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樣本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樣本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一般公司都會制定公司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樣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樣本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決定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九)對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所作出的以上的決定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委派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決定;

  (三)執行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十二)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 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委派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表決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第二十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兩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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