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
淺談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
怎樣正確理解“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中學政治教學參考》1995年第12期刊登了石先華同志《淺談“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一文。文章認為,“‘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的觀點與長期以來‘商品的價格由價值來決定’的觀點發生了矛盾,‘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的觀點不僅是正確的,而且在提法上更科學、更符合客觀實際”。這就否定了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關於價值決定價格的基本觀點。對此,我們有不同的看法,特與石先華同志商榷,並就教於各位專家學者。
一、“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實際上是指市場形成商品的價格
首先,“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是針對以往“商品由國家統一定價”而言的,不是針對“價值決定價格”而言的。石先華同志注意到了高一《思想政治》教材第五課中有關“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的提法,但卻誤解了這一提法的本來含義。教材第五課的“引言”中寫道:“在1979年以前,我國的商品基本上實行單一的計劃價格形式,數以十萬百萬計的商品的定價權,集中在中央機關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手中。我國商品定價權的變化,反映了我國經濟體制正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在講資源配置方式時,教材寫道:過去,我們“在否認社會主義經濟是商品經濟,忽視價值規律和市場作用的同時,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定價的範圍太大,而且價格一旦確定,很少調整。技術發展了,勞動生產率提高了,或產品用料消耗變了,供應情況不同了,價格卻往往不變。這就使得不少商品的價格既不反映價值,也不反映供求關係,違背了價值規律的要求。……實踐告訴我們,這種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必須進行改革。”在講價格改革的重要性時,教材寫道:“價格改革是發展市場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應當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採取調放結合、以放為主的辦法,積極加以推進,儘快取消價格‘雙軌制’……”由此可見,教材雖然在好幾處提到“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但都是針對舊經濟體制下商品由國家統一定價而言的,沒有一處是相對“價值決定價格”的觀點而言的,“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與“商品的價格由價值來決定”並不矛盾。
其次,教材一再強調商品交換要按照等價原則來進行,要遵循價值規律。教材寫道:“為了維護企業各自的物質利益,客觀上要求各個全民所有制企業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在互相轉讓產品時實行等價交換。”“這些非公有制經濟同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之間,在互相轉讓產品時,也必須實行等價交換。”“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具有商品經濟的共同屬性:凡是商品都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商品的價值量都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凡是商品經濟存在的地方,價值規律都要起作用。”“黨的十四大報告指出:‘我們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適應供求關係的變化。’”“計劃的實施也要自覺遵循價值規律……”從這些論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教材關於“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的提法非但沒有否定價值決定價格,反而是以價值決定價格為基礎的。我們認為,“商品的價格由價值來決定”是從商品價格的根本決定因素和商品總價格與總價值的關係上講的,“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則是從商品的市場價格要反映供求關係等因素的影響的角度講的。考察問題的角度和層次不同,得出的結論自然不同。我們不能因為兩個結論的個別字眼相同,就輕率地斷定它們是矛盾的。石先華同志把“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理解成“市場是商品價格的決定因素”,把供求關係對價格的影響作用誇大為決定作用,以致否定了價值決定價格的正確觀點。
二、商品的價值量只能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
石先華同志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對“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的價值量”提出了大膽的懷疑以至否定。文章說:“……事實上商品的這個價值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抽象,在現實生活中是根本不會得出這一匹布的價值是5小時這一時間的,因為任何一種計算方法或計算工具也不能將這個時間計算出來。……人們看到的只能是商品的價格而不是價值。”文章接著說:“表現商品價值的價格是不確定的,……一定的時間裡,商品的價格多高多低,既不是人決定的,也不是人計算出來的,它是在交換中自發形成的,是由當時市場的諸多因素決定的。
”在這裡,石先華同志不僅否定了商品價值有量的規定性,而且否定了商品價值有質的規定性。是的,同商品的使用價值相比,商品的價值看不見,摸不著,但這並不等於說商品的價值就不存在了。商品的價值是一種客觀存在,有自己的實體,即凝結在商品中的抽象人類勞動。生產任何一種商品,都必須耗費人的勞動力。馬克思指出:“價值實體不外是而且始終不外是已經耗費的勞動力,——勞動,即和這種勞動的特殊的有用性質無關的勞動,——而價值生產不外就是這種耗費的過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428頁)價值實體凝結在商品體內,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當然,商品自身是無法表現其價值的,只有與其他商品相交換,商品的價值才能透過交換價值(貨幣產生後透過價格)表現出來。交換價值只是價值的表現形式,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內容,交換價值必須以價值為基矗實際上,我們正是從商品的交換價值或交換關係出發,才發現了商品的價值,掌握了商品的價值物件性。商品的價值不僅有質的規定性,也有量的規定性。商品的價值量即商品價值的大小,是由生產該商品所耗費的人類勞動量決定的,而衡量勞動量的天然尺度是勞動時間。眾所周知,決定商品價值量的勞動時間不可能是商品生產者的個別勞動時間,而只能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對此,經典作家早有論述。石先華同志認為,“商品的這個價值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抽象”。
是的,決定商品價值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看不見,摸不著,不是靠人計算出來的。但是,商品交換的實踐告訴我們:同樣的商品,出現在同一市場上,社會只承認它們有同樣的價值。教材指出:“現實生活告訴我們,商品是一個天生的平等派,它不管個別生產者耗費的勞動時間有多麼不同,在市場上出賣時,只能是同樣商品賣同樣的價錢,也就是說,同樣的商品,它們的價值量是相同的。”“同樣的商品,它們的價值量是相同的”,這充分說明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的價值量,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馬克思說過:“生產這些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作為起調節作用的自然規律強制地為自己開闢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頭上時重力定律強制地為自己開闢道路一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92頁)人們的經濟活動必須尊重這一規律,否則,就會受到它的懲罰。石先華同志認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量“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抽象”,用商品市場價格的不確定性否定商品價值質和量的規定性,從而否定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量的客觀經濟規律——價值規律。把商品價格的波動看成是一種純市場因素支配的偶然現象,顯然是不妥的。
三、商品的價格歸根結底是由價值決定的
石先華同志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提出了商品價格的“供求決定論”。文章先是承認“價值起決定因素”,接著就以假設的例證否定了這一點,說“商品的價格主要是由供求決定的”。
不可否認,市場供求關係會對商品的價格產生較大的影響。需求大於供給,價格趨於上升;需求小於供給,價格趨於下降。但是,供求對價格的影響是有條件的。如果某一種商品的價格在長時間內居高不下,該種商品就會被大量地生產出來,從而迫使該種商品價格降低;如果某一種商品的價格在長時間內只降不升,該種商品的生產者就會縮減生產,減少供給,從而迫使該種商品價格回升。可見,供求影響價格,價格也影響供求,二者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係。市場供求與商品價格之間相互制約的關係,必然會產生:①價格不會偏離價值太遠。價格不會無限制地上漲,也不會無限制地下跌,它總是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的。②每一次交易不一定恰好價格與價值相一致,但從一個較長的時期來看,商品的平均價格還是與它的價值相符的,因為上漲的部分與下跌的部分可以互相抵消。從全社會來看,商品的總價格與總價值仍然是相等的。價值決定價格有其客觀性,供求關係只能影響價格,而不能決定價格,價格終究是由價值決定的。石先華同志所言“價格主要是由供求決定的”,不僅不符合實際,而且從理論上也講不通。果如其言,價格豈不成了供求的貨幣表現?供求關係使價格不斷地背離價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這不僅不是對“價值決定價格”的否定,恰恰相反,正是“價值決定價格”的表現形式。我們不能用“價值決定價格”的表現形式來否定“價值決定價格”本身。恩格斯指出:“商品價格對商品價值的不斷背離是一個必要的條件,只有在這個條件下並由於這個條件,商品價值才能存在。只有透過競爭的波動從而透過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才能得到貫徹,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點才能成為現實。”(《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215頁)
石先華同志在文章的第二部分還提出了商品價格的“合力決定論”。文章認為,把價格看成“是由價值、供求等綜合因素形成的合力即市唱—這一統一體決定的更為妥當,更符合客觀實際”。在這裡,我們姑且不說不能把價值與供求等因素一起歸入“市唱—這一統一體”,因為流通或交換不創造價值,退一步講,即使“這一統一體”存在,我們也不能將價值、供求對價格的作用等量齊觀。唯物辯證法認為,在複雜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同時存在著許多矛盾,這些矛盾的發展是不平衡的,所起的作用也是不一樣的。其中,必有一種矛盾起著領導的、決定的作用,規定或影響著其他矛盾的存在和發展。這種矛盾,叫做主要矛盾。在決定商品價格的“這一統一體”中,價值與供求究竟哪個因素是主要矛盾,起著領導的、決定的作用?這是“合力決定論”所回答不了的問題。如果承認價值是主要矛盾,石先華同志提出的“供求決定論”與“合力決定論”會不攻自破;如果承認供求是主要矛盾,就會導致“價格現象反映的是看得見的供求本質”這一荒謬的結論。從表面上看,“合力決定論”的觀點似乎很全面,其實,它恰恰否定了價值對價格的決定性作用,否定了價值規律的存在,因而是站不住腳的。
石先華同志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講道:“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等因素引起價值的變動是緩慢的,對價格變動的影響是輕微的。”我們認為,這不符合實際。100多年前,法國皇帝拿破崙第三宴請賓客時,賓客都用銀碗,唯獨他自己用鋁碗,以顯示自己的尊貴。如今,全世界普通老百姓都能用得起鋁製餐具,卻很少有人能用得起銀製餐具。對此,不知石先華同志該作何解釋?在我國,80年代後期以來,手錶、化纖衣料和某些家用電器的價格普遍下降,難道這些商品的降價不是社會勞動生產率大幅度提高的結果,而僅僅是供過於求的緣故?
四、價值決定價格是指商品交換過程中的一種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總趨勢
價值規律告訴我們,價值決定價格是從商品交換的總體上講的,是指價值決定價格變化的總趨勢,並不是指每一次具體交換價格一定要與價值相等。關於這一點,石先華同志的文章有兩處明顯地存在著誤解:一是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說“供求因素的變化卻是經常的、多變的,對價格的作用是最直接的、明顯的”。接著,以西紅柿的價值、價格與供求的變化為例,證明供求關係決定價格。文章雖然強調“就整個社會而言”,實際上恰恰是用具體的、個別的商品交換現象來看待價格與價值、價格與供求的關係,從而得出了與價值規律相悖的結論。二是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在分析商品交換的價值規律時,生搬硬套形式邏輯的公式。
價值決定價格是指價值決定價格變化的總趨勢,而石先華同志卻違背邏輯思維的同一律,混淆現象與本質的區別,用某些具體的、個別的價格背離價值的.現象,去對照形式邏輯的“全稱肯定判斷不能有一例為假”,從而否定了價值決定價格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價值決定價格要透過商品交換的現象表現出來,現象反映本質,但不等於本質。我們必須透過現象去認識和把握本質,而不能把現象與本質混為一談,更不能用個別現象去否定一般規律。例如,對腳踏車的價格,應從一個較長的時間來看,從社會總體上來看,從價格變化的總趨勢上來看,而不能孤立地看一次次各不相同的交換價格。目前,一輛上海產鳳凰腳踏車的價格一般在400元左右。因時間、地點不同,它的銷售價格並不一樣,有時低於400元,有時則高於400元,甚至上下浮動的幅度還比較大。但是,無論怎樣低,它不會低到一枝普通圓珠筆的價格;無論怎樣高,它不會高到一輛桑塔納轎車的價格,更不會高到一架波音747民航飛機的價格。原因何在?是因為腳踏車供過於求,抑或供不應求?顯然都不是!真正的原因是價值規律在起作用。理解商品價值與價格的關係,必須把握商品價格變化的總趨勢,而不能被紛紜複雜的商品交換現象所迷惑。
至於某些特殊商品和買賣物件的高價交易,則完全是商品貨幣關係的派生物,已超出了正常的商品交換範疇,它們的價格是一種“虛幻價格”,同表現商品價值的價格有著質的區別。對於市場上出現的某些不法商販販賣假冒偽劣商品並漫天要價的欺詐行為,更應另當別論。五、價值決定價格是經典作家的一貫思想
石先華同志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引用了馬克思《僱傭勞動與資本》一文中的兩段話,由此得出如下結論:“價值和供求對價格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馬克思的上述認識,事實上已揭示了‘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這一含義。”先不說根據馬克思的那兩段論述得不出這一結論,單就這一結論本身來看,也是很不妥當的。商品市場價格的形成固然受多種因素的制約,但各種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可能是等同的。講“價值和供求對價格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既有悖於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原意,也不符合客觀實際。石先華同志所引用的馬克思的前一段話,實際上是說供求影響價格,並不是說供求決定價格。對商品價格最終起決定作用的究竟是什麼?石先華同志所引用的馬克思的後一段話作了比較明確的回答:“價格由生產費用決定,就等於說價格由生產商品所必需的勞動時間決定……”這就是說,價格是由價值決定的。關於這一點,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以下論述中可以得到進一步的印證。“價格是物化在商品內的勞動的貨幣名稱。”(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119頁)在這裡,馬克思明確地告訴我們: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價值實體是商品中所包含的抽象人類勞動,商品價格的高低反映商品價值量的大校馬克思強調價值是價格的基礎,但並沒有否定供求關係對價格的影響。馬克思指出:“這種交換比例既可以表現商品的價值量,也可以表現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條件下,商品就是按這種較大或較小的量來讓渡的。可見,價格和價值量之間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價格偏離價值量的可能性,已經包含在價格形式本身中。但這並不是這種形式的缺點,相反地,卻使這種形式成為這樣一種生產方式的適當形式,在這種生產方式下,規則只能作為沒有規則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數規律來為自己開闢道路。”(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120頁)可見,價值規律正是透過供求關係的不斷變化所引起的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實現的。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商品價值轉化為生產價格(生產價格等於生產成本加平均利潤)。馬克思指出:“價值規律支配著價格的運動,生產上所需要的勞動時間的減少或增加,會使生產價格降低或提高。”(《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200頁)列寧指出,馬克思“解決了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形成平均利潤率的問題”。“這樣,價格離開價值和利潤平均化這個眾所周知的、無可置辯的事實,就為馬克思根據價值規律充分說明了,因為一切商品的價值總量是與價格總和相等的。”(《列寧選集》,第2卷,595頁)在談到生產費用時,馬克思指出:“商品出售價格的最低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價格規定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5頁)綜上所述,“供求決定論”與“合力決定論”都有悖於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本意,“價值決定論”才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一貫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