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申訴狀範例

新行政申訴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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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行政申訴狀範例1

  申訴人:徐xx,男,xxx年4月1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號院x號樓x號。

  申訴人徐xx對河南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2年6月2x日(xxx2)鄭行終字第15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1、依法撤銷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在xx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關決字【xxx】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在xx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關決字【xxx】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即晉榮煤礦被關閉前,二七區政府既沒有依據國務院第446號令《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二七區政府的這一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一審維持關閉決定,二審應當依法撤銷和改判,但xx中院維持了原判。

  政府機關送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該案被告二七區政府提交的第三組證據中有一份《合作組建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協議書》(第三組證據第4x--52頁)。該證據證實:擬設立中的“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有四個出資人:xx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xx、徐xx。此外,該案被告二七區政府提交的第四組證據中有三份公證書,分別證明二七區政府將[xxx]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送達了三個出資人:xx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xx。一審法院明知擬設立中的“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有四個出資人。但是二七區政府只給徐xx送達了文書。由此可以得知,二七區政府的處理程式嚴重違法。

  一審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xx市二七區政府[xxx]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涉及到四個出資人,即涉及到四個利害關係人。徐xx系原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四個出資人中的一個。徐xx向一審法院對xx市二七區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以後,一審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但是本案一審法院不僅沒有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且斷然拒絕了xx、徐xx要求參加訴訟的合法要求。一審法院存在程式違法,由此導致此案認定事實不清。

  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精神,關閉煤礦,必須經過:

  第一、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並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第十條規定: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xxx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根據這個規定的精神,先要企業自查自究並向行政主管機關報告,其次是企業未排查和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最後才是如有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之情形並仍生產的,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xxx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閉決定提請的情形是: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而晉榮礦顯然沒有這種重大的安全生產隱患並仍在生產的情形,二七區政府也沒有確鑿的證據來佐證。

  綜觀本案,二七區政府沒有履行上述程式,並強行下達了所謂的關閉決定,也無視晉榮礦已經獲得了整改合格的事實。在xxx年“鄭煤集團整【xxx】50號”檔案就是《關於晉榮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准予進行礦井聯合試運轉的批覆》。此批覆,即證明了晉榮礦符合生產的條件,不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二七區政府依據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xxx年11月2x日作出的《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責令晉榮煤業公司立即停止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豫安監管煤監【xxx】411號)。此通知沒有傳送到晉榮礦,申訴人也沒有收到過此文書,所以此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不應生效。

  對於晉榮礦在技改期間進行生產,二七區政府能夠證明的事實,也都是發生在xxx年x月至11月1 3日間。上述證據反而能證明晉榮煤礦在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xxx年11月2x日印發的《關於責令晉榮煤業公司立即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後,從未進行過生產。

  綜上所述,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程式違法。根據《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申請人特提出申訴。望依法對此案進行重審。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徐xx

  xxx2年10月2x日

  新行政申訴狀範例2

  申訴人(原審原告):馮xx,身份證號碼 xxxxxxxxxxxxx,男,xxx年3月1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xx礦業(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幹部,住xx市x路x號x棟,聯絡電話xxxxxxxxxxx,

  被申訴人: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xx省合肥市長江中路333號

  法定代表人:劉xx,廳長

  二審第三人:xx礦業(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張xx,董事長

  申訴人因不服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批准糾紛一案,不服xx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合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現依法申訴。

  申訴請求:

  1、撤銷xx省高階人民法院〔xxx0〕皖行終字第00016號行政判決,依法改判撤銷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社秘〔xxxx〕2號《關於孫貴基等1206位同志退休的批覆》中關於馮xx提前退休的決定。

  2、一二審訴訟費用被申訴人承擔。

  申訴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自1xx2年11月參加工作至1xx0年在工程處任材料員;1xx0年—1xx0年6月任材料主管,工作內容:市場採購,倉庫管理,定額消耗;1xx0年6月—1xxx年3月任工程處礦建三工區經營副主任,工作內容:分管經營,財務、供應、計劃、食堂、服務公司;1xxx年3月—xxx4年12月任工程處供應科副科長和供應支部書記,工作內容:負責全處的物資採購和供應及黨務工作;xxx4年12月—xxx5年5月在工程處物業管理處任總支副書記,工作內容:黨務工作、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xxx5年5月—xxx6年2月任楊莊專案部支部書記兼工會主席,工作內容:黨務,安全生產,工會工作;xxx6年2月—xxx6年x月,工作內容:工程處楊莊專案部宣佈解散,搬到工程處後三樓招待所留守;xxx6年x月—xxxx年10月任工程處排程所所長,工作內容:整理辦公設施,打掃衛生,貫徹檔案,上傳下達,精細化管理(4c2s),xxxx年3月任工程處防汛辦公室主任,負責“三防“工作。xxxx年3月離休。

  二、被申訴人審批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式違法應當撤銷。

  (一)申訴人從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從事井下崗位工作,認定申訴人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時間10年11個月明顯錯誤。

  (1)認定馮xx自1xx3年4月至1xx4年10月在岱河礦從事掘進工,缺乏充足證據,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認為檔案材料的效力大於證明,但同檔案材料中的職工崗位技能工資審批表工作簡歷部分明確多處記載馮xx1x-2x歲在工程處工作。記載相互矛盾,且在第三人對於申訴人是否在岱河礦上班無法確定向岱河礦求證時該礦出具了申訴人不在該礦工作證明,應當認定申訴人不在岱河礦工作,原審法院為何認定馮xx在岱河礦工作而不認定在工程處工作?顯然該認定缺乏依據,不能成立。而且,申訴人根本沒有從事過掘進工作。

  (2)以申訴人執行的基本工資標準均為井下工資待遇,認定為井下崗位,繼而將井下工作視同特殊工種不能成立。

  (3)認定申訴人1xx0年6月至1xxx年3月從事特殊工種缺乏依據。被訴人沒有提供任何法律規定井下副七崗(待遇)等於或者包含於特殊工種,那麼如何依據井下副七崗待遇就是(井下高溫)特殊工種?

  (4)認定申訴人xxx5年5月至xxx6年x月期間、xxx6年x月至xxxx年10月從事特殊工種(井下高溫)缺乏依據。沒有任何證明證明崗位係數3.0(待遇)就是井下正科。因為井上正科崗位係數也是3.0,同時馮xx離開崗位後崗位係數也是3.0,從這一點可以確定崗位係數只是計算工資待遇的依據,與其本人工作內容及工種無關。實際上自xxx5年5月以來,申訴人根本沒有下過井,沒有享受過下井待遇,顯然不屬於從事井下高溫工作。

  申訴人有新的證據證明1xx3年10月至1xx4年10月期間根本沒有在井下工作,即使按照申訴人享受下井津貼的時間也僅有八年零八個月,而且只是享有津貼,申訴人從事的是管理工作,有時下井看一下就上來,井下工人則不同,每天要在井下工作八小時,申訴人工作條件與工人明顯不同。

  (二) 審批程式違法

  1、無申請即申批明顯違法。審批退休屬於行政審批行為,應當先有申請,再有審查及審查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凡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的各項補助費均由工人職員向勞動保險委員會申請領取,其程式規定如下:一、開始申請時,應當據實填寫申請書……;二、勞動保險委員會接到申請書,查對勞動保險登記卡片後,在申請書上批准應享受的勞動保險待遇及其計算標準……”顯然,法定程式應當是首先由其個人提出申請,然後社保部門再進行審批。沒有申請,且在申訴人明確要求不要審批其提前退休事項的情況下,被申訴人仍然自行其事,繼續審批,顯然是超越自已職權,濫用職權。

  2、沒有依法審查明顯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1xxx]x號《制止和糾正違反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通知》第二條第 (四)“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xxx1]20號第八條:“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但是第三人並未提供其已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該規定報告登記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情況。另外,x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馮提前退休時並未依照該規定進行公示,顯然違法程式規定。

  (三)審批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審批依據國務院國發[1xxx]104號檔案,附件二第一條第(二)項“從事井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才能55歲退休。首先,申訴人是幹部,不適用於工人退休規定。其次,工人退休檔案適用物件是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而且,申訴人根本未連續十年從事井下工作。《制止和糾正違反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通知》勞社部發[1xxx]x號第二條第 (四)“……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x年”。申訴人從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從事井下崗位工作。

  三、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根本沒有查明申訴人所從事工作是否屬於井下特殊工種,將享有下井津貼及工資係數直接視同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明顯錯誤。

  申訴人享有井下津貼數量較少,因為只是偶爾下井,並不是全年、累月享受,而井下工人則每天都在井下工作,其每天都享受井下待遇。其次,對於煤炭行業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種國家有明確規定,比如〔x5〕煤勞生字第10x號

  (1xx5年12月10日)《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工業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通知》、1xx3年x月3日勞部發〔1xx3〕120號《勞動部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勞社復[xxx0]62號《關於煤礦井下作業提前退休工種問題的批覆》勞社部發〔1xxx〕x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上述檔案明確規定了提前退休的具體工種,對此參照,申訴人馮xx根本未從事特殊工種(井下高溫)工作一天。被申訴人至今沒有提供特殊工種目錄,根本無法比對,原審法院主觀認定申訴人從事過特殊工種顯然缺乏依據。

  四、 審批行為適用法律不當。

  被申訴人適用《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錯誤。申訴人是幹部,不是工人。其次,該檔案第二條規定“從事井下、高溫工作,工齡連續十年”55歲應當退休,但申訴人沒有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更沒有連續從事十年。

  五、xx省高階人民法院司法行為存在明顯錯誤。

  (一)法院沒有認定被申訴人程式違法顯然錯誤。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法院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不當。首先,適用物件錯誤,申訴人是幹部,不是工人。其次,適用該辦法第一條“從事井下……,連續工齡滿十年”,該條含義明確即連續從事井下工作十年,原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從井下工作累計滿10年零11個月,明顯認定與適用不符合。

  2、二審法院適用“xx省革命委員會檔案革發〔1xxx〕40號《轉發省委組織部、省勞動局、人事局、民政局、衛生局、財政局、省總工會<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1xxx〕104號檔案的報告>》附件二《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定》

  首先,該附件不屬於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機關是xx省各行政部門,釋出機關是革命委員會,既不是省級政府,也不是省級人大,不屬於法律和行政規章。

  其次,該檔案有個出臺背景檔案即中共省委組織部等七個原發文單位《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報告》,該報告闡明瞭細化檔案的用意,該報告第一條中“……對年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幹部、老工人,進行妥善安置……”,顯然該檔案僅適用於那麼不能正常工作的老幹部、老工人,申訴人身體健康,仍能正常工作,不適用該檔案。該檔案第二條有“在辦理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時,要經本人申請”,是否退休應當由本人決定,而不是強制退休。該檔案第二條還規定申請退休時,應經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檔案。辦理退休時是否屬於“年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不能依據口頭,應當有醫學依據。但被申訴人根本沒有要求申訴人提供該資料。附件一的第一條第二條是幹部退休辦法。附件二適用物件是工人,而申訴人是幹部,顯然不適用。

  再次,被申訴人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依據該檔案,甚至在一審中也沒有適用,顯然就是被申訴人本身也認識到適用《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不當,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變更法律適用,被申訴人顯然屬於法律適用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非常清楚 “從事井下……續工齡十年”應當55歲退休,但是作為下級的具體適用檔案,卻無故放寬標準“從事井下、高溫累計滿九年”可以55歲退休,其一該條違背了行政法規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第四,我們應當注意,符合此情形的,工人可以而非必須55歲退休。二審法院卻同時適用兩個檔案,顯然是錯誤的。

  (三)二審法院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不開庭審理,程式違法。

  在二審中對於申訴人是否屬於基層幹部身份、是否屬於與工人工作條件相同的井下、高溫特殊工種以及從事工作的時間、行政行為法律依據是否錯誤等均是各方爭議的焦點。二審法院卻不開庭審理,顯然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四)法院明顯偏袒被申訴人,明明發現了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卻百般為其尋找理由和藉口,法院不再是裁判員,而是和政府企業一道混淆視聽,愚弄百姓。

  法院偏袒被申訴人行為明顯。尤其一審法院,直接將被申訴人答辯理由作為裁判依據,甚至連明顯錯誤的法規名稱也照搬照抄,其偏袒行為暴露無遺。二審法院不辭勞苦,直接將被申訴人未作為依據的檔案直接引用為被申訴人辯解,行政機關在作出行為行為時根本沒有引用的檔案,如何能夠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依據?難道作出行政行為時不需說明法律依據,而在訴訟中由法院補充即可嗎?其實一二審法院均以實際行動說明被申訴人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2之規定,判決撤銷該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不當。為此,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糾正原錯誤判決,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申訴人申訴意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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