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小學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小學預算業務管理制度一
為了加強對學校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加強民主理財,使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大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堅持依法理財,嚴格經費管理,堅持民主理財,做到校內財務公開。
第二條 預算編制的原則:統籌安排,量力而行,保證重點,略有節餘。首先保證人員經費和教育、教學、科研的需要,注意重點專案經費的安排,嚴格控制公務費的開支。
第三條 經費預算方案的制定程式:財會室每10月份對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彙總核算,對下年度收支情況認真匡算,制定綜合財務預算計劃草案,提出經費安排的初步意見,提交主管財務校長審閱和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其預算執行情況,由財會室定期向主管財務校長彙報。
第四條 經費管理辦法:量入為出,指標分解,分片使用,統一管理。
1、全校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由分管校長按國家政策和學校的有關決定確定,通知財會室執行。由財會室實行統一管理、一級核算。
2、公務費、業務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等經費,根據年度計劃由學校統籌管理,並加強督促,嚴格控制支出在限額範圍之內。
3、學校負責人作為經濟責任人,要從嚴從緊把好經費開支關口,力求用有限的經費辦更多的實事,產生更大的辦學效益。
第五條 經費使用規定及審批程式
1、在縣教育局下達會計年度預算經費指標之前,學校只能作維持正常運轉的日常費用開支。
2、每年11月底,由財會室提出《學校統籌經費管理方案》和《部門經費分配方案》,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財會室要根據年度預算計劃統籌管理公務費、業務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等經費的有效使用。
3、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等上級部門下達的.專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4、各項費用開支均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在規定的範圍內,本著節約的原則掌握使用。如有違反制度者,財會室有權拒絕支付相關費用。
5、不在預算經費計劃安排內的開支,由財務室(或相關人員)寫出專項報告,報校長特批。
6、基建費支出的審批程式:
(1)基建預付款由分管校長稽核、校長審批。其《合同》分送財務室與檔案室存檔備查。履行《合同》分期付款時,必須經質檢部門簽出對工程質量進行跟蹤審計的意見,報校長審籤後,由財會室執行支付。
(2)基建決算款須經審計後,由校長簽字認定才能支付,並將決算情況報校長及校務會。
7、大小型維修的修繕費。其經費預決算先由財會室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預審(同一專案不得一人既管施工現場又搞預審),然後由分管校長稽核,最後報校長審籤。
8、學校食堂、小賣部實行承包,獨立核算,學校統一管理。[另定協議]
附:關於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規定:
一、公務費:
1、辦公費:因辦理公務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筆、墨、紙和現代化的辦公用品,報刊雜誌費,印刷費,宣傳費。
2、差旅費:機關行政人員因公差旅費。臨時出國(境)人員費用。
3、會議費;機關行政人員參加各項會議支付的費用
4、郵資費:教學辦公發生的郵資費。
5、行政裝置維修費:行政辦公裝置發生的維修費用。
6、學校組織的黨支部活動費,教工團員活動費,老年人活動費,關工委活動費等。
7、支教費:由學校指派,支援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教學而發生的經費。
8、教職工培訓費:為提高教學和業務水平而組織培訓發生的費用。
9、其他。
二、業務費:
是指為開展教學活動所發生的各項業務費用。
1、教學業務費;教師用教材、講義、教學用文具、紙張、印刷費、墨水、粉筆等消耗用品。活動課、興趣課、研究性課補助費、教師早晚值班費。
2、實驗實習費:實驗藥品、試劑等消耗材料及校外實習費用。
3、文體維持費:音美體育器材,訓練比賽補貼。
4、理科實驗班費:奧賽培訓、集訓和參賽費用,聘請教練勞務費等。
5、學校科技節、體育節、藝術節費用。
6、社會實踐活動費:寒暑假學工、學農、走進社群、高中新生軍訓費用。
7、教研組活動費。
8、教學裝置維修費。
9、教學業務會議費。
10、教學差旅費。
11、課題課改費。
12、業務招待費。
13、其他。
三、裝置購置費:
l、儀器裝置:教學儀器、儀表、電器裝置、機電裝置、電教裝置。多媒體裝置、網路裝置、標本、模型等。
2、音美體衛裝置:音美體育衛生器材。
3、圖書裝置:由學校購置的各類教育教學圖書。
4、一般裝置。學生課桌椅、辦公用桌椅、電訊裝置、醫療器械、辦公裝置、交通運輸裝置等。
小學預算業務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預算管理,保證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初中和中心小學(以下簡稱農村中小學),村小(含教學點)納入所隸屬的鄉鎮中心小學統一管理。
第三條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預算資金由中、省、市、縣財政分級負擔,包括人員經費、對個人和家庭補助經費、公用經費、專案經費等。
第四條農村中小學預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部門預算原則。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辦法,實行一個學校一本預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為一級預算單位,初中和中心小學為二級預算單位,村小為基層預算單位。
(二)綜合預算原則。農村中小學預算包括學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現收支平衡,統籌安排。
(三)突出重點原則。依據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按照保運轉、保基本支出、保重點的順序安排預算,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四)專戶管理原則。農村中小學預算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戶核撥,專款專用。
(五)績效考評原則。農村中小學預算實行績效考評制度,追蹤問效。
第二章預算編制
第五條農村中小學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構成。
第六條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公用支出和專案支出等。
第七條收入預算編報,充分考慮需要和可能,根據年度業務開展計劃和支出需求情況綜合確定。收入來源要可靠、穩定,實事求是,不重報、不漏報、不虛報。
財政補助收入指農村中小學校從財政渠道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包括人員經費,按規定標準計算的對家庭和個人的補助,以及按規定比例由財政負擔的公用經費和校舍維修改造資金等。
事業收入指農村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
勤工儉學收入包括農村中小學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專案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贈收入、銀行利息收入等。
第八條支出預算編報。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按照政策規定的標準和享受人員範圍據實編報到每一個人。
人員支出包括個人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等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包括離退休費、醫療費、住房補貼、撫卹和生活補助、助學金等支出。
公用支出按照政策規定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相關標準計算編報。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專項公用支出。其中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費、辦公費、印刷費、培訓費、實驗實習費、文體活動費、水電費、取暖費、交通差旅費、郵電費、會議費、勞務費、零星維修費、專用材料費等;專項公用支出包括辦公裝置、專用裝置、交通工具、圖書資料、教學軟體(課件)購置等費用。
專案支出按照實際需求編報。專案支出包括校舍購建費、校舍維修改造經費以及其他改善辦學條件等費用。
免教科書經費由省教育廳編報。
第九條農村中小學校預算按照“兩上兩下”程式編制,從每年*月份開始編制下年度預算。
一上:農村中小學編報預算建議數。根據縣級財政、教育部門關於編制年度預算的統一部署,根據學校基本情況和事業發展需求,農村中小學編制年度預算建議草案,上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稽核彙總後,報送縣級財政部門。
一下:縣級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控制數。縣級財政部門根據部門上報的預算建議數,將本級承擔的農村中小學經費和上級下達的預算指標一同納入農村中小學預算,並結合分項定額標準等因素,統籌安排農村中小學義務教育經費,確定下達各中小學預算控制數。
二上:農村中小學上報預算草案。農村中小學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和細目定額規定和有關標準,編制年度預算草案,逐級稽核彙總後報送縣級財政部門。
二下:縣級財政部門批覆預算。縣級財政部門將同級人大審議批准的預算草案批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財政部門預算批覆,下達各中小學預算。
第十條縣級財政部門下達、批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預算時,應分列二級和基層預算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校均、班均、師均和生均等實物配備標準,確定農村中小學基本支出細目定額標準,並與縣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一同下達各農村中小學。
第十二條農村中小學在編制預算時,按照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將學校通用的耗材和儀器裝置等符合政府採購管理規定的商品和勞務(具體種類由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編入政府採購預算。
第三章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預算撥款。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由縣級財政按照預算進度直接撥付中小學,其中工資部分仍按原支付渠道發放到教師個人。公用支出和專案支出由學校提出用款計劃,經縣級教育部門稽核後,向縣級財政提出申請,由縣級財政直接核撥農村中小學。對基礎資料翔實、管理規範和地處偏遠的農村中小學日常公用經費,也可由縣級教育部門直接向縣級財政申請用款計劃,經縣級財政稽核後直接核撥農村中小學;專項公用支出和專案支出中符合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農村中小學預算一經批覆,嚴格執行。在預算未確定前,縣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年農村中小學月均實際支出情況,按月預撥公用經費,保證農村中小學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縣級財政部門對農村中小學撥款要確保及時、足額、準確,不得截留、滯留和挪用學校預算經費。
第十六條農村中小學嚴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預算專案和科目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或調整。確需調整的,經財政部門稽核後,按規定程式實施。
第十七條學校預算執行中新增事項,除國家統一調資和突發性事件可申請預算追加外,其餘一律在編制下年度預算時統籌考慮。
第十八條學校預算執行中專案資金有結餘的,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可留歸學校統籌使用;未完成專案的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四章決算編制
第十九條預算年度終了,由學校按要求及時編制決算,經教育部門稽核彙總形成部門決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決算要求數字真實,內容全面、準確,編報及時,不得估列代編,不得漏報、瞞報,虛列支出。
第二十一條決算包括決算報表和決算說明。決算表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印發。
第五章績效考評
第二十二條學校預算實行績效考評制度。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支出專案實施內容、資金管理效率、公共或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二十三條績效考評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管理方式,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管理,教育部門和學校分級實施。評價方法、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值、評價工作程式由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研究制定。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義務教育財政資金分配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建立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的農村中小學校經費管理使用監督制約機制。
學校要建立健全財務內控制度,完善內部財務管理約束機制,加強資金管理,自覺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及時向教育部門彙報預算執行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各級分擔資金不到位,套取上級財政資金的,截留、挪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工作失職造成失誤並導致資金損失浪費的責任人或在資金使用管理中翫忽職守導致資金損失的責任人移交監察部門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