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學生聯合會章程
山東省學生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山東省學生聯合會(對外簡稱“山東學聯”)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共青團指導下的全省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中等學校學生會和基層學聯的聯合組織,英文譯名“Shandong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縮寫“SDSF ”。
第二條 本會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
第三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成為熱愛祖國,適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做黨和政府聯絡大、中學生的橋樑和紐帶,在維護國家和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
(三)組織引導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餘和校外活動,努力為同學服務;
(四)加強各民族的團結,加強與臺灣和港澳地區學生的聯絡,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祖國的統一;
(五)發展同各國、各省(市、區) 學生和學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支援各國人民和學生的正義事業。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五條 本會參加山東省青年聯合會,為其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市學聯,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透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九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黨的領導和共青團的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組織章程,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第十條 山東省學生聯合會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省學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學聯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省學聯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省學聯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透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一條 省學聯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省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省學聯委員會;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省學聯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省學聯委員會是山東省學生聯合會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省學聯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團體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省學聯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省學聯委員會每屆任期內根據情況舉行二至三次全體會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團體各派一名代表參加。
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的派出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省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對於需由省學聯委員會決定的個別事項,學聯主席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通訊會議或分片召開有關會議議決。
省學聯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透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三條 省學聯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省學聯代表大會;
(三)選舉省學聯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
(四)審議和批准省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省學聯主席團是省學聯委員會的常設機關,主席團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各領域工作的開展。
當選省學聯主席和副主席的會員單位派出代表組成學聯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有權對自己所選派的代表進行更換。主席團全體會議一至二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單位召集。
省學聯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第十五條 省學聯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在省學聯代表大會和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決定聘任和解聘省學聯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審議和批准省學聯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
(五)批准任免省學聯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十六條 省學聯秘書處是省學聯的日常工作機構,向省學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省學聯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十七條 省學聯秘書處的職權是:
(一) 執行省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
(二) 負責省學聯日常工作;
(三) 管理省學聯的經費和財產;
(四) 在省學聯主席團閉會期間,受主席團委託,對外代表省學聯。
第十八條 省學聯實行主席團部分成員駐會辦公的工作制度。
省學聯駐會人數每年二至四名,駐會時間為一年,逐年在主席團成員中輪換。駐會人員由省學聯秘書處負責考察和選拔,經所在學校黨政同意。
駐會學生駐會期間享受同級畢業生見習期工資福利待遇,駐會期間計算工齡。
第四章 學校學生組織
第十九條 各類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均可建立學生會,有研究生一百人以上的高等學校同時可建立研究生會。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青年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凡在校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為學生會、研究生會會員。
第二十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多種活動,引導同學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和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立文明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三)組織開展有益於同學成長成才的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與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溝通學校黨政與同學的聯絡,透過各種正常渠道,向學校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五)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加強學生會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及文化建設,促進學生會履行職能的制度化和規範化。
第二十二條 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一般一至二年舉行一次,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
高等學校的全體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可設立常任代表會議,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對各自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
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選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學生會可設若干職能部門負責具體工作,並可聘任秘書長協助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中要有負責社團工作的同學,有社團聯合會的要兼任社團聯合會主要負責人。
第五章 地方學聯組織
第二十五條 市學生聯合會是省學生聯合會在該市的會員團體。
市學聯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
市學聯委員會、主席團、秘書處的產生、組成辦法及其職權等,可參照本章程相應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以下縣(市、區)學聯組織的設定,由各市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省學聯經費的主要來源是:
(一) 黨和政府關於學聯活動的專項經費;
(二)社會實踐、科技服務創收和社會資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七章 會 刊
第二十八條 省學聯的會刊是《山東學生工作》。
第二十九條 《山東學生工作》由省學聯秘書處主辦,聯合各委員單位輪流編輯出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山東省學生聯合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