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教育投資公司章程是必要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教育投資公司章程,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xxx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xx縣xxx區金洲西路188號

  第七條 公司經營場所:xx縣xx區金洲西路188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對外培訓、勞動力轉移、場館出租、來料加工、各類會務、校企合作、校外拓展等。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准為準。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准,並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 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由 學校和自然人共同出資 ;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機構由董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組成。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校黨委成員產生,其成員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學校根本利益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按照有利於公司發展的原則,選舉和調整總經理及公司相關工作人員;

  (三)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五)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定;

  (八) 聘用或解聘公司高階職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學校法人代表擔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十八條 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議,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議所議事項須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錶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後決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透過方才有效。董事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二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要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在工會委員、工會小組長中產生,其成員五人,並推選一名監事長。監事會成員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四) 向全校教職工定期報告公司執行情況;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監事長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才有效。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負責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懂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過半人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簽署公司債券;

  (四)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章 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會計報告在年終教代會召開二十日前置備,供監事會查閱。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即每年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單位幣。

  第八章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階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第三十九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予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學校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教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四十一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三條 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懂事會懂事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織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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