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的規章制度

村幹部的規章制度

  為了強化管理,切實增強宗旨意識,規範幹部工作程式,轉變幹部工作作風,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幹部形象,體現基層黨員幹部的先進性,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制度

  1、認真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辦事處黨委、政府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各級幹部與辦事處黨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的執行辦事處黨委、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及各項決定。

  3、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對工作認真負責,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工作職責範圍內的.事敷衍塞責。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措施不力而導致工作失誤的。如發生火災、重大信訪、治安事件的按照信訪、治安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處理。

  4、村幹部要隨時處理解決群眾來訪的各種矛盾糾紛,做到隨到隨辦,立即解決,不推諉扯皮,不上交矛盾,不得造成越級上訪。如出現越級上訪或群眾事件,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並及時化解矛盾。出現越級上訪,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5、凡屬兩委會研究決定的事,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卻有不妥,必須經兩委複議。

  6、水、電、氣的使用,應勵行節約,不能鋪張浪費;辦公室電燈、電腦、電火盆、飲水機等電器設施,幹部離開後應及時關掉所用電源;保持整潔、舒適的工作環境,辦公場所堅持每天打掃衛生,做到辦公用品擺放整齊,用具有序,無雜物堆放,窗明几淨。

  二、會議制度

  按時參加辦事處黨委、政府及上級組織召開的各類會議。參加會議實行簽到制,不簽到或由別人代簽的視為未到,如遇特殊情況,村支部書記、主任向鄉黨委書記或鄉長請假,村文書向分管領導請假,未經請假不參加會議的一次扣50元,遲到、早退的一次扣20元。參會人員必須提前5分鐘到會場,並將手機及其它通訊工具關閉或設為振動,嚴禁在會場說話、嬉笑、打鬧,保持會場秩序,違者,發現一次扣50元。

  三、學習制度

  嚴格執行除黨員學習以外的其他學習制度,強化政治理論學習,提高自身政治理論素質並按照鎮黨委的學習計劃,做好學習筆記和學習記錄。年內,學習筆記不少於1萬字。

  四、議事制度

  嚴格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有重大事項必須集體研究討

  論,需召開黨員、幹部、村民代表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按照有關程式要求進行,並做好記錄。

  五、村幹部民主測評制度

  認真落實村幹部民主測評制度。每年年底召開一次由黨員、村社幹部、群眾代表參加的群眾滿意度評價大會,側重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測評,測評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村級班子評價結果列入年終綜合考核,兌現獎懲。

  六、便民服務制度

  為方便群眾辦事,各村應嚴格執行“雙代服務”的相關要求,村三職幹部為“雙代服務”代辦員,並做好坐班安排,上班時間必須堅持有一人坐班,切實服務群眾。

  七、值班制度

  村幹部要認真做好村值班工作,並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村定期、不定期進行抽查,對無故不值班者,發現一次處罰50元。

  八、請銷假制度

  實行嚴格請銷假制度。村幹部有事外出必須請假,兩天以內必須向村支部書記請假,2天以上必須向辦事處黨委請假;支部書記、村主任有事外出必須向辦事處黨委書記請假;村上集體外出活動,必須提前徵得辦事處黨委、政府的同意後,方可外出,所有人員回來後,要及時向辦事處黨委、政

  府報告。如不履行,發現一次扣50元,並在全辦事處進行通報批評。

  九、幹部紀律

  1、村級幹部之間必須團結互助,互諒互讓,要有大局意識,要保持團結一致、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和艱苦樸素、清廉務實的優良傳統,嚴禁各行其事,出現不團結情況,造成較大影響或後果的,按照其他規定處理。

  2、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堅持事議兩公開,不得假公濟私,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遇到親朋好友辦事,不準違反規定開綠燈。村、財務嚴格按規範化管理運轉,並經常性開展自查活動,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視其情節進行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依法處理。

  3、村幹部要嚴格執行《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嚴肅財經紀律,由書記先稽核,主任後簽報,嚴格按程式執行。做到專款專用、不截不挪,不公款私存,公物不得私借,隨取隨用、隨收隨存。

  4、村要堅持黨務、財務、村務定期公開制度。每季度公開一次要有記錄,年底在村民代表大會上通報。進一步規範“一事一議”審批程式,收費申報公示,嚴防農民負擔反彈。

  5、村要嚴格控制費用開支,工作餐每人不得超15元,中午除接待來人外,禁止飲酒。

  6、嚴禁村幹部在公共場所參與賭博,發現一次扣100元。

  十、責任追究制度

  對村幹部在工作中責任心不強、作風漂浮、工作方法不當等原因導致工作失誤並造成重大後果的,實行誡勉談話和責任追究,由鎮黨委指定專人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對其造成的後果由責任人承擔,對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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