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3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3篇

  在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時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經修訂的章程也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否則,修訂後的章程無效,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3篇,供大家閱讀參考。

  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1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2

  根據中國xx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有關的條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佔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為26,099,382股,佔股份總數的14、05%;社會公眾股為83,438,855股,佔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第二項修改為: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影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七條增加的內容為: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xx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併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路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式以及審議的事項。”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資訊”。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xx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xx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xx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xx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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