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小學生管理制度範文

學校小學生管理制度範文

  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完善教育制度,對學生違反制度,遵循教育批評、懲罰、改正的`原則真正達到育人的目的,特制定制度如下:

  1、凡無故曠課,經教育不改,曠課達到2天,給予警告處分;達到4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到1周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連續4次遲到算一次曠課;連續曠課達2周,以上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同時按學籍管理規定改為試讀生;累計曠課達3周,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因曠課達到4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3、違反課堂規則,破壞課堂紀律,造成教學難以進行者,停課教育並請家長,經教育仍不改正者,給與相應處分。不認真學習,不完成作業累計達到3次,停課教育並請家長;因不完成作業而請家長累計達到3次且屢教不改者,學校請家長陪讀,家校聯合對學生進行教育。

  4、違反學校制度,破壞公共財物,造成嚴重後果,除賠償外,給與警告處分;經常打架、罵街且屢教不改者,給與警告處分。

  5、不接受教師的正確教育,對教師採取粗暴蠻橫的態度,甚至有漫罵或報復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6、小學生不抽菸、不喝酒、不賭博、不去網咖,一旦違者記大過一次。

  7、在社會上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受審處理的小學生,視情節給予記大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8、同學之間發生矛盾不能正確處理,而動手打人或發生群毆,學校進行嚴肅批評教育,進教育不改造成一定後果,視情況和態度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視情節惡劣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9、凡警告3次,嚴重警告2次,記過2次,記一次大過者,改為試讀生,請家長陪讀,與學校攜手共同教育。

  10、上述細則作為衡量處分等級是參考在細則中沒有包括的情況而應當處分時,酌情給與相應的處分。

  說明:

  1、警告:停課教育一天,請家長。嚴重警告:停課兩天,由學校徵求教師意見,在做出處理決定。

  2、撤銷警告等處分應在三個月後,本人申請,學校審批即可。

  3、對違紀執行數錯並處、再犯從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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