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員工離職證明

公司開除員工離職證明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證明吧,證明是可供核驗事實的憑證。擬起證明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開除員工離職證明,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開除員工離職證明1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xx年x月x日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xxxx(部門)的xxx_(職務),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x乙方簽字:xxxx

  甲方代表簽字:xxx

公司開除員工離職證明2

  離職證明的格式樣式基本如下:

  茲證明(先生/女士)曾在公司擔任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現於年月日雙方共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備註: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為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為《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解聘的證明。”

  2、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儲存,避免今後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是指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員工主動提出並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相比較而言,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對企業風險最小,一般只需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就不會產生離職有效性和經濟補償金等事項的爭議。下面對此做幾點提示和建議:

  1、企業應當將員工單方解除合同與雙方協商解除加以區別,並保留好相關證據,否則會產生相關風險,並導致爭議的發生。

  (1)處理員工離職事宜時特別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將可能對法律性質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意思表示和相關事實用書面的方式予以確認並儲存,預防和規範相關法律風險。

  (2)在辭職性離職中,由員工主動提出結束勞動關係的,企業一般法律風險較小,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企業應當注意保留員工辭職的證據,對員工提出解除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書面報告上面應當明確辭職原因為員工基於單方意願。

  (3)對員工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審查辭職理由。員工的辭職理由多為個人原因,因此在辭職報告的理由中不應有企業違法、企業強迫其辭職的內容,如果辭職報告中有此類內容,企業應當要求員工予以修正,否則辭職性離職將轉化為解僱性離職,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應當在協商解除協議書中明確繫辭職性離職,即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為協商解除,解除的`動議由員工提出。

  2、員工離職的程式風險。在離職過程中,如果企業或者員工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那麼這種解除行為,很可能會面臨法律效力的疑問,同時可能會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

  對此筆者建議:

  (1)企業要細化工作交接管理,比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進行約定和細化,還可以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辦理工作交接相聯絡,透過對離職具體程式的細化來規範工作交接。

  (2)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企業需要在日常管理中製作範本格式留用,並在員工離職時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書,履行法律規定的附隨義務和應然責任。

  (3)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4)妥善進行文字保管。《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的勞動合同文字保管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但對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文字,用人單位仍然應當儲存二年以上備查。另外,從爭議證據保留和舉證責任承擔等方面來講,企業應當特別注意重要文書材料的日常性儲存和備案,並藉此完善必要書面材料的流程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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