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營銷專業協會章程範本

水產營銷專業協會章程範本

  如何制定水產營銷專業協會章程?下面就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水產營銷專業協會章程範本,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水產營銷專業協會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XX水產營銷專業協會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是:本協會是從事水產養殖專業戶自願組織起來的群眾性技術經濟合作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組織和帶領會員依靠科技、資訊、網路等手段,面向市場,發展水產養殖事業,為會員供產供銷一體化服務,促進規模經營,提高品牌效益,實現共同富裕,為繁榮域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XX經濟辦公室業務指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報登記手續後成立,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民辦科技服務組織。

  第五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

  1、 引進、試驗、示範、推廣先進實用的水產品品種和養殖技術,促進優質、高效,發展商品生產。形成協會與會員的一體化執行模式,打造無汙染、無公害的綠色水產品品牌。

  2、推廣科技成果,提高會員科技素質,引導會員規模經營。組織會員鑽研養殖技術,研究解決養殖、銷售環節中的技術問題。提高會員的經營管理能力,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和教育。

  3、興辦技術經濟實體和技術服務實體,增進會員之間的交流,會同有關部門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積極參與市場流通和競爭,追求最大經濟效益。

  4、為當地村社管水護水,改造水利設施,節約農業生產成本獻計獻策,做黨和政府發展經濟的參謀和助手。

  5、組織會員學習政策、法律知識,教育會員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扶貧幫困,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6、向政府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志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堅持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凡承認協會章程的下列人員,由本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協會會員:

  1、水產養殖專業戶;

  2、水產養殖、銷售技術員(含農民技術員、國家專業技術員、農業函授大學學員);

  3、熱情支援協會工作的、村幹部;

  4、其他農民和熱心支援本會工作的有關各界人士,並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5、同本會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志願支援本會發展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推薦;

  3、經理事會討論透過;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獲得協會的各種技術、資訊和生產資料的優先權;

  3、有參與協會營銷活動的優先權,優先推銷、加工自己的產品;

  4、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專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時,有權獲得協會的必要支援;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交流、技術培訓、技術推廣及技術生產等活動,自覺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及時向協會提供生產、技術、市場資訊,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推廣、普及自己的先進實用技術,帶領廣大會員共同走科技致富的道路;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的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予以除名。觸犯國家刑律者,會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組織原則

  第十二條 本協會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3、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決定協會名譽會長、協會顧問的聘任;

  9、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研究討論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針對情況變化,做出相應決策;

  12、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1人,副會長2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

  3、審議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協會工作情況和財務預算草案,通過後

  提請理事會批准;

  4、受理或否決會員的各種建議和申請,並提請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成為會員提案,

  提請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稽核;

  5、接到會員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申請,經過調查研究後決定是否採取適當措施;

  6、制定理事會機構設定和工作職責方案;

  7、提名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名單,提請理事會審議透過;

  8、提名協會名譽會長、顧問的名單,提請理事會審議透過;

  9、對外代表本協會進行聯絡勾通;

  10、決定會員的吸收、處分或除名;

  11、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12、收繳會費、管理本會的財務和資產;

  13、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自己擁有能夠起到帶動和引導作用的生產基地或龍頭企業;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縣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常務理事會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本協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受會長委託代表本協會處理有關重要事項;

  6、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縣社團管理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透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縣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縣社團管理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令、法規、政策發牴觸,與國家法令、法規、政府為準。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縣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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