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議書

化學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議書

  為了保護工人免受化學制品的有害影響同樣有助於保護公眾和環境,而提出的建議書,以下建議書內容:

  1990年6月25日國際勞工組織透過。本建議書在國際勞工公約系列中,被稱為第177號建議書。

  中國勞動部於1992年8月27日提交國務院批准。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1990年6月6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七十七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五項關於化學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補充1990年化學制品公約的建議書的形式,於1990年6月25日透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1990年化學制品建議書。

  一、總 則

  1.本建議書各項規定應結合1990年化學制品公約(以下稱“公約”)各項規定予以實施。

  2.應就為使本建議書各項規定生效所採取的揩施與最有代表性的有關僱主和工人組織進行協商。

  3.主管當局應列明因安全和健康原因不得使用特定化學制品或只能在根據國家法律或條例規定的條件下使用此種化學制品的工人類別。

  4.本建議書各項規定還應適用於得由國家法律或條例列明的自營人員。

  5.根據公約第一條第2款(b)和第十八條,主管當局規定的保護機密資料的特殊規定應:

  (a)將機密資料限於向與工人安全和健康問題有關的人員透露;

  (b)保證獲得機密資料的人員同意僅將其用於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需要,及在其他情況下予以保密;

  (c)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對有關資料立即予以解密;

  (d)制訂程式以及時考慮保密要求以及在就解密達成協議情況下撤出有關資料的需要是否適當。

  二、分類和有關措施

  分 類

  6.根據公約第六條第1款制訂的化學制品分類標準應以化學制品的特性為基礎,其中包括:

  (a)有毒成份,包括對人身體所有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影響;

  (b)化學或物理特徵,包括易燃、易爆、易氧化和危險性反應特性;

  (c)腐蝕性和刺激性;

  (d)致過敏和敏感作用;

  (e)致癌作用;

  (f)畸形和畸變作用;

  (g)對生殖系統的影響。

  7.(1)如屬合理可行,主管當局應編制工作中使用的化學制品成份和化合物及其相關危害性資料的綜合目錄,並定期予以更新。

  (2)對未納入綜合目錄的化學制品成份和化合物,除准予例外者外,應要求制遣者或進口者在用於工作之前以符合公約第一條第2款(b)規定的保護機密資料的方式向主管當局提供補充該目錄所需要的資料。

  標籤和標誌

  8.(1)根據公約第七條規定的對化學制品加貼標籤和加以標誌的要求。應使處理或使用化學制品的人員在按收和使用化學制品時能對之加以確認和區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對有害化學制品加貼標籤的要求,依照現有國家和國際制度,應包括;

  (a)應列在標籤上的資料,如屬適宜包括:

  商品名稱;

  化學制品成份;

  供貨人姓名、地址和電話;

  有害標誌;

  與使用化學制品有關的特殊危險的性質;

  全全預防措施;

  批號識別;

  關於提供其他資料的化學制品安全說明書可由僱主處獲得的說明;

  根據主管當局規定的制度進行的分類;

  (b)標籤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標籤和記號,包括顏色的一致。

  (3)標籤應易於為工人理解。

  (4)對於上述(2)未包括的化學制品,標誌可僅限於化學制品的成份。

  9.在由於容器尺寸或包裝性質的原因而無法對化學制品加貼標籤或加以標誌的情況下,應規定其他有效的識別手段,如加系標籤或隨附文書。但在所有有害化學制品的容器上均應透過適當文字或標記註明內裝物品的危害。

  化學制品安全說明書

  10.(1)編制關於有害化學制品的化學制品安全說明書的標準應保證如可行在說明書中包含下列基本資料:

  (a)化學制品產品和公司的識別(包括化學制品的商品名稱或通用名稱以及供貨人和製造者的詳情);

  (b)成份/關於構成物的資料(以對其清楚地加以識別以便進行危害評價的.方式a;

  (c)對危害的識別;

  (d)急救措施;

  (e)消防措施;

  (f)事故性洩露措施;

  (g)搬運和貯存;

  (h)接觸控制/人員防護(包括可能的監視工作場所接觸的辦法);

  (i)物理和化學性質;

  (j)穩定性和反應性;

  (k)毒理學資料(包括進入人體的潛在途徑以及與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化學制品或有害物產生協助作用的可能性);

  (l)生態學資料;

  (m)處置方面的考慮;

  (n)關於運輸的資料;

  (o)關於規章制度的資料;

  (p)其他資料(包括化學制品安全說明書的編制日期)。

  (2)在上述(1)(b)提到的成份的名稱或含量構成保密資料時,根據公約第一條第2款(b),可將其由化學制品安全說明書中刪除,根據本建議書第5段,這些資料應要求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當局以及有關僱主、工人和工人代表透露,他們應同意僅將這些資料用於保護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及在其他情況下不予洩露。

  三、僱主的責任

  接觸監視

  11.(1)在工人接觸有害化學制品的情況下,應要求僱主:

  a.限制接觸此種化學制品以保護工人的健康;

  b.視需要判定、監視及記錄工作場所化學制品中懸浮物的成份。

  (2)工人及其代表和主管當局應能得到有關記錄;

  (3)僱主應在主管當局確定的期限內儲存本段所規定的記錄。

  工作場所的操作控制

  12.(1)僱主應在下述第13至16段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採取措施保護工人免遭工作中使用化學制品引起的危害。

  (2)根據國際勞工局理事會透過的關於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擁有兩個以上工廠的國家或多國企業應無例外地向其所有工廠的工人。無論這些工廠位於任何地點或國家,提供預防、控制和保護免遭因職業接觸有害化學制品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安全揩施。

  13.主管當局應保證制定關於使用有害化學制品的安全標準,包括如屬可行關於下列問題的規定:

  (a)因呼吸、皮膚吸收或吞嚥進入人體導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險;

  (b)因皮膚或眼睛接觸引起的傷害或疾病的危險;

  (c)因物理效能或化學反應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傷害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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