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張淑樂等七人發起,於2014年6月30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威縣樂蘭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三十萬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張淑樂

  本社住所: 威縣{趙三多}友誼大街51號,郵政編碼: 054700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發放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援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專案;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200只{頭}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30畝 以上,……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稽核並討論透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宣告,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20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30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20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宣告,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透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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