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開發投資公司章程

建設開發投資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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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開發投資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縣xxx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由xx縣人民政府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為規範公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及相關人員均具約束力。本章程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縣xx城鎮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xx縣xx學旁xxx小區

  第三章 公司性質

  第五條 公司是由xx縣人民政府出資,授權xx縣財政局履行出資人職責而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是大xx縣人民政府對新型城鎮建設投資和資產經營管理的主體,受xx縣人民政府委託進行城市資產的管理和經營。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經營範圍和宗旨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多渠道籌措建設開發資金;集中管理縣級財政用於市政基礎設施和部分社會事業專案的經營性建設資金;實施政府性投資的新型城鎮重點建設專案融資、建設、經營、管理;對縣安排城鎮基礎設施、優勢產業專案以及中央、省、州在我縣的重要投資專案,採取參股和根據國家批准的融資業務等方式進行投資和經營管理,對公司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督查並向大姚縣人民政府報告和提出建議。

  第八條 公司與其他國有公司的關係為經濟關係。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按照“團結、務實、開拓、發展”的方針,根據中央、省、州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依照大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運用市場機制,對投資的專案進行經營和管理,以確保資金保值和增值。

  第五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2000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2000萬元,其中:貨幣資本2000萬元。

  第十一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書面決議,並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十三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六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十四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股東名稱:大姚縣財政局

  出資方式:貨幣、實物

  出資額:人民幣2000萬元

  出資時間:2016年3月20日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

  (三)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核准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九條 股東轉讓出資,必須由股東作出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大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中長期計劃的年度計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經大姚縣人民政府批准,委派或者免除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審議批准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審議批准公司章程;

  (十)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對前款所列事項作決議時,應當採用用書面形式,並在決定檔案上加蓋公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

  (一)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長為公司法定體表人。董事會由3人組成,大姚縣財政局1人、公司1人、大姚縣住建局1人。董事長由大姚縣人民政府任免,董事會成員由大姚縣人民政府任命,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任。

  (二)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經大姚縣人民政府批准,由股東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三)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依照大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中長期計劃的年度計劃,決定公司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2.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審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報股東審議批准;

  7.對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金以及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並報大姚縣人民政府批准;

  8.決定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獎懲。

  9.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股東、董事長、公司總經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二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五)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

  (六)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

  (七)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為有效,並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八)董事會行使職權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向股東報告董事會工作;

  3.公司股東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

  (一)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5人,由大姚縣審計局1人、大姚縣發改局1人、大姚縣財政局1人、職工代表2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由大姚縣人民政府委派(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

  (二)監事會的職權:

  1.監督公司對大姚縣人民政府賦予的經營方針貫徹執行情況和公司財務收支情況;

  2.對董事、總經理在執行公務中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總經理的行為損壞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總經理予以糾正;

  4.監事會主席可列席董事會會議。

  (三)監事會成員由大姚縣人民政府任命。

  (四)公司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任監事主席。

  第二十四條 公司總經理及其他職員

  (一)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1名。

  (二)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總經理負責,總經理不在時可委託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命。

  (三)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1.執行董事會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及利潤分配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和部(室)負責人;

  7.董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四)董事、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認真執行公司業務,維護公司利益,董事、經理不得在公司以外從事與公司競爭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公司的董事或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提請罷免其職務,並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在公司外從事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2.故意侵吞公司利益。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經大姚縣人民政府批准,由股東任命。任期屆滿,經大姚縣人民政府同意,可連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和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六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財務人員應按財務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並依法接受監事會、審計、財政機構的審查和監督,並按照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向有關政府部門報送報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稅務登記,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於會計年度結束後20天內將財務會計報表按規定送達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 公司的產權變動增減或核銷,按有關規定報縣財政局批准。

  第十二章 勞動人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招收和辭退員工,根據大姚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人事政策和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執行幹部任期制、聘用制、員工合同制等國家規定的人事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遵守政府的勞動保護法規,執行政府頒佈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

  第三十三條 公司按照縣編委確定編制的人員,由大姚縣財政全額供養。編制以外的人員,公司按照批准的工資系列報縣人事勞動局審批後,實行檔案工資管理,享有工資分配權。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牴觸。

  第三十五條 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

  (一)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議;

  (二)經股東同意,報大姚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修改。

  第三十六條 對公司章程作修改時,公司應將變更登記後的修改條款上報大姚縣人民政府,須經審查同意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的營業期限暫定二十年,營業期限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東作出決定並提出公司解散申請,報大姚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終止: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或者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二)大姚縣人民政府決定終止;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相關部門依法撤銷;

  (四)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第三十九條 公司宣告終止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批准成立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發現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後,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同意,不得處理公司財產。清算組織在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股東所有。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大姚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股東(蓋章):大姚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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