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

新城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發展農村經濟,組織農民共同致富,由(所有發起人)發起並召開創立大會,經批准成立。本合作經濟組織定名為:新城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商品流通、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為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建立起來的專業性的合作經濟組織。在本合作經濟組織內部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原則是“民辦、民管、民受益”,實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成員享受平等權利,自願加入,自由退出,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合作經濟組織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組織生產經營,透過成員的合作與聯合。依法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接受由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在經濟活動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合作經濟組織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資訊,農資商品、經濟、技術,生產和生活服務;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他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本合作經濟組織自~年6月6日成立,辦公地點是甘肅省嘉峪關市新城鎮新城鎮供銷社。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合作經濟組織業務目標相同的生產經營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18週歲,有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加入本合作經濟組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報成員代表大會備案即為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吸毒、品行惡劣者等不得加入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成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本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合作經濟組織內設施的權利;

  3、享有合作經濟組織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權和分配權;

  5、有權對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質詢、和批評;

  6、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7、享有參加本合作經濟組織年終盈餘分配;

  8、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9、有權提出退出合作經濟組織的申請。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本合作經濟組織章程,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2、維護本合作經濟組織利益,保護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共有財產,愛護本合作經濟組織的設施;

  3、積極參與本合作經濟組織各項經濟活動,優先與本合作經濟組織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合作經濟組織發展。

  4、接受本合作經濟組織指導,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5、承諾不從事同本合作經濟組織相競爭或與本合作經濟組織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6、按規定交納會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出合作經濟組織須在年終決算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方可退出合作經濟組織。退出合作經濟組織時,其入合作經濟組織股金於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經濟組織經營虧損,則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如本合作經濟組織經營盈餘,則分給其應得紅利。不退會費。

  第十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須在6個月內提出入合作經濟組織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繼承成員資格和股金。否則視為自動棄權。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在合作經濟組織內轉讓,但需按規定程式辦理,如將股金轉讓給非成員,須經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認可。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本合作經濟組織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透過和修改本合作經濟組織章程,決定有關本合作經濟組織的解散或與其他合作經濟組織合併、聯合等重大事項;

  2、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查批准本合作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4、審查批准本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方針及發展規劃;

  5、決定本合作經濟組織各項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

  6、討論決定接納新成員,審查和透過對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和工作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7、討論決定成員繳納的會員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8、討論並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

  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1、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2、監事會的建議;

  3、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本合作經濟組織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項須三分之二成員(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人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人。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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