費後,剩餘部分,屬區城建部門貸款的,區留成60%,上繳市行業主管部門40%;屬市城建部門貸款的,市留成60%,返還區管理部門40%。

  3、屬於部門、集體或個人集資和自籌資金建蓋的,所收費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應償還的集資的自籌金外,其餘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繳區行業管理部門,10%上繳市行業管理部門統籌安排。

  上繳的資金一律納入市和區的城建專項資金專戶儲存,專款用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計劃分別由市、區行業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市、區城建和市、區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批。

  第三章 沖洗收費、票據和質量標準管理

  第十條 各洗車站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禁止亂收費。收費時必須使用經市財政局監製,市政公用局統一,印刷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和月票適用於我市行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各機動車洗車場。

  第十二條 洗車場附近單位的車輛,因經常往返須透過洗車場的,可到洗車場或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車場使用,持有月票的單位到其他洗車時,應重新購票。

  第十三條 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車場的車輛,可憑當日第一次沖洗車輛後的票據通行,不再另行收費。當日的車票次日以後無效。

  第十四條 各機動車場車場必須公開貼上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昆明市機動車輛沖洗質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見附件),嚴格執行《標準》規定的沖洗程式和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入城、過境機動車輛經洗車場檢查,清潔度達到《標準》的,應免洗放行,不得收費。達不到《標準》的,應按規定進站沖洗後方可能行,嚴禁收費不洗車。

  第十六條 機動車洗車場運營時間每天不得少於二十小時,並不得擅自停運,如因特殊原因停運,應於停運前十二小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懸掛安民告示,並積極採取措施,儘快恢復運營。

  第十七條 在洗車過程中造成車輛及所載貨物損壞或損壞沖洗設施的,由造成事故的責任方負責賠償或修復。

  第十八條 車輛進入沖洗道後,駕駛員及其車上乘客均不得下車,不得開啟門窗。如載有需防水的物品,駕駛員應主動向洗車場管理人員說明,並出示有關證件、票據等,以便洗車場按要求進行作業。

  第四章 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九條 凡設有機動車洗車場的地段,入城或過境的機動車(警車、軍車和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除外),應按順序進站接受車輛衛生檢查或沖洗除塵。

  第二十條 各機動車洗車場必須在醒目位置設定收費許可證和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各類車輛收費標準、注意事項等宣傳標示物,公佈監督電話,接受各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洗車場的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做到文明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搞好優質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洗力場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執法、檢查機關在招待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相應的檢查證件。凡無檢查證件的,洗車場不予接待。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貫徹本細則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並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凡未經市行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車場,可由市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業。同時,會同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造成的損失及後果,由建設部門或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洗車場,由區行業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市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對情節嚴重、影響較大又拒不悔改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處以100元到2000元的罰款、或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對不服從管理、有意刁難和陰撓洗車場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各級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洗車場或區行業管理部門按責任大小分別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1、收費不洗車或變相收費不洗車的;

  2、泥沙未按規定處理,亂堆亂放的;

  3、沖洗質量低劣,未達到《標準》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4、無其他原因,擅自歇業和改變使用性質的;

  5、無特殊原因,造成票據(指月票)貴失,或者擅處塗改票據的。

  第二十九條 駕乘人員遺失、擅自塗改、短截、偽造票據(含月票)的,由各洗車場按票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對造成損失,擾亂洗車場票據管理的,由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輛洗車場的管理人員、監察人員和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所在單位或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行業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且不履行處罰規定的,由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XX負責解釋,各XX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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