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通用6篇)

專案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專案安全管理制度標準(通用6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專案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通用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專案安全管理制度標準1

  專案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一

  為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結合本專案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每月二十八日作為安全生產教育日(各隊每月開展兩次,班、組、承包人每月開展三次),其內容: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標準化作業等學習內容。

  二、按照專案部三月六日簽發的《關於成立專案部安全管理機構的通知》要求,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和“誰缺誰補”的原則。

  三、安全檢查制度,專案部每月二十五日為安全檢查日,每月二十八日公佈檢查結果,並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得好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每季度或半年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檢查內容及時間另行通知)。

  四、各隊負責爆破的人員,必須持有安全技術合格證,無證上崗者罰款200元、罰隊1000元。使用火工品要嚴格按《火工品的管理辦法》執行,如發現用炸藥炸魚或作其它用途者,處理同上,出現倒賣火工產品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違者罰款10元/次,罰隊50元/次;超過3米高以上的高空作業者,必須拴好安全帶,違者罰款20元/次,罰隊100元/次。

  六、汽車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者罰50元、罰隊200元;嚴禁酒後駕駛,違犯者罰款100元/次,罰隊500元。

  七、機械操作必須專人專開,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則,熱愛本職工作,若出現故意破壞機械裝置或刁難使用者等行為視情節給予嚴懲。

  八、供電線路管理,專案部由xxx負責。各隊也要配專業電工,持證上崗,無證上崗者,罰隊100元。現場臨時管線應合理佈設,特別是洞內,搞好用電安全。

  九、嚴禁違章指揮,有權拒絕違章指令,對發生工傷事故或惡性安全事故,要及時彙報,並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

  十、嚴禁赤腳、穿拖鞋、高跟鞋上班,違者罰款10元;嚴禁在施工時嬉戲打鬧,違者罰10元;嚴禁酒後鬧事、打架,違者罰50元;嚴禁下江洗澡,違者罰20元;嚴禁擅自撤除安全警示牌,違者罰50元。

  專案安全管理制度標準2

  一、利用各形式場合,經常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對各工種的安全生產進行有針對性教育,並認真貫徹到實際的生產過程中,正確處理好“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的辯證關係,一絲不苟地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二、及時對新工人、合同工、培訓實習生等必須組織好上崗前的三級安全教育(公司、分公司、工程處)。

  三、對容易發生事故的特殊工種:如電工、電焊、架子工、塔吊駕駛員和指揮、施工電梯操作工,中小型機械等組織安全操作培訓,經考試合格,方準獨立持證上崗操作。 四、結合季節性、節假日前後,職工的思想容易疏忽而放鬆安全生產的規律,抓住環節進行宣傳教育。

  五、凡是自然條件變化,大風暴雨、汛期、大雪冰凍、雷雨季節,抓住氣候變化特點,進行安全教育。

  六、施工現場主要道口、醒目處設立安全宣傳教育牌,事故案例分析,利用圖片、照像、幻燈、錄影的安全教育。

  班組實行上崗安全活動制度

  一、班組每天上崗安全活動時間為得少於15分鐘。

  二、班組上崗安全活動由班長負責組織,班長不在時委託專人代行組織,並做好上崗安全活動內容和出席情況,逐日記錄、備查。

  三、各施工管理人員對班組上崗安全活動情況負有指導、督促的責任。

  四、班組上崗安全活動要求的基本內容:

  1、一定要進行上崗集體安全交底。

  安全交底要有針對性、及時性、可按氣候,周圍環境,人的思想情緒,機電裝置、施工具體任務及上一班安全施工情況。

  2、一定要求個人上崗安全自查

  班長有責任督促職工上崗安全自查,查安全意識,查自身安全防護用品及接受任務相應的安全用具是否完好齊全。

  3、一定要對操作崗位安全設施檢查

  每日上崗操作前要求每個成員對本崗位的安全設施作例行性的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工地負責人反映,在未採取整改措施的情況下,有權拒絕施工。

  4、嚴禁帶有不安全因素上崗(如不戴好安全帶等)。

  5、嚴禁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五、各級組織要關心班組的上崗安全活動,並把活動開展情況作為創文明班組競賽評比的先決條件之一,加以檢查和考核。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一、公司每月由專職經理帶隊組織各科室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包括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工作檢查。

  二、安全系統平時組織二級安全員巡迴檢查活動,按季節氣候條件變化,節假日前後的事故多發性特點,及施工進度搭接情況,查制度執行情況,查思想、查基礎管理、查安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及時組織領導進行對話,一起商討解剖問題落實措施、實施日期,然後再進行復查,重點複查措施落實情況直到解決為止。

  三、生產班組每天上下班前由班長進行安全檢查,在施工中發現問題隨時採取措施解決。

  四、生產要有重點,講究實效,不流於形式,查出問題要認真記錄,做到“三定”(定人、定期、定措施)。

  專案安全管理制度標準3

  一、全公司統一確定每週五為“安全活動日”。

  二、安全活動日由工地專案經理負責實施、公司質安科可以隨機選擇參加一個工地,督促指導班組開展活動。

  三、班組活動必須堅持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1、必須嚴格執行每週一次進行安全活動規定。

  2、學習上級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制度,並結合本工種實際情況俯精神,認真貫徹執行。

  3、學習有關安全生產先進事蹟和事故安全,從中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意識,做到警鐘長鳴。

  4、對本週和下一週的安全生產專題分析一次,針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時排除各種事故隱患,對不能自行排除的問題及時報告,在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後方能開始操作。

  四、工地要利用廣播黑板報等宣傳工具,該日集中宣傳安全生產內容。

  五、安全生產日開展情況要記入當天的安全生產上崗記錄,以備檢查。

  專案安全管理制度標準4

  一、企業經理和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對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總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定期向企業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措施,制訂企業各級幹部的安全責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組織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貫徹實施,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開展安全競賽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安全和遵章守紀教育,督促各級領導幹部和職工做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工作,總結與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並督促實施。

  二、企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本企業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在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專案和實施措施,並付諸實現,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三、公司經理、專案經理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上報,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四、專案經理、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技術措施,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對施工現場搭設的架子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裝置等安全防護裝置,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不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傷亡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五、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具、裝置、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組織班組安全活動日,開好班前安全生產會,發生傷亡事故要立即向專案經理報告。

  六、生產部門要合理組織生產,貫徹安全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加強現場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秩序。

  七、技術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編制設計、施工等技術檔案,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安全技術規程,負責安全裝置、儀表等的技術鑑定和安全技術科研專案的研究工作。

  八、材料部門對實現安全技術措施所需材料,保證供應,對強杆架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要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要報廢更新。財務部門要按照規定提供實現安全技術措施的經費,並監督其合理使用。

  九、安全機構和專職人員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其主要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本條例及有關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法規;

  (二)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三)經常深入基層,指導下級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四)組織安全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

  (五)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六)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新職工、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技術訓練、考核、以證工作;

  (七)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八)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遇有嚴重險情,有權暫停生產,並報告領導處理;

  (九)對違反本條例和有關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法規的行為,經說服勸阻無效時,有權越級上報。

  專案安全管理制度標準5

  1、為了落實生產責任制的實施,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動態管理,使現場生產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現場成立以專案經理為安全第一責任者的工地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政策,管生產必須管安全。並建立安全保證體系。3、工地建立專案經理、生產副經理、總工、責任工程師、安全員、質檢員、材料員、機電工長、綜合管理員等組成的安全領導小組檢查監督施工隊安全制度的執行。

  4、建立建全工地各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等。

  5、新進入工地的班組(或分包單位)要將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名單,證件報告工地安全領導小組。工地安全領導小組要組織人員對班組(或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教育。

  6、現場實行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管理制度,監督分包單位施工現場安全活動,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協調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分包的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專案安全管理制度標準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使用者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並徵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專案,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准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檔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專案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專案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專案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定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裝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透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定;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使用者,並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者。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專案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使用者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使用者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使用者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一條 使用者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使用者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佈。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註氣源適配性檢測標誌。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執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裝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裝置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並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燃氣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 燃氣使用者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築、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使用者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洩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執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洩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於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裝置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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