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北京大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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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北京大學章程
序 言
北京大學創立於1898年維新變法之際,初名京師大學堂,是中國近現代第一所國立綜合性大學,創辦之初也是國家最高教育行政機關。1912年改為現名。1937年南遷至長沙,與清華大學和南開大學組成國立長沙臨時大學,1938年遷至昆明,更名為國立西南聯合大學。1946年復員返回北平。1952年經全國高校院系調整,成為以文理基礎學科為主的綜合性大學,並自北京城內沙灘等地遷至現址。2000年與原北京醫科大學合併,組建為新的北京大學。
北京大學是新文化運動的中心和五四運動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國傳播馬克思主義和科學、民主思想,是建立中國共產黨的重要基地之一。長期以來,北京大學始終與祖國和人民共命運,與時代和社會同前進,是培養和造就高素質創造性人才的搖籃,認識世界、探求真理、解決人類面臨的科學技術問題的前沿,知識創新、推動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重要力量,民族優秀文化與世界先進文明成果交流借鑑的橋樑。北京大學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在中國走向現代化程序中,起到了先鋒作用。
北京大學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繼承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光榮傳統,弘揚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秉承思想自由、相容幷包的學術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國特色、北大風格的世界一流大學發展道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國家核定辦學規模,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自主權。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接受國家監管和社會監督。
學校名稱為北京大學(簡稱北大),英文名稱為Peking University。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5號。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師生為根本,透過教學、研究與服務,創造、儲存和傳播知識,傳承和創新文化,推動中華民族進步,促進人類文明發展。
第四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堅持教學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實踐育人相結合,追求世界最高水準的教育,培養以天下為己任,具有健康體魄與健全人格、獨立思考與創新精神、實踐能力與全球視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條 學校堅持自主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面向科學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營造和維護自由探索的環境,支援為探究真理而進行的獨立多樣、綜合交叉的創造性研究,著力基礎研究,促進應用研究,為中國及世界貢獻新思想、新知識、新技術。
第六條 學校堅持學術自由、大學自主、師生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實行現代大學制度。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職 能
第八條 學校動員和組織資源,最佳化資源配置,主要發展自然科學、人文學科、社會科學、醫藥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創新、社會服務,開展深入、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型別的教育,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修業年限。
本科生教育堅持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研究生教育堅持高層次的專門化教育,突出正確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的培育,突出獨立思考與創新能力的培養。
第十條 學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招生方案、標準、程式和規則,健全科學的多樣化選才體系,吸引中國及世界的優秀學生。
學校堅持卓越的教育標準,制定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實行人才培養的全面質量管理。
學校自主設立、調整、變更或者撤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學科專業、門類和名稱,制定學位授予標準,決定學位授予並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學校制定機構編制方案和管理辦法,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教職工職務職級、選任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制定薪酬體系。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規範財務制度,依法管理、使用、處置資產,組織收入,決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編制和實施規劃,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學校嚴格保護校園文物和環境,建設人文校園、智慧校園、綠色校園、和諧校園,保障校園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條件。
第十四條 學校健全議事決策規則與程式。凡重大決策作出之前須進行合法性審查。凡針對非特定主體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須以規範性檔案作出。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在校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三章 人 員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合同聘用制度。
學校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制度,其中教師面向全球公開招聘。
第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章與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尊重學術自由,遵守職業道德;
(七)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教師享有教學、研究和從事其他學術活動的自由;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學術水平,指導學生學習,組織、帶領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社會實踐,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職責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聘任、晉升、解聘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工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是指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學習的自由,具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發展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特長;
(五)組織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及創新、創意、創業和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享有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學修德,慎思篤行,完成學業;
(二)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援系統,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學校對成績突出和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學校支援學生團體自主活動和管理。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活動或者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教育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校黨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援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保證辦學方向,保證依法治校,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六)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支援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七)領導共青團北京大學委員會、北京大學工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團體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開展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校黨委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基層組織。
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的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具體學術管理制度,制定具體行政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學校教職工編制方案,推薦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總務長、總會計師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五)聘任、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籌措資金,擬訂和執行年度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地位,支援其履行職權,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每屆任期五年。
學校設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總務長、總會計師等,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總務長、總會計師等人員。校長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列席人員。校長聽取會議意見後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其決定及與會人員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討論決定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規程、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查評定教師職務擬聘人選、學科專業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等事項,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四)對學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機構編制總體方案,教學科研單位的設定,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專案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實行定額席位制,由選舉產生的教授委員、學生委員以及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組成。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5%。教授委員任期一般四年,學生委員任期一年。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隨校長任免而更替。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學校在學部、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所在單位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內部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職權。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透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者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三)決定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五)稽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定期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議事和監督機構,是社會參與學校治理的組織形式。
校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透過校務委員會章程及其修訂案;
(二)決定委員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參與審議學校章程擬定和修訂、發展與改革規劃、學科建設與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等重大事項;
(四)審議學校開展政產學研合作與協同創新的總體方案、重大專案及協議,支援學校開展社會服務,促進學校社會合作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五)審議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爭取資源的規劃或者計劃,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和評價學校辦學質量與效益;
(七)承擔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校務委員會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
(二)校黨委書記、校長及相關校領導、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
(三)認同學校使命、為學校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社會組織代表和社會人士代表;
(四)傑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資深專業人士代表。
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校黨委、校長推薦產生;設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學校設監察委員會,由校紀委委員代表、民主黨派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監察委員會對學校機構及人員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處分權。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監察職權,對學校機構及人員實施監察,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學校機構及人員在遵守和執行學校規章制度和決定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
(四)受理學校機構及人員對處分決定的異議或者申訴,依法依規維護其權益。
監察委員會對校長負責。學校監察室是監察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學校制定監察委員會章程。監察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學術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代表以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學校教代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小組。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開展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教學科研單位的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學部、教學科研單位、教學科研輔助機構、職能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
學部由相關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學科研單位組成。
醫學部實行主任負責制。學校授權醫學部主任全面負責學校醫學教育、科學研究、附屬醫院及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三十四條 教學科研單位是指學校內部教學科研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學校直屬的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主要從事教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學校按照權責相宜的理念、職責下沉與權力下放相結合的原則,規範有序地授予教學科研單位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須經過充分論證後由校長動議,經學術委員會審議,提交校長辦公會擬訂,由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設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使命和目標,定位清晰,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教學科研任務;
(二)有一定數量的高水平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穩定可靠的、切實的資金來源和保證;
(四)確保正常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場所、設施、裝置及環境;
(五)有科學的工作規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學院(系)的設立還須滿足能夠提供完成人才培養目標所需的穩定的、高質量的課程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院長(主任、所長)一名。院長(主任、所長)每屆任期四年,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院長(主任、所長)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行政規章制度細則,釋出本單位學術規章制度細則,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制定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管理和學生管理工作;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籌措辦學經費,保護和管理由本單位使用的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尊重和維護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的地位,支援其履行職責,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依據學校核定的職數,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置副院長(副主任、副所長),協助院長(主任、所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援行政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院(系、所、中心)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其中,涉及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宜須按規定交由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提出意見或作出決定。
院(系、所、中心)務會議由院長(主任、所長)主持,成員由本單位黨政班子成員組成。根據需要,相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六章 資產、財務
第四十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國家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援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力集中、財權下放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管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等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執行安全。
學校實施校、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兩級財務報告制度,依法依規公開財務資訊。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學校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防範資產損失,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透過成本分擔、績效評價等方式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七章 校友及社會
第四十四條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學習過、獲得學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的人士;
(二)曾在學校被聘用工作過的人士;
(三)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人士。
學校設立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關心、支援校友發展,促進校友之間、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與社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學校實行校務委員會校友代表制度,發揮校友在辦學治校中的諮詢議事和監督作用。學校鼓勵校友透過各種方式支援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珍惜校友對母校的回饋作為。
北京大學校友會是由校友依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學校之間的聯絡,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合作。學校支援校友會工作,為校友會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社會參與制度。實行資訊公開;堅持校務委員會校外委員制度;設立名譽校董,聘請對學校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社會傑出人士擔任;設立國際諮詢委員會,聘請熱愛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學校改革與發展,並具有較高威望和重要社會影響力的國際知名人士擔任委員。
第四十六條 學校成立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專案和基金,支援學校事業發展。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單獨舉辦或者與社會共同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建立和參與海內外政府、企業、大學、研究院所、社會組織交流與合作的網路,實施合作育人、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實現學校與社會的協同進步。
學校對校辦企業享有出資人權利,依法規範校辦企業的發展。
第四十八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合同。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合同。
第八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四十九條 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形,徽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個人形圖案組成,上下排列、左右對稱;外環上方是大寫 “PEKING UNIVERSITY”,下方是“1898”字樣。
學校標準色為北大紅。
第五十條 學校徽章為長方形,印有毛澤東題寫的“北京大學”。
第五十一條 校旗為紅底黃字的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毛澤東題寫的“北京大學”,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五十二條 學校擁有標識專有權。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4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務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上級核准。
本章程修訂按前款程式辦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章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章程提出解釋說明文字;
(二)組織制定章程實施細則;
(三)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
(四)提出本章程的修訂動議,起草修訂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