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參考範文
2015年公司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參考範文
資訊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為規範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訊披露行為,加強資訊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及公司的長遠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範運作指引》”)以及《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1.2條 本制度所稱的“資訊”是指:將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跪地的活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資訊;“披露”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透過指定的媒體,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佈;“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第二章 資訊披露的一般規定
第2.1條 公司應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並將公告和相關備查檔案在第一時間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不能確定是否屬應披露事項的,及時、完整的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由深圳證券交易所稽核後決定。
第2.2條 公司(包括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員)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露。否則,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宣告並說明理由。
第2.3條 公司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在內幕資訊依法披露前,將該資訊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公開或者洩露內幕訊息,不得利用該資訊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資訊,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獲取同一資訊。
第2.4條 公司公開披露資訊的檔案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2.5條 公司依法披露資訊,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檔案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釋出。
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釋出資訊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釋出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2.6條 公司應當將資訊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檔案報送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並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2.7條 公司應當配備資訊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裝置,並保證對外諮詢電話暢通。
第2.8條 資訊披露檔案應當採用中文文字。同時採用外文文字的,公司應當保證兩種文字的內容一致。兩種文字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字為準。
第2.9條 公司擬披露的資訊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 擬披露的資訊未洩漏;
2. 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資訊。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暫緩披露的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2.10條 公司擬披露的資訊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章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3.1條 公司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公司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
第3.2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說明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第3.3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並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
第3.4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稽核同意後公告。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告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第3.5條 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檔案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
第3.6條 本制度第3.1條至第3.5條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債券等募集說明書。
第3.7條 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四章 定期報告
第4.1條 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均予以披露。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中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審計:
1. 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以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彌補虧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