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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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規範我局公車使用,提高安全監管效能及公車使用效率,按照《陽泉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訂本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公務車是指經陽泉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列入《陽泉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單位車輛情況表》中的車輛(名單附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事項是指按照本局職責所必須進行的機要通訊、應急處置、事故搶險、執法檢查、調研督導、出差下鄉等。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調研督導、出差下鄉公車使用範圍為《陽泉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相關辦法》規定的常駐地(包括城區、礦區、開發區)以外的區域。

  第五條、應急處置、事故搶險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相關應急預案中另外製訂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或制訂專門的公務用車特別規定。

  第六條、本局公務用車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公務用車。公務用車中,應急處置、事故搶險有用車優先權和先用事後報備權。

  第七條、局辦公室為公務用車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的集中統一管理。

  第八條、公務用車堅持用車部門申請、分管領導批准,局辦公室統一調配使用的原則。

  第九條、公務用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登記內容包括用車事由、用車部門,行車路線、批准人及用車人。

  第十條、公務用車實行公示制度。局辦公室每月7日前將上月公務用車情況以明細表的形式在德勝街辦公樓和河下辦公樓公示,公示時間為3天。

  第十一條、單位因會議和集體活動在現有公務用車無法保障的情況下,可以透過社會租賃等方式解決。重要會議(活動)或緊急情況需抽調車輛時,各部門應服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

  第十二條、嚴格按規定使用執法執勤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其他單位或下屬單位公車。

  第十三條、凡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第十四條、公務用車的管理工作應當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明確責任分工,規範公務用車管理。

  第十五條、局辦公室應加強對本局公務用車的日常管理和例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公車執行安全。

  第十六條、局監察室為公務用車監督部門。局辦公室應當每月向局監察室報送一次公務用車情況;局監察室要不定期對全域性公務用車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或趁便乘坐公車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2

  商務局機關辦公用車由辦公室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排程。為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節約開支,規範車輛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領導和局機關各科室工作人員用車需提前與辦公室預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範圍給與合理安排排程。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駕駛員出車。

  二、駕駛員要認真保養車輛,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出長途車之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嚴禁疲勞駕車。

  三、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定車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要文明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臺帳,確保行車安全。車輛要嚴格按規定停放,嚴禁駕駛員擅自將車開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

  五、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解決,不得隱瞞不報。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領導幹部開車、嚴禁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後駕車。

  六、駕駛員在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上班時間無出車任務時,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離開,需向辦公室報告去向,以方便聯絡。

  七、對不執行本規定,私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的,責任人要按規定予以賠償。

  八、駕駛員嚴守保密制度,不傳是非。

  九、局機關基本辦公用車範圍:

  1、各科室人員深入多家企業調查、協調工作,而且路途較遠的;

  2、財務人員去銀行提取大額現金;

  3、去市區兩級政府接訪或處理突發事件;

  4、參加市區兩級黨委、政府會議(駕駛員將參會人員送到會場後,立即返回局機關待命);

  5、局領導冬季通勤用車按政府有關規定,由辦公室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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