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家析產協議書
房屋分家析產協議書
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透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產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中。房屋分家析產協議書,我們來看看。
篇一:房屋分家析產協議書
立約人(父親): 男,漢族,1950年生,住某市某鎮某村;
(母親) 長子某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次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女兒
立約人共有二男一女,子女均已結婚,現三人均表示願意分家析產,改變過去共同生活的`狀態,各立門戶。經協商,達成如下分產契約,並由_________作見證人。
(一)立約人老兩口隨_________一起生活。
(二)現村內住三處平房。將位於某地的五間磚瓦房及院落內附屬物歸長子王_______所有;將位於歸次子_________。女兒願意放棄財產權。
(三)傢俱及家用。歸其長子_________,耕地承包權分別歸_________。
(四)存款_________元,由其_________分得_________元,長子_________分得_________元。兒子每月平均負擔其父母日常生活用,現每月二人給付200元。
(五)立約人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費用由___________共同負擔 。
(六)以上所列各項,立約人完全同意,並有見證人作證。
(七)、本協議經當事人簽字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____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簽字):_________ 子女簽字:
_________(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篇二:房屋分家析產協議書
家庭成員:
母親:陳秀蘭 (父親:楊振華,已去世)
長子:楊志強
次子:楊志斌
三子:楊志軍
協議簽訂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親楊振華去世之前至今始終未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現經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對目前家庭所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特立協議如下:
一、家庭共同財產範圍
1、位於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外紅連北里2
號樓1門501的住房一套,產權在父親楊振華名下。
2、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廣渠門外大街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一套,產權在母親陳秀蘭名下。另在該房旁邊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間,家庭享有長期居住權。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外紅連北里2號樓1門501的住房歸次子楊志斌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助辦理。
2、北京市朝陽區廣渠門外大街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歸三子楊志軍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
助辦理。位於其側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權也歸三子楊志軍,如因其變故所得補償也歸三子楊志軍所有。
3、次子楊志斌、三子楊志軍各拿出人民幣20萬元(貳拾萬元整)給長子楊志強,楊志強對以上兩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4、次子楊志斌、三子楊志軍所分得的房產各留一間供母親陳秀蘭居住,待母親百年後,歸其各自所有。
三、母親陳秀蘭贍養問題
母親將來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費用等問題由三個兒子共同承擔。
四、戶口問題
長子楊志強的戶口現在北京市朝陽區廣渠門外大街15號樓1單元7號,如遇拆遷,若以在此房產的戶口人數補償,則長子楊志強享有應得份額;若以房產面積等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則長子楊志強不享有任何權利。
五、款項給付
第二條第3項中所約定的次子楊志斌、三子楊志軍各付20萬元給長子楊志強,本協議簽訂時已實際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憑據。
六、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一份。
各方簽字:
母親:
長子:次子: 三子:
篇三:房屋分家析產協議書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人 、 與受贈人 系父子和母子關係,贈與人為受贈人的父母。贈與人 名下在鎮 村有住宅 處 間,已經頒發 ( )第 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受贈人 需要,經全家人員共同協商一致同意,贈與人自願將該房產全部析產贈與受贈人名下所有,受贈人根據已定贍養協議附帶贍養義務。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 父: 母:
受贈人 子:
年 月 日
村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