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醫科大學北京校友會章程

哈爾濱醫科大學北京校友會章程

  不少大學都會成立校友會,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哈爾濱醫科大學北京校友會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哈爾濱醫科大學北京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校友會名稱:哈爾濱醫科大學北京校友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Alumni Association of 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 (BAAHMU)。

  第二條 本校友會是由哈爾濱醫科大學畢業、肄業校友、教職員工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校友會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的聯絡,增進校友之間的友誼,促進學術和工作交流,做好對外友好工作,為母校醫學教育事業發展,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建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出貢獻。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校友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本校友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校友會辦公地址:朝陽區朝陽北路237號復星國際中心16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校友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會員聯誼和國內外交流交往活動;

  (二)搭建平臺,開展學術和人才交流、專業培訓;

  (三)開展醫療業務諮詢、技術合作;

  (四)服務校友、服務母校、服務社會;

  (五)開展相關公益專案和活動;

  (六)出版專業刊物和通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校友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校友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校友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校友會的意願;

  (三)在本校友會的業務範圍(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

  (三)由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校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校友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校友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校友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校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校友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校友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校友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校友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校友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校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和北京市民政局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報中共北京市委統部審查並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校友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六)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校友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校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審議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

  (三)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的議案;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副秘書長以及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備案;

  (六)審議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

  (七)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校友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校友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校友會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有較強的組織工作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校友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承擔校友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四)代表本校友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校友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會長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校友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編制和執行經費預算,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按職責提請常務理事會備案;

  (四)決定內設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管理校友會的動產和不動產。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校友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人選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備案。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校友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校友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校友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校友會成員違反本校友會紀律,損害本校友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校友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校友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校友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校友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校友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校友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校友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校友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校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中共北京市委統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校友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校友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校友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校友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並報中共北京市委統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校友會終止前,須在中共北京市委統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校友會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校友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共北京市委統部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校友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10月24日哈爾濱醫科大學北京校友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校友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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