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外商投資企業章程範本
2015最新外商投資企業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投資者名稱:XXX,國籍:X國,護照號碼:XXXXXX
住址:英文(中文)
第三條 外資企業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中國北京市朝陽區XX路XX號XXXX
第四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XXX投資經營的企業,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責任。
第五條 公司經北京市人民政府審批機構批准成立,並在北京市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宗旨:利用公司對國際國內資本市場的豐富的知識和經驗、優良的客戶關係、良好的團隊,為國內外的投資者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購併、管理諮詢,企業重組、債務重組、資產處置、資
產管理、公司上市提供顧問諮詢服務;為國營大型企業和民營企業提供公司運營、重組、上市的顧問服務;為國內企業高新及專利技術的轉讓、國際進出口貿易提供技術轉讓和進出口貿易諮詢服務。(
根據自己公司實際情況寫)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XXXXXXXXXXXXXXXXXXXX(根據實際情況寫)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投資總額:XX萬X幣
公司註冊資本:XX萬X幣
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方式: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以港幣一次繳清。(可自選,僅供參考)
第九條 公司繳付出資額後三十天內,應委託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應當報原審批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一條 公司轉產、擴大經營範圍、分立、合併、註冊資本增加、轉讓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須經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海關等有
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並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由投資者委派及撤換,其中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四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
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十五條 董事會的責任是對公司業務進行決策和監督。董事會尤其應決定下列所有有關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組織機構和人事計劃;
(二)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並決定他們的權利、義務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總方針、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案和籌建(基建)實施計劃,審批總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四)修訂公司章程;
(五)審查經營狀況,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等);
(六)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七)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辦法;
(八)透過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九)決定公司資本增加、轉讓、分立、合併、延期、停業、中止和解散;
(十)負責公司中止或期滿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透過: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四)公司的合併、分立。
第十七條 除第十八條以外的其他事項,須經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透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可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
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