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清單管理制度
收費清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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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清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省委“六權治本”要求,圍繞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立收費清單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收費專案,公開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實行“收費專案進清單,清單以外無收費”,構建專案法定、權責一致、公開透明的收費監管體系。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市範圍內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第三條 各鄉鎮(街道)、市直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的規定,加強對本轄區、本單位收費的管理。
第四條 清單管理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各單位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納入清單範圍的各項收費進行全面梳理,逐條逐項分類登記,列明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物件、服務標準、監管責任等,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收費清單公開制度,透過實施全面公開,收費透明化,接受社會監督。
(三)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收費清單的日常管理由市財政局牽頭負責、統一管理。收費清單的制定和調整由市財政局會同物價局進行稽核。
第二章 清單制度執行
第五條 各收費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收費清單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設收費專案、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延長收費時限,切實做到“收費專案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收費、目錄之內嚴監管”。
第六條 凡清單以外的收費專案和超規定的收費標準,一律不予執行。規定取消、停徵、免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專案,不得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或變換名目繼續收取,不得轉交由下屬單位、社會組織繼續收費或變相收取。
第七條 凡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專案及收費一律取消;屬於本單位行政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為行政審批前置服務專案並收費;嚴禁利用行政權力,壟斷經營,強制服務,強行收費。
第八條 實行收費備案管理制度。各收費單位在實施收費前應把本單位收費專案、標準、政策依據、收費物件、收費條件等相關內容列成表格到物價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各收費單位執行收費清單必須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十條 建立收費臺賬、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各收費單位要建立規範的收費臺賬,收費臺賬應與公示的收費清單相統一。
第三章 清單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收費清單動態調整應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透明、規範有序的原則。
第十二條 對已進入市收費清單的收費專案和責任事項,將根據法律法規修改情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行政權力調整情況等及時進行調整,確保清單內的收費專案合法、合規、合理。
第十三條 從嚴審批涉及民生、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凡新設立的涉及民生、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審批通過後列入收費清單目錄。
第十四條 各部門收費專案需增加、取消、變更要素的,由收費單位按照規定程式申請調整。
第十五條 申請增加、取消、變更的收費專案應提交相應的調整檔案及調整的依據: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佈的法律、決定等;
(二)國務院頒佈或批准頒佈的行政法規或其他檔案;
(三)國家財政、物價部門頒佈的規章或其他檔案;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佈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決定等;
(五)省人民政府頒佈的規章或其他檔案;
(六)省財政、物價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有關收費的檔案。
(七)呂梁市財政、物價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有關收費的檔案。
(八)孝義市財政、物價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有關收費的檔案。
第十六條 調整後的收費專案,收費單位應及時到物價部門進行備案。
第四章 收費清單公開
第十七條 凡未進入主管部門或物價部門網上公示名單的收費單位,被執行物件有權拒絕向其繳納費用。
第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收費單位應及時將符合規定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條件、收費物件在市政府、主管部門、本單位網站及有關媒體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收費單位在實施收費前,應將收費清單規定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條件、收費物件製成收費公示牌(匾)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條 各收費單位要在每年5月底向財政、物價部門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上報全國收費動態監管系統平臺,接受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收費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加強收費的管理與監督,督促收費單位依法按時足額收費,制止亂收費。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清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收費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帳表、票據、單證等有關資料。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是否存在擅自設立清單之外收費專案、自定收費標準的;擅自將已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收取的,或透過第三方變相強制收取的;擅自將行政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設立為行政審批前置服務專案並收費的;分解收費專案收費、重複收費、擴大範圍收費、延長收費時限收費的;不執行優惠、減免政策規定多收費的違法收費行為。
第二十三條 收費清單的執行應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管理和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加強“12358”舉報電話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健全完善舉報和反饋機制,及時準確處理各種投訴舉報案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收費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立清單外的收費專案,擴大收費範圍,調整收費標準的;
(二)轉移國家管理職能,或將國家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活動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進行收費的;
(三)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接受有償服務進行收費的;
(四)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以各種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集資、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五)不公開收費專案、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的;
(六)不使用統一票據收費的;
(七)不按規定把收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內或財政專戶管理,隱瞞、截留、轉移、坐支、挪用、私分收費資金的;
(八)違反規定,應上繳而不上繳收費資金的;
(九)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不如實提供檢查所需資料的;
(十)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至第(四)項所列行為已實施收費的,由市財政、物價局責令停止收費,並責令將非法收入按規定退還被收費者;非法收入無法退還的,全部沒收上繳財政。
第二十八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至第(十)項所列行為,由市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物價管理法規的,由市物價局依法處罰;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由財政主管部門或審計機關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亂收費金額巨大、性質惡劣,並造成惡劣影響的違法收費案件,透過實施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公開曝光等措施,加大處罰力度,震懾違法收費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