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與法律關係
公司章程與法律關係
公司章程與法律有什麼關係?那麼,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公司章程與法律關係,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屬性
(社團法人最高組織規則,體現國家強制與股東意思自治之間之平衡。——究竟應當在國家強制與股東自治之間劃定怎樣的法律界限,這是一項重大公司法課題,而且要始終與時俱進。)
二、公司章程與公司法律之關係
(只有把握好了這些關係,我們才能做好章程的擬定工作以及正確地進行司法審查與判斷)
1、不得排除之方面
(這在中國公司法之中未規定,但實踐之中已引發了不少爭議等)。那麼,哪些為不得排除之規定呢?一般而言(參考美國有關公司法規):
(1)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股東知情權
(2)撤銷管理層忠誠義務
(3)不合理地降低注意義務
(4)變更開除股東資格的法定情形
(5)變更公司強制清算的相關規定
2、選擇設定(在法定幅度和範圍內)
(如新公司法15、16條——對外投資與擔保)
3、優先適用(在法律准許前提下)
(如新公司法76條——股權繼承)
4、任意設定(在不違法情形下)
(如設定管理層更大或更小權利、設定開會及投票等不同規則、設定反併購條款、設定具體分配方式、設定解散條件及清算方法等)
而且,我們在擬定公司章程時,還要把握好公司章程內容的組成問題。即哪些是公司章程應當規定之內容,哪些是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之內容。我國公司法25條、82條對公司章程應當規定之內容作了規定,但對可以規定之內容未作明確。按照以上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之間的關係來進行處理即可。
三、我國新公司法下擬定公司章程的一些法律空間
——確定法定代表人之種類(13條)
——規定轉投資或為他人擔保之比例(16條)
——規定出資交納的期限與比例(28條、94條)
——增減股東會之權利(38條11項、101條6項)
——增減董事會的許可權(47條1項)
——增減監事會的權利(54條7項)
——增減經理的權利(50條2項)
——改變表決權數,不按出資比例投票(43條)
——關於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式()
——關於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式(49條1項)
——對股權轉讓條件進行特別規定(72條4項)
——規定股權可否繼承(76條)
——規定知情權可查閱的內容(98條)
——受讓或轉讓重大資產作出是否由股東會決議(105條)
——規定是否採取累積投票制(106條)
——規定財務報告送達股東之期限(166條)
——規定可不按投資比例分配與優先認購(35條、167條)
——規定聘用會計審計機構的權利歸屬(170條)
——規定解散公司之事由(181條1款)
除以上公司法之外,三資企業法等具體規定當然也是我們擬定公司章程的重要參考與來源。
四、還須特別指出的兩個問題:
(1)關於公司章程的可訴性問題。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儘管我們還未建立章程效力之訴,但僅就公司章程條款之效力要求法院進行審查,並非不可,事實上這樣的訴訟也已經發生過,前面的案例即為例證。處理公司章程的訴訟問題,關鍵是正確認識私權自治的範圍與保障問題。公司法之所以規定對一些權利公司章程可以作出靈活之變通,其法理之根本在於,這些權利均為私權,而私權之重要特徵之一就是可以處分,也只有在對處分權予以尊重的同時,公司自治、股東自由等方面才能得到較好的體現!
(2)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之法律關係。我國公司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處理類似案件也缺乏統一標準。通常而言,可以這樣把握:兩者一致時無爭議,可統一適用;但關鍵是不一致時怎麼辦?這可能要看發生爭議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即是內部還是外部。所謂內部,主要是指股東之間甚至包括股東之受讓人及身兼管理層之股東等,對於這些人,股東之間的協議應當更優先適用,而不能僅限於章程;但對於外部關係,主要是那些因信賴公司章程而與公司進行交易之第三人,則公司章程應當優先適用,不能以股東之間的約定而對抗外部法律之關係。簡言之,對內股東協議優先適用,對外公司章程優先適用。
附: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出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廣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姓名: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100%,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